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06〕45号 - 图文(2)

2019-08-30 21:14

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我省艰苦边远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高定一档;录用到上述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乡(镇)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高定二档。

四、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一项构成。(附表四)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六)。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技术等级(职务)获证并聘任当年起计算的年限。1994年至1998年期间考评技术等级(职务)的,从获证当年起计算。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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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六)。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

1、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2、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技术工人学徒期二年(其中技工学校、高中、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学徒期一年),普通工人熟练期一年。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学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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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如下:

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每月570元,学徒期第二年每月590元。学徒期满后,技术等级工资执行初级工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定为初级工1档,其中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定为初级工3档,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定为初级工4档。

普通工人熟练期每月570元。熟练期满后,岗位工资定为普通工1档,其中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定为普通工3档,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定为普通工4档。

3、技术工人按初级工套改的岗位工资档次低于相同学历定级岗位工资档次的,执行相同学历定级的岗位工资档次。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原高定过一档工资的,可高定一个工资档次;原高定过两档及以上的,可高定两个工资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

(四)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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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固定过一档的,可高定一个工资档次;原固定过两档及以上的,可高定两个工资档次。

(五)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这只是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能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六)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七)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八)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曾被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受降级、撤职处分公务员和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机关工人套改确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的基础上,低定一档,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不再低定。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七、组织领导及实施

这次公务员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全省机关工作人员的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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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认识,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出台政策、乱开口子。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平稳实施。

全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增资,采取分级审批的办法,即:省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下同)和中央国家机关在黔单位,由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市(州、地)级机关由市(州、地)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县级及以下机关由县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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