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新线工程项目验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新线验交组织和工作程序,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新线工程项目验收及移交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铁新线工程验交委员会(以下简称验交委员会)进行新线工程项目验收和移交组织工作。时间跨度从建设总部主持的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交前检查开始,到“三权”移交及项目竣工验收后结束。
第三条 定义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交——由验交委员会委派的专业验收组组长(副组长)主持的新建线路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及实体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新线工程的建设行为结束后,组织工程遗留问题整改和政府专项验收,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政府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的过程。
三权:指新线的线路调度指挥权、设备操作维护权、属地管理权。
第四条 验交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验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验交办公室),其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详见《关于成立广州地铁新线工程验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通知》(穗铁总工[2005]10号)。
第二章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交
第五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基本状况见附件1,具体划分应视每条线的情况确定。
第六条 根据工程策划,单位(子单位)工程验交可分首通段验交和全线验交,或直接全线验交。
总的验交程序为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移交;对于首通段还不能构成完整的单位工程的系统安装工程和轨道工程,采取单位工程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阶段移交的方法,最终实现首通段“三权”移交和全线“三权”移交。关于单位(子单位)工程验交程序见附件2。
第七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的条件是:建设总部和各工点监理部完成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建设总部完成单位(子单位)工程验前检查,确认验前检查所提出的各项整改按要求完成,并确认具备工程验收条件(没有对运营安全构成威胁的工程缺陷),可进行工程验收。
第八条 在机电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时,建设总部应提前通知新运营总部参加验收工作。新运营总部应提前介入由建设
总部组织开展的机电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第九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交工作,由验交办公室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副组长主持;必要时,可由专业验收组组长(副组长)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级)主持;建设总部工程验交工作组负责验收准备和组织工作。
(一)建设总部工程验交工作组应做好下列工作: 1、对承包商提交的各类表格和有关技术资料应预先审核无误,确认承包商对验前检查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成并符合要求。
2、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并取得其同意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回复。
3、发出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会议通知。根据验收工作计划安排,提前3-5个工作日通知参加单位,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市档案局、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参加土建工程验收)、建设总部、新运营总部、监察审计部、验交办公室相关专业组。
(二)专业验收组应做好下列工作: 1、主持召开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会议; 2、组织对工程实体、档案资料进行检查或抽查; 3、对实体资产移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对被验工程进行总体评价,提出工程遗留问题及其整
改要求,并协调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填写并签署《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件3)、《“竣工验收备案表”各单位验收意见表》(附件4);其中“单位(项目)负责人”一栏由主持会议的验交组组长(副组长或委托人)签署。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应明确遗留问题以及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负责撰写,主持人审定并由验交办公室签发。验交工作的阶段成果原则上应符合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
(四)验收过程中如出现需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或需要变更设计的问题时,责任部门应报总公司进行技术决策。验交办应督促有关部门按决策意见进行落实。对于改进性意见或建议,原则上在验收工作完成后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交过程中,按照政府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其验收成果文件中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详见附件5),由建设总部在会议结论性意见形成后组织填写,由验交办公室主任作为总公司法人委托代表,在“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代表”栏上签署。
第十一条 临管、工程整改和接收
在单位(子单位)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总部应根据合同,组织有关承包商对工程进行临管。建设总部还应组织承
包商对遗留问题进行整改;新运营总部工程接收组受验交办公室的委托,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并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达到接收条件后,接收单位(子单位)工程。在“三权”移交前,新运营总部工程接收组在接收单位(子单位)工程后,仅是参与该单位工程的管理,线路的“三权”仍然归建设总部,并由建设总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在此期间,新运营总工程接收组与工程有关的一切活动都应该得到建设总部的许可。
第十二条 三权移交
验交办公室根据新线的工期策划,确定“三权”移交的目标和范围。原则上,在各单位(子单位)工程均完成验交工作,并经工程整改,确认不存在对运营安全构成威胁的工程缺陷,达到移交条件时,可组织进行“三权”移交;如有必要,分段进行“三权”移交。
由验交办公室主持移交仪式,建设总部和新运营总部双方签署《三权移交证书》,届时,线路的“三权”正式移交。
第十三条 关于车辆及车辆段设备预验收证书(PAC),新运营总部受验交委员会的委托,确认车辆及车辆段设备技术状况达到合同要求后,按合同规定,由新运营总部、车辆或车辆段设备供货商签署预验收报告,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或授权人签署预验收证书(PAC),其车辆或车辆段设备即为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