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家海洋局2012 11)(4)

2019-08-30 21:15

进一步划分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

4)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特殊利用区和保留区,完全继承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分区方案,不再进一步区分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

(2)制定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管理要求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要针对每个海洋基本功能区制定具体的功能区管理要求。功能区管理要求应严格落实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对相应海域的管理要求,应有利于海域功能的充分发挥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应保证开发利用活动不对海域基本功能造成不可逆转的改变。功能区管理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途管制要求

根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区管理要求,明确与海洋基本功能相适宜的用海类型及对重点用海需求的保障要求,明确可兼容的或在基本功能未利用时适宜开展的用海类型,以及禁止的用海类型。用海类型的划分参照《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2009)。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明确禁止的用海类型,在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要求中应继续予以明确。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要求中兼容功能的设置,不得突破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要求中明确的兼容功能和用海类型。

2)用海方式控制要求

针对功能区生态保护要求,明确各个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的用海方式控制要求,并提出原始岸线保留要求、围填海平面设计和规模控制要求。用海方式的划分参照《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2009)。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区管理要求应严格落实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的用海方式控制要求,不得降低对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行为的禁止、限制要求,并可根据当地海域实际情况制定比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更高的功能区用海方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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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允许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程度控制要求,功能区用海方式控制要求可参照以下3个级别进行具体描述:

① 禁止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应明确功能区内禁止建设填海造地、农业填海造地、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港池(开敞式码头前沿水域除外)、蓄水、盐田、围海养殖、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等完全或显著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禁止大规模的透水构筑物、倾倒等部分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保留原始岸线。

② 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应明确功能区内限制建设填海造地、农业填海造地、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港池(开敞式码头前沿水域除外)、蓄水、盐田、围海养殖、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等完全或显著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的规模,且对原始岸线保留、用海平面设计、围填海规模控制等有严格要求。

③ 允许适度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应明确功能区内允许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程度、方式,以及关于原始岸线保留、用海平面设计和围填海规模控制等的要求。

用海方式控制级别的确定应主要依据海域的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可采用逻辑判别和指标加权等方法进行划分。划分用海方式控制级别的资源环境条件参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海管字〔2010〕83号)中的有关规定。

3)海域整治要求

根据海域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状况,结合所处区域的海洋发展战略要求,明确功能区是否存在整顿用海秩序、治理海域环境、修复生态系统等整治要求,以及具体的整治目标、内容和措施要求。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区管理要求应明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海域整治要求的具体实施范围,并可根据当地海域实际情况确定比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更多的整治区域。全市整治和修复的岸线长度应达到已确定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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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指标。

4)生态保护重点目标

根据专题研究得出的海域单元的海洋生态特征、保护价值、主要保护对象,以及维护海域基本功能所需的必要条件,明确功能区生态保护重点目标。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区管理要求中应明确保护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生态保护重点目标,并可根据当地海域实际情况确定比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更多的保护对象。生态保护重点目标的筛选参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海管字〔2010〕83号)中的有关规定。

5)环境保护要求

根据生态保护一般规定和功能区生态保护重点目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提出功能区内应该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及应该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

生态保护措施要求应提出功能区开发利用过程中应该避免的不利方式和要求采取的保护措施。

功能区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包括海水水质质量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具体标准应按照以下原则中的较高要求确定:

① 不得低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规定的各功能区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 ② 基本保持所在海域环境质量现状水平。 3.3.4 制订区划实施措施

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制定的相关政策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措施要求,结合本市海洋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围绕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监督检查与执法、法制建设与宣传等方面,制定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措施。具体应落实以下要求:

(1)在区划实施管理措施方面,要强化区划的整体性、基础性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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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作用,严格控制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加强区划实施的部门协调,做好相关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等。

(2)在海域使用管理措施方面,要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完善项目用海审批和权属管理制度,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海需求,加强区域用海规划和围填海管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实施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等。

(3)在海洋环境保护措施方面,要加强污染物排海控制,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强化海洋监督管理,提高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加强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完善海洋环境保护配套制度等。

(4)在基础能力建设措施方面,要提高海域管理人才的专业素养,强化现代科技手段在海域开发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监测评价中的应用,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等。

(5)在监督检查与执法措施方面,要加强对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反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行为,加大海洋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6)在法制建设与宣传措施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海域管理、海洋环保、海岛开发利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市海洋管理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海洋法律法规,普及海洋功能区划知识等。 4 成果编制要求 4.1 区划文本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写大纲见附录1。

区划文本应采用条文形式表述,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简明扼要,不做论述性和说明性的叙述。

电子文档应为Microsoft Word的.doc格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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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区划登记表

市区、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中均区分海岸基本功能区登记表和近海基本功能区登记表,并附对应的基本功能区索引表。每册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均应有说明页,说明登记表的使用方法和表中各栏目的含义。 4.2.1 海洋基本功能区登记表

各地按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的空间排序,对本地管理海域内的所有海岸基本功能区进行逐一登记。在每个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内部,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按照自岸向海的方向进行排序。

海洋基本功能区登记表样式见附录2的附表2.1。海洋基本功能区登记表的内容和填写要求如下:

(1)“功能区序号”栏,填写该功能区在整个登记表册中的功能区顺序号。登记表册中海岸基本功能区的排序在先,近海基本功能区的起始序号顺接最后一个海岸基本功能区的序号。

(2)“功能区名称”栏,填写功能区名称。叙述方法是:地点、具体功能区(采用二级类型)。

(3)“功能区类型”栏,填写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的功能类型。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特殊利用区、保留区按一级基本功能类型填写。

(4)“功能区代码”栏,填写功能区的代码,该代码为功能区的唯一标识码,采用AX-Y-Z结构,“AX-Y”是省级海洋功能确定的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的代码,“Z”是一个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内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的序号。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特殊利用区、保留区等不明确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的,直接采用省级海洋功能确定的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的代码“AX-Y”。

(5)“所属一级类功能区名称”栏,填写省级海洋功能确定的一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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