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党务和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及时、真实、具体,凡是本院党员和群众以及社会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只要不涉及保密规定的都要公开。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在我院的贯彻落实情况;
2、学院总体发展思路、事业发展规划和领导班子任期目标; 3、各级党组织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职责情况; 4、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与党内其它制度建设情况,党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委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5、党代会筹备、召开的有关情况;
6、党员队伍建设情况,积极分子的推荐、发展对象的培养、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与党员的教育管理情况,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内奖惩情况;
7、贯彻执行干部政策及干部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学院干部制度改革方案,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8、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与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执行财政法规制度情况,违法违纪案件及重要信访的查处情况;
9、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与整改情况;
10、党员和群众关注的、经党委研究决定可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院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1、对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2、学院各级各类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与分工,机构职能与岗位职责; 3、学院章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执行、修改和废止情况; 4、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对外合作重大项目及其实施情况; 5、学院行政职能部门的办事程序、政策法律依据与结果; 6、院有资产的管理、调配、经营情况;
7、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和大宗物资、大型设备购买的招投标情况;
8、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债权债务,重大项目和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与效益分析;
9、学院招生、就业、收费制度与执行情况; 10、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公开的形式和范围
第十三条 学院通过以下形式公开党务和院务:
1、通过院报、院电台、院电视台和网站等媒体在院内发布; 2、设立党务和院务公开栏、宣传栏;
3、召开党代会、教代会、学代会,以及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中层干部会议、全体教职工大会等进行公开;
4、通过各种院内文件、会议纪要、通报、通知、简报等形式公开; 5、设立网上信箱,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和投诉热线; 6、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党务和院务公开要依照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确定各自适宜的范围。按照内外有别、先后有序、分层推进等基本原则,围绕决策依据与权限、决策程序与结果等重要环节,实现党务与院务渐次、全面公开。
第十五条 根据公开的内容,党务和院务公开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五个层次:①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成员,②全体中层以上干部,③本院全体党员或全体教职工,④本院全体学生,⑤社会。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党务和院务公开应遵循以下程序:
1、审批程序。由党务和院务公开责任部门提出预公开事项,填写党务和院务公开事项审批单,报党务和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2、执行程序。党务和院务公开责任部门将已审核批准的公开事项和内容,按照规定的时限,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3、意见反馈程序。公开期间,由党务和院务公开责任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党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落实,并说明情况。
4、再公开程序。在充分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后,相关部门要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公开;对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反映人,调整后的内容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再公开。
第十七条 党务和院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工作每学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完成后立即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提交党代会、教代会、学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党代会、教代会、学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依本实施细则规定享有党务和院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申请时间。
第二十条 党务和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院难以确定密级的党务和院务,由学院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党务和院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务和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院的党务和院务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学院党务和院务公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在院内通报,同时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设立党务和院务公开监督电话、投诉热线和举报信箱,由党务和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管理。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院工会、教代会、学代会定期评议相关党务和院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学院。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院党务和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实施党务和院务公开; 2、违反本实施细则关于公开内容、范围和程序的规定; 3、隐匿、故意不真实公开党务和院务信息; 4、公开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5、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依据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开党务和院务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院务公开实施意见》(皖广院字[2005]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党务和院务公开事项审批表
年 月 日
负责呈报部门 公开内容摘要 办公室 意见 监督小组意见 领导小组意见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