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费率
(3)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a. 因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5万元的额度内支付违约金;
b. 针对监理发出的质量问题限期整改的指令, 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不及时完成, 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000-5000元额度内支付违约金;
c. 经过整改处理后,分项工程完成后报监理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的, 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5万元额度内承担违约金;
d.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该部分分包工程进度款,并由承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
e. 未按规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报送总控制计划、年施工计划、月施工计划、周施工计划,每逾期一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f. 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进度工程量完成情况报表,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g. 承包人提交的总进度计划中没有列明工程关键施工工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关键工序没有按最迟起始时间开工,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h. 未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 i. 隐蔽工程未按规定报验的擅自施工下道工序的,除责令返工外,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000元-10000元额度内支付违约金;
j. 出现的需调整缺陷均不得自行掩盖,应及时向工程师及发包人申报处理方案,构成质量事故的,要有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原因、责任、处理方案、处理效果、责任人的追究等。否则,除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实体检测费用、返工加固费用和其它经济损失外,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
k. 承包人未按要求名单配置项目管理人员,每少配置一人每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l. 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每人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m. 承包人项目经理驻现场每月不得少于25天,未经发包人书面允许,每少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工地会议的每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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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施工现场未实施封闭式管理,致外来闲杂人员随意进出,每发生一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o. 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及时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及有效的上岗证复印件(经承包人加盖公章)报监理、发包人项目部审查备案,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元;
p.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清理未按规定及时清理外运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
q. 施工现场发生打架、斗殴,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r. 本工程严禁承包人挂靠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挂靠施工:1,项目经理连续三次不参加工程例会;2,项目经理累计五次缺席工程例会;3,项目经理一个月内在工地时间不足五分之二。如发现承包人挂靠施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退场且不予结算。
(4)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均有权从到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承包人对上述规定的违约金,拒不签字认可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期限内的工程款,并按拒签所涉及的违约金金额的双倍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6.索赔
36.1 删除《通用条款》第36.2款中的第“(4)”项。
承包人提出索赔应按《通用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提出,逾期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37.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发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7.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使得发包人额外支出的咨询费、审计费、监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材料供应款以至实际施工人/材料供应商起诉发包人、承包人与其他单位或人员间的纠纷,凡此种种,包括导致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划扣发包人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除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外,不允许承包人分包本合同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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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其他可能在本项目中实施的专项工程及其他在总承包范围之外的工作,如果发包人要求由承包人承包施工,如该工作在承包人的工程资质范围内,则承包人应接受并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
38.3 如因客观原因造成某些分项工程必须由其他专业承包单位进行施工,则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书面指令与这些单位签署分包合同,该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由承包人支付;如该承包单位必须与发包人签署合同作为独立承包单位,则该分项工程的相应的工程款从总承包合同金额中扣除;
38.4 如果某专项工程应由承包人来负责施工时,则该专项工程相应的管理、协调和配合费承包人不再计取;
38.5 承包人须对分包工程、设备/材料供应商、独立发包工程及其他可能在本项目中实施的专项工程的承包单位进行管理,做好各承包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圆满竣工;因此,可以认为承包人已考虑到以下几点:
(1) 充分了解专项工程及其他独立工程的施工程序及其施工可能给承包人带来的影响;
(2) 已考虑专项工程及其他独立工程施工可能给承包人带来的干扰及由此可能产生的费用增加或时间延长等情形;
(3) 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不毁坏专项工程及其他独立工程,如有任何毁坏,承包人将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4) 给其它专项工程施工及其他独立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 (5) 承包人不应就以上工作要求发包人支付额外费用或延长工期。
38.6 凡施工图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除发包人另行发包外,均为承包人承担施工之范围。由于各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工期之间衔接不当造成的工期与费用上的任何损失,与发包人无涉。
38.7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38.6款约定,发包人支付由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进度款时,承包人须提供该分包项目工程款已支付给分包人的支付情况证明。如果承包人不提供上述证明,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直接向分包人支付该分包项目的工程款,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总价款中将上述工程款扣除。除非承包人有合理理由扣留或拒付该价款,并得到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同时承包人应将此情况通知分包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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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为准并经当地权威机构认定。
39.2 删除通用条款39.3款(1)~(6),双方重新约定为:
(1)本工程在未转交发包人接管前就已完成工程及材料设备等因受人为破坏或意外灾害所致之危险或损害概由承包人负担,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另凡本工程因施工而损坏之任何供水、电、通讯、煤气等管线,或可归责于承包人违约因而产生之灾害,承包人须负一切修缮恢复责任,并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2)发包人或承包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等由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相免除赔偿责任; (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而在施工现场留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
40.保险
40.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3) 承包人投保内容: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自有人员和机械设备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签订合同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合同。
41.担保
41.1 删除通用条款第41.1款之第(1)项内容; 41.2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期限到
期后十日内无息返还)
①质量保证金占50%;②工期保证金占40%;③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占5%;④管理人员到岗保证金占5%;当某项未达到合同约定则罚没该项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按承诺书。
44.合同解除
44.1 删除通用条款44.6中“??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一句,改为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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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所发生的撤出费用??”。
44.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除应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承包人所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剩余工程增加的成本及其工期拖延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为本项目工程所支付的磋商、考察等信赖利益的损失和履行利益的损失,与本合同有关的发包人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的损失,发包人商誉和品牌竞争力降低的损失,因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而引发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或者任何第三方的纠纷,发包人因卷入此类纠纷引发的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所花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以及因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产生的任何费用)。
44.3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该配合工程师和发包人共同确定其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在发包人书面通知后,承包人不参加确认已完工程的,工程师和发包人共同确定的已完工程量即被视为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未在约定期限撤出的,视为放弃,发包人有权处理承包人现场的机械、材料、设备等。
44.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可以在全部竣工后(如因发包人原因使得合同解除,可以在全部工程预计竣工日期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程序及结算价款支付比例进行已完工工程结算;但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从结算款中预扣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剩余工程预计增加的成本。
47.补充条款
47.1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组织管理,无条件执行发包人及监理制定各项现场管理制度,如各类管理制度与本合同专用条款冲突之处,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之规定;
47.2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批准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因此须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如因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措施、程序、现场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的一切返工、窝工损失及出现意外的险情而发生抢险工作,诸如此类,引起的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延期。
47.3 当承包人与进入现场的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发生冲突时,应无条件服从现场监理和发包人协调;
47.4 承包人的施工便道应允许发包人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车辆通行,并做好日常养护工作,确保道路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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