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功能区;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的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为近海基本功能区的,在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中,其内所有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均界定为近海基本功能区。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在渤海内不区分海岸和近海基本功能区。辽宁和山东两省在渤海的功能区列入海岸基本功能区进行表述。河北省的功能区统一表述为海洋基本功能区。 3 编制程序与要求 3.1 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和补充调查总体上参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中5.2的要求,并尽量利用各类调查和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系统的基础资料。对基础图件和社会经济等现状资料做以下补充要求:
(1)底图资料
应尽量使用最新出版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海图做为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底图。近岸区域应采用比例尺不小于1∶5万的底图,重点区域应采用比例尺为1∶1万甚至更大的底图。其它区域采用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相当的比例尺。
应将底图中的海岸线更新为依法批准颁布的海岸线。 (2)影像资料
应使用2010年及以后的航空或卫星遥感影像,地面分辨率不低于10米。
(3)社会经济等现状资料
应采用2010年底的社会经济资料、海域使用现状资料以及“十二五”相关规划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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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专题研究
在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时,应先期完成以下专题研究和分析工作。
(1)上一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评价
总结归纳上一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提出本次区划编制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2)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分析
系统整理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基础资料,摸清各类型用海的分布位置、范围、主要设施、用海方式,并形成具有确切坐标信息的海域使用现状图和海域使用现状清单。用海类型的划分参照《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2009)。
(3)上级海洋功能区划对本市海域的管控要求分析
梳理归纳《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所在省(市、区)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对本市海域功能的战略定位和宏观布局要求。具体列出其中已明确的海域范围、发展方向、开发重点、产业布局要求,以及生态保护重点目标、管理政策和要求。
(4)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目标指标测算
1)根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养殖用海功能区面积指标,结合本地区渔业用海现状、养殖区后备资源条件和调整需求等,研究确定本地区至2020年养殖用海功能区面积指标,提出养殖用海功能区备选方案。
2)根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洋保护区、保留区面积指标和功能区位置,按照本市管理海域范围,核算本地区至2020年保护区、保留区面积指标。
3)参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提出本地区大陆自然岸线(包括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岸线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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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的岸线)保有长度、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指标,列出大陆自然岸线保有岸段、整治和修复岸段清单。 3.3 区划
3.3.1 确定区划目标
立足区域社会经济和海洋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需要,确定市县海洋发展定位;从满足用海需求,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至2020年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海洋功能区划目标的确定,要符合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与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有关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等相衔接。具体确定以下目标和指标:
(1)海域管理调控方面的目标
明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后,本地区在强化海域管理法制建设,提升海域管理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增强海洋功能区划整体控制作用,优化海域资源配置和海域开发保护格局,保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目标。
(2)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目标
明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后,本地区在控制污染物排海,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加强海洋保护区系统建设,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等方面的目标。提出至2020年海洋保护区面积指标。
(3)渔业用海保障方面的目标
明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后,本地区在保障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用海需求,保护重要渔业水域、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维护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目标。提出至2020年海水养殖区的面积指标。
(4)围填海规模控制方面的目标
明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后,本地区在强化区域用海规划,实施围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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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计划,控制围填海规模,优化围填海结构类型、布局和建设时序等方面的目标。
(5)海域后备空间资源保留方面的目标
明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后,本地区在加强近岸海域和自然岸线后备资源选划、管理等方面的目标。提出至2020年保留区面积指标、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指标。
(6)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方面的目标
明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后,本地区在修复海域海岸带自然景观、生态功能,提升海岸带利用效率和防灾能力等方面的目标。提出至2020年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指标。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将初步确定的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目标指标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最终成果应采用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海域范围内协调、平衡后确定的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目标指标。
3.3.2 确定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
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所在省(市、区)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对本地区海域功能的战略定位和宏观布局要求,结合本地区海洋经济发展战略,提出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确定本地区海洋发展定位和海洋开发与保护的总体战略格局,从宏观上明确区域发展方向和开发重点。在此基础上,根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针对区域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海域开发利用特点,明确本地区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策略,包括:
1)区域的主要功能及对重点用海需求的保障要求。 2)区域内重点、优化、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 3)区域内围填海空间布局等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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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域内生态保护重点目标,如高标准的环境质量、重要的地形地貌,以及有保护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生物物种、自然景观和历史遗迹等。
5)区域内环境保护的原则要求。
3.3.3 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划分和管理要求制定
(1)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划分
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内划分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的边界不能突破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各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的进一步划分方法如下:
1)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农渔业区,要从着力解决养捕矛盾、稳定增养殖功能区面积、保护重要渔业水域、促进渔区稳定的目标出发,进一步划分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渔业基础设施区等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农渔业区中的渔业基础设施区的范围应严格限定于该功能区类型定义的海域,养殖区和增殖区的面积数应达到已确定的目标指标。对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明确存在农业围垦用途的农渔业区,可按照海域资源与环境条件划分出农业围垦区。
2)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港口航运区,需充分考虑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对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配置的系统性要求,根据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结合海域资源与环境条件,进一步划分港口区、航运区和锚地区等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港口区的范围应严格限定于该功能区类型定义的海域。
3)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一般一个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中仅有一种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在空间上无需进一步划分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但应根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明确的用途,进一步明确其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若一个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中确实明确了一种以上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的,则需在空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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