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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有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5%至45%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级数 1 2 3 4 5 6 7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500元的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5 10 15 20 25 30 35 0 25 125 375 1375 3375 9375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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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0 45 10375 15375 47 / 71
(表中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5%至15%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级数 1 2 3 4 5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5000元的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税率(%) 5 10 20 30 35 速算扣除数(元) 0 250 1250 4250 6750 (表中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三)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四)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和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过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和领事馆的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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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2 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规定数额的费用。自2008年3月1日起,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 800元。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2 000元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3—19】某股份制企业,一董事长2008年10月工薪16万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和计算:
首先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每月收入额扣除“减除费用额”后的余额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以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规定)税率计算。通常是按简易办法计算,又称速算法,即: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①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额=160000-20000=158000(元)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8000×45%-15375=55725(元) 答:该董事长2008年10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和税额,分别是158000元和55725元。
【案例3—20】某股份制企业的加拿大专家(经确定为非居民纳税人),2008年10月工薪2.6万元(人民币),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和计算:
非居民纳税人,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除了扣除“减除费用额”外,再扣减“附加减除费用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税额的计算方法与居民纳税人相同。
①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额-附加减除费用额=26000-20000-2800=21200(元)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1200×25%-1375=3925(元) 答:该加拿大专家2008年10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和税额,分别是21200元和3925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3—21】某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税收入额为56000元,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为22000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和计算:
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以年度为单位,按照年度的所得设计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首先计算确定全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然后,计算应纳税额。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每年收入总额”扣减“成本”扣减“费用”扣减“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按速算法计算,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如下:
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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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0―22000=34000(元)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4000×30%-4250=5950(元)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年收入总额-2 000元*12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①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②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额*20%=每次收入额*(1-20%)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加成税额
或: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5.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合理费用 (2)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二)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计征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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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1.申报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取得的;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申报内容
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3.申报地点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4.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6.申报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7.法律责任
第六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形式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基本制度。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重新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7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片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一、税务管理
(一)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对生产、经营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法定手续。科吃力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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