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06〕45号 - 图文(8)

2019-08-30 21:14

附表三:

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岗位工资 岗 位 技术工一级 技术工二级 技术工三级 技术工四级 技术工五级 普通工

1 2 3 4 5 6 7 8 9 10 70 80 90 101 112 124 136 148 161 174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薪 级 工 资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188 202 217 232 248 264 282 300 320 34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63 386 409 432 455 478 504 530 556 585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614 643 675 707 739 774 809 844 879 915 工资标准 830 690 615 575 545 540

说明: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

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60号、8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

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的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和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离退休年龄(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留任者外)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为:

(一)离休人员。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以下相当职务350元。

2、未明确待遇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离休费350元。 (二)退休人员。

38

根据2006年6月30日执行退休生活费待遇对应的职务或技术等级,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工180元。

(三)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老专家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增加生活费的办法。

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按正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00元增加退休费。

建国前参加工作按《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按340元增加退休费。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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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基本离退休费基数。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计入每年1至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二)2006年6月30日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170元。

(三)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离退休人员,暂不列入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结案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可继续提高退休费比例,但计发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退休前的基本工资。

五、组织领导及实施

这次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工作,是对现行离退休制度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认识,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出台政策,乱开口子。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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