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第十四条 竣工档案由建设总部按有关规定,督促承包商向总公司档案室移交;验交过程产生的其他文件、资料,由建设总部按有关规定,移交总公司档案室。
第十五条 新线工程子单位(不含子单位)以下项目的验收由项目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及程序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与外单位合建的项目,其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交工作按合建合同的规定及总公司合建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 新线开通
第十七条 新建线路开通前(含首通段开通),单位(子单位)工程验交原则上应完成,达到开通试运行条件。
第十八条 验交办公室在新建线路开通(含首通段开通)前,应组织新线“开通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总部在新建线路开通前,应取得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开通的意见。
第二十条 验交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申办开通令。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新建线路开通试运营一年后,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验交委员会的指示,由验交办公室组
织总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新线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完成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汇编(含政府各主管部门的专业验收意见、总公司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工作报告等)、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建设总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工程质量验交实施细则,完善验收流程。
第二十四条 建设总部、财务总部、办公室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物资产移交、竣工决算、竣工档案验收等相关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验交办公室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由专业验收组通报验交工作进展,讨论解决验交过程中出现的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验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1/3
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
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 建筑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 屋面工程 分 部 工 程 导向系统工程 地面车站工程 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 给排水及消防工程(含区间工程、气体灭火系统) 电气安装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屏蔽门(安电梯(自全门)安装动扶梯) 装饰工程 工程 安装 智能建筑安装工程(含FAS防灾报警系统、门禁系统、EMCS车站设备监控) 明挖 车站结暗挖 构工程 地下车站工程 围护结构 洞身开挖与初期支护 地基基础 二次衬砌 主体结构 防水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含区间) 防水工程 附属工程 附属结构 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 给排水及消防工程(含区间工电气安装工程程、气体灭火系(含区间) 统) 防淹门 工程 人防门 工程 屏蔽门安装工程 电梯(自动扶梯) 安装 导向系统工程 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 智能建筑安装工程(含FAS防灾报警系统、门禁系统、EMCS车站设备监控) 分 部 工 程 装饰工程 明挖区间隧道工程 暗挖区间隧道工程 盾构区间隧道工程 围护结构 洞身开挖与初期支护 管片制作 基础 地基基础 二次衬砌 盾构掘进与管片安装 下部结构 主体结构 防水工程 防水工程 上部结构 挡土墙浆砌片石 防水 防水工程 附属工程 附属工程 桥面及附属工程 浆砌片石骨架及植草防护 附属工程 附属结构 防雷减灾工程 桥梁工程 高架、桥梁区间工程 路基及挡土墙工程 明挖隧道 顶管涵工程 车辆段及其它基地工程 房屋建筑 基床下层 地基基础 工作井、检查井 地基与基础工程 挡土墙基础 主体结构 顶管 主体工程 装饰工程 屋面工程 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 分 部 工 程 智能建筑安装工程(含FAS防灾报警 给排水及消防工程(含区间工通风与空调电气安装工程 程、气体灭火系工程 统) 电梯(自动系统、门扶梯) 安装 禁系统、EMCS车站设备监控) 桥面 护坡挡墙 室外电气 桥梁工程 站场及道路工程 室外环境建筑安装工程 牵引供电系统安装 接触网安装工程 通信系统安装工程 基础 地基处理 室外附属建筑 变电所及环网电缆安装工程 杂散电流检测系统 上结构 传输系统 上部结构 路基 室外环境 一个变电所 检测系统及单向导通装置 下部结构 无线系统 下部结构 路面 室外给排水 一个区间环网电缆 附属结构 倒虹及涵洞 附属结构 设备安装 电话系统 附属工程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广播系统 时钟系统 电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