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章制度

2019-08-30 21:54

平顶山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为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团委授权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进行具体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于大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学生社团不得接收校外人员,社团成员必须是经学校正式注册的平顶山学院在读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及招新 第五条 关于学生社团组织申请成立的有关规定

(一)凡平顶山学院在籍学生,承认社团联合会章程,愿意组织学生开展社团活动,均可申请创建某一社团组织。由十名以上的学生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拟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组织其活动内容要健康文明,积极向上,并具有鲜明的特色。

(三)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组织,需填写《平顶山学院社团申请表》需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请书和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内容一般包括社团组织名称、创建目的、发起人情况、活动内容及形式、活动地点、拟招会员人数、是否收取会费、社团运作等。

(四)学生成立社团组织,必须先后经过所在院系团总支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等相关部门批准,方可成立。不得到正式通知,不得进行招收会员等各项工作。

(五)学生申请成立社团时间在每学年年初,注册期限为一学年。在学年内因某种原因停办,需经批准部门同意,同时社联注销其会籍。 第五条 社团成立的程序:

(一)发起人向社联提交社团筹备申请书,写出成立该社团成立的必要性及社团发展计划;

(二)经社联同意后,发起人开始进行成立社团的筹备工作; 社团筹备工作包括:1. 拟定章程;2. 进行初步纳新,纳新成员须达到25人以上;3. 联系社团挂靠单位,并填写社团成立申请书;4. 联系社团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必须是学院内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

(三)筹备期结束后,发起人将筹备结果上报院社联,并填写社团成立申请表,同时准备所需上交的材料(1. 社团章程;2. 社团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3. 社团成立申请书;4. 社团注册表),社团进

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2个月)。

(四)试运行期结束后未出现任何问题的社团,可填写社团注册表。上交社团注册表后社团正式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请

(一)指导教师须为我校注册的正式教师,校外人员、学生、客座教授、访问学者、退休教师一般不得担任;

(二)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教师须经教师本人同意,不得超过三名,指导老师要能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社团在聘请指导教师时,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所聘教师个人简历,个人简历应由该社团挂靠单位以及该指导教师所在院系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并登记后,方可聘请为指导教师;

(四)指导教师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解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一)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 (二)发起人中有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或是不合格社团主要负责人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没有别于其它社团的特色品牌活动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已到,社团的人数未达到原定最低限额的;

(六)没有明确的活动目标的;

(七)没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的; (八)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

第八条 已申报成立、但尚在审批之中就开展活动的准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资格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团,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学生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在每学期开学初填写《平顶山学院学生社团学期注册表》,在注册表中应写明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学期工作计划,并附全体社团成员名册。

第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在学期末提交学期工作自评材料和主要社团学生干部工作考核评定成绩,交社团联合会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各社团每学年招收新会员的工作必须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不得自行安排招收新会员。社团在完成招收新会员工作后,需在一周内将会员招收情况、注册情况等材料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学生社团活动规程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商

业性活动,不得开展收费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社团活动需弘扬社会主义旋律,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应与自己社团性质相适应,不应超越自己性质所规定的范围,严重超越活动范围经提醒仍不整改的社团,将被强制注销。

第十六条 除因社团参加学校指定的大型活动或社会重大活动、校外重大比赛,并经校团委批准外,社团会员在社团活动与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一般不得请假或旷课,因参加本社团活动而擅自不上课者,视情节轻重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经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同意,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按要求上交活动策划以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未经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不经批准任何社团不得以“校团委”或“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公告方式予以禁止,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任何活动应主动通知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对活动的考核,同时认真做好活动总结,并及时将活动总结及照片交社团联合会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须经社团挂靠单位以及指导教师审核签字(盖章)后,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复核,报校团委批准: (一)有涉外因素的活动。如涉及外籍人士的讲座、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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