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七、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
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八、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即: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到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中规定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见习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学历或所聘岗位确定后,在艰苦边远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工作的高定1级,在上述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乡(镇)、村工作的,高定2级。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技术工岗位学徒期为二年(其中技工学校、高中、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学徒期为一年),普通工岗位熟练期一年。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
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如下:
技术工学徒期第一年每月570元,第二年每月590元。学徒期满后,岗位工资定为技术工五级,薪级工资定为2级,具有大专学历的定为6级,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定为8级。
普通工熟练期每月570元,熟练期满后,岗位工资执行普通工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定为1级,具有高中、中专学历的定为2级,大专学历的定为6级,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定为8级。
(四)其他新聘人员工资待遇。
其他新聘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等级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待明确岗位后,再按明确的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九、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含幼儿园、中专、技工学校)教师、护士确定工资后,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1档的人员,薪级工资高定1级,固定晋升工资2档及以上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
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部队的专业技术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聘任的岗位等级与部队的专业技术职务相当的,可按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在计算任职时间时,可将在部队的任职年限与地方聘任岗位(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原聘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待聘用岗位后再按新聘岗位比照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六)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以上授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可高定1级,原高定过两个及以上工资档次的,可高定2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七)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八)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