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 1、故意泄露、公开传播患者的隐私。
有一家医院在全院门诊和住院大楼均安置了监控摄像,主观目的上是想了解和掌握医务人员是否尽心尽职,在出现医疗纠纷时也可以留下相应的证据材料。负责监控的某工作人员发现有一少妇长得非常漂亮,就将该少妇在医院做全身检查时的监控制作成图片,发布到网站上,引发了两夫妻的猜疑和不和。最后患者发现是由于在医院体检时医院的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其隐私,引发了诉讼和赔偿。
还有一种情况是将患者隐私部位的照片张贴于医院的宣传橱窗内,引发诉讼和赔偿。 2、医院不经患者同意,擅自组织实习医生观摩涉及患者隐私的诊疗过程。
某患者在作妇科检查时被确诊为早孕。医院决定对患者实施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患者进入手术室后,患者的朋友在手术室门外等候,另有八九位学生模样的男女青年也聚集在手术室门外。过了一会儿,主治大夫出来叫这几位青年进入手术室,患者的朋友也随后进入手术室。此时,朋友看见患者躺在手术架上,下身赤裸,处于昏迷状态。而大夫及另一位教师模样的人则在患者旁边向那八九位青年讲解着什么。这时,朋友对主治大夫说,你们怎么找了这么多人参观?主治大夫说,病人已经同意了,并说这些青年都是医学院的见习医生。对好友同意别人观看自己的流产手术一事,患者的朋友觉得有疑问,但因手术马上就要开始不便再说什么,就离开了手术室到门外等候。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后,那些见习医生从手术室出来在门外议论,过了一会儿他们又被叫进手术室。直到他们从手术室出来离去后,朋友再次进入手术室,见手术还在进行,患者仍处于昏迷状态,便自行离开。下午,朋友来看望已经回到病房的患者,问起见习医生观看流产一事,患者说:这怎么可能?我怎么会同意见习医生观看呢?此时,朋友方知主治医生没有跟她说实话,便与患者商量后,要求医生对质。之后形成诉讼。
这种情况在医院大量存在。
见习医生是不是医务人员呢?“见习医生”,顾名思义,即见习生加医生。作为一名见习医生本身就具备了双重身份,在作为教员的上级医生的眼里,见习医生是名学生,在病人的眼里见习医生又是一名医生。而199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14条第2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可见,法律上所称的医师其含义是特
定的,见习生显然不具备医师资格,并不是法律上所称的医生。对患者而言,见习医生是治疗活动的无关人员。因此,见习医生并不享有上面提到的医生探知或接触患者隐私的特权。那么,施治医院是否可以不经患者同意,召集见习医生观摩患者的隐私呢?诚然,我国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2条规定:“医院必须以医疗工作为中心,在提高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第17条规定:“医院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完成医疗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承担高中等医药院校学生临床教学和毕业实习、以及在职人员进修培训任务。”可见,完成教学任务是医疗机构的一种职责和法定义务。由于医学专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实习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学生向医生的转变,这种转变中包括作为医生必备能力的学习,即:观察力、与病人的交谈能力、应急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的学习,这些能力是日后独立工作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意味着为了提高实习生的医术水平,为了将来更多患者的公共利益,而牺牲某个患者的个体利益呢?患者在教学实习过程中有必须配合教学的义务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因为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患者没有担当医学教学标本的业务。 3、过失造成患者隐私的泄露。
比较容易发生在体检报告的发放过程中。比如,某单位组织人员前来医院体检,数天后检验报告了出具了结果。该单位派员前来领取了所有人员的体检报告,在出于好奇或无所事事的情况下浏览了报告的内容,发现某人患有传染性疾病,并到处散播,严重影响了患者的正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侵犯了其隐私权。 4、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这种情况可能在两种情况下出现:一是医务人员在撰写论文时预以引用病历资料,还有一种情况是律师调取病历资料后予以公开病历资料的相关内容。所以要求医务人员在撰写论文引用病历资料时,予以隐去患者的姓名、就诊时间、就诊医院是杜绝此类侵权的好办法。律师在调取病历资料时,严查律师的代理权限及身份和授权委托,也是日常工作中必要的。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本条是关于过度诊疗检查侵权行为的规定。
过错检查分为两种,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成本高的诊疗技术检查。如本来可以做简单的X光检查,医生却给做了CT,而能做CT却给做了核磁共振。在治疗方面,一是不合理的高价用药,二是
手术过度耗材,开大处方,滥用昂贵药品、不必要甚至重复地检查。
如:74岁的翁文辉生前是哈尔滨市一所中学离休教师。一年前他被诊断患上了恶性淋巴瘤。因为化疗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今年6月1日,他被送进了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心外科重症监护室。在医院住院的67天时间里,账单显示他的住院费用139.7万元,平均每天2万多元。而病人家属又在医生建议下,自己花钱买了400多万元的药品交给医院,作为抢救急用,合计耗资达550万元。今年8月6日,老人因抢救无效在医院病逝。此事经央视《新闻调查》11月21日晚披露后,被称为“最昂贵的死亡事件”。
卫生部调查组指出,哈医大二院提供的患者病历有13处修改,分明是明显的伪造,相关人却互相推卸责任;病历中的1180次会诊,也属于明显造假。除了涉嫌造假外,调查组还认为哈医大二院存在五大问题:违规把药品收入记入医护人员的奖金;通过院方提供的材料就可以看出,存在过度治疗、过度开支和重复收费;ICU病房值班医生有两次无证上岗,且两人替别人下医嘱;自购药品事宜比患者家属反映的情况严重,药品去向不明;科主任管理混乱。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该条立法本意很好,但在实践中很难奏效。目前医闹现象已经成了社会综合治理的盲点和难点。医患纠纷发生后,不少患者家属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而是通过偏激手段,采用暴力方法造成医务人员的伤害。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静坐干扰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2、以横幅、贴大字报等形式贬损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声誉。3、围堵就诊大楼干扰就诊秩序。4、将伤者或死者抬到医院大厅扰乱就诊秩序。5、在医院摆设死者棺材、设置灵堂。6、打砸医院财物。7、跟踪、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医闹现象在有些地方甚至催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靠帮患者家属在医院闹事领取报酬的人。
当医生不做医生而改行下海经商,当医生头戴钢盔上班,当医生战战兢兢地开具处方,我们可以想象这个社会将会变得多么可怕。保障医生的合法权益,既是医学科学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三)、应对建议
根据近年来所出现的医患纠纷的类型、原因及医闹性质的程度,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便于加强医院的管理,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特提出如下建议,供医院领导及所有
医务人员参考。
一、严格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和医生执业的准入。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严格准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规定: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规定: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规定, 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术目录。第二十一条规定: 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必须严格执行。
2、医生执业的严格准入。《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生执业证分为执业医生执业证及执业助理医生执业证,实习医生无权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对进修生、实习生、在读研究生实行严格管理,不能离开带教老师单独进行诊疗行为。 二、完善各项辅助检查,不断修正初步诊断,及时对症下药。
患者在门诊时一般主诉病情,医生查、闻、问、切后,作出初步诊断。对体内器官可能存在病变的疾病,医生往往会要求患者作各种相应的辅助检查,以修正初步诊断。目前不少省份的部分医院在试行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目的是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临床检查结果的互认项目包括临床检验和医学影像两大类。互认的临床检验项目包括生化检验项目、肝炎标志物、肿瘤标志物等。互认的医学影像项目包括普通X线平
片、CT检查等。
实践中存在的未完善各项辅助检查而引发的医患纠纷,比较常见。
第一种情形是医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幼儿刘某于2009年7月21日傍晚至7月22日凌晨4点左右,患者无任何诱因地出现高烧现象,体温维持在38—39度之间。患者家属于2009年7月22日早上8点将其送入医院儿科就诊,入院时患者体温39度,偶伴咳嗽,医院对患者的病情初步诊断为支气管炎,怀疑为病毒性脑炎。病毒性脑炎是由各种病毒感染引起的脑实质的炎症,夏秋季发病率较高。该病起病的前驱表现为:有无发热及热型、热程、热度,是否有咳嗽、流涕等上呼吸道感染的症状,有无纳差、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神经系统临床表现为颅内压增高、意识障碍、惊厥、病理征及局灶性症状体征等症状。患者在住院时持续高热且偶伴咳嗽,这些都是病毒性脑炎的前驱表现上呼吸道感染的症状,此时医院就应当提起注意,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进展以确诊患者是否为病毒性脑炎。但是直到患者出现喷射性呕吐、惊厥甚至昏迷等病毒性脑炎明显的神经系统临床表现时,医院医生仍然无动于衷,继续按照支气管炎治疗。凡是有经验、负责任的医生,在遇到上述病情时,首先都会询问患者及家属起病急缓、有无前驱病毒感染史,在初步了解患者病情后,再对患者的体温、精神行为、脑膜刺激征、瞳孔、肌力和肌张力、神经反射以及共济运动进行必要的检查,然后应采取血常规检查、脑脊液检查、病毒学检查、脑电图以及影像学检查等辅助检查措施以确定病情。在病原明确之后应立即进行及时、有效的抗病毒治疗以提高生存率、减少后遗症的发生,抗病毒治疗一般选用阿昔洛韦(无环鸟苷)、丙氧鸟苷等广谱有效的抗病毒药物。在用药的同时,还应采取控制高热、控制惊厥、降低颅内压等对症治疗措施以及抗生素、激素等其他治疗措施。主治医生均是围绕支气管炎进行治疗,即便是在怀疑患者是病毒性脑炎的情况下,也只是肌肉注射注安定、输液消炎而已,更遑论其他辅助检查。而且,从医院临时医嘱单及长期医嘱单的记载可以看出,医院针对患者病情所开出的所有药剂均是针对支气管炎,主要起降温、抗炎、抗菌作用。医生在医嘱单中没有采用任何抗病毒药物,在所有的辅助检查中,只做了三大常规的检查,医院误诊误治极端不负责任之处可见一斑。
第二种情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亲朋好友打招呼的病人、本院医务人员打招呼的病人,很容易因情面的问题而导致需要做的辅助检查未做,从而导致误诊、误治。如2008年5月26日,夏某因第二胎怀孕临近预产期到医院住院待产,医生检查后说胎位较高,但未做其他特殊检查和处理。5月29日17点破膜流出羊水,19点宫口开了二指,22点宫口开了五指,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