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隔开;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生产车间及宿舍等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上锁;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得少于2个。
5、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确定,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
6、生产加工车间、宿舍外墙门窗严禁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当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8、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9、配电线路应按照规范敷设,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10、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当天的使用量;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或燃油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四、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旅游、文物古建筑)
1、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档案。
2、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人员住宿有无违章;
c) 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及电气设备安装、使用是否依法申报,古建筑内使用的经幡、绸缎、罗盖、织布等可燃饰物是否经过阻燃处理;
d) 是否被占用作为民居、粮仓、旅馆、饭店或办公场所使用,是否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e)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f)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g)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h) 地处郊野的古建筑周围30m范围内是否有杂草等易燃物,是否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高压输变电线路有无跨越古建筑保护单位;
i) 消防控制室值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
j)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k) 水泵房、配电室、风机房、电梯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l) 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m) 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及电气设备、生产用火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n) 是否依法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o)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防火巡查每2小时至少一次;结束后应对建筑物室内或现场进行检查;值班或看守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电子巡更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人员住宿有无违章;
b) 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是否在指定地点进行,是否有专人看管并
落实防火措施;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d) 有无遗留火种、游客吸烟、动用明火现象; e)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f) 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防火标识是否完好; g) 有无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h) 地处郊野的古建筑周围30m范围内是否有杂草等易燃物,是否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高压输变电线路有无跨越古建筑保护单位;
i) 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j)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员工及僧侣等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建立防火档案。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c)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逃生器材等有无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情况;
d) 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是否在指定地点进行,是否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e)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f) 有无遗留火种、游客吸烟、动用明火现象; g) 有无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h) 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5、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6、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
能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a) 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 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施工现场是否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c) 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d) 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e) 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f) 现场废料及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及时清理。
7、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安全措施。
8、在古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古建筑内拍摄电影、电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9、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10、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部门、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根据需要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11、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存档备查。
12、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13、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14、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每年应当从其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消防设施、器材的购置、更新、维护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支出。
15、古建筑单位应根据实际,因地制宜地组建消防应急救援的第一、二灭火应急力量,熟悉和掌握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
16、发现火灾时,现场员工、僧侣等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靠近火灾报警按钮附近或电话的员工、僧侣,立即摁下火灾报警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b)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僧侣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等设施器材灭火;
c) 现场员工、导游、僧侣等迅速引导人员疏散。
17、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b)单位负责人迅速展开指挥,召集各行动小组按程序实施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c)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并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d)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e)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在场游客疏散; f)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g)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