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十类场所排除整治标准(4)(4)

2019-08-30 22:00

为燃料。

15.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 层及3 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6.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1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商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8、地下建筑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9、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设置在地下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应设置应急照明灯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20、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21、公共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且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22、室内装修不应低于B1级(难燃)

23、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 级(不燃)装修材料。

24、地下建筑用作场所和仓库时,应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当设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第二个安全出口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当厂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当仓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 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25、地下商店应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六、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防火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和禁烟标志。

3、是否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施工现场、工棚、办公区域是否当制定严格的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应当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作业现场应当严格落实防火监护措施。

5、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消防设施。

6、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配套的临时消防水源,消防供水的压力、流量是否能够满足灭火要求。

7、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是否与作业区、可燃材料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在建工程内设置人员住宿场所。

8、在建工地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是否为A级不燃材料,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的门窗障碍物,疏散出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9、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0、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1、工程现场应配备适当数量的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厨房操作间、锅炉房与办公用房、宿舍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m。

2、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3、按要求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保持同步。

4、建筑高度大于24m或体积超过30000立方米(单体)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平方米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当便于消防人员操作,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当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且管径不应小于100mm。

6、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7、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当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配电线路应当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并保持连续不间断供电。

8、在建工程的外保温、外墙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防火设计、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9、临时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10、高层建筑外脚手架、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外脚手架、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七、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2、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3、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每月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区域,禁止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5、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6、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和转岗的员工应当接受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7、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不需要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路等保持安全距离;储存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要求。

2、应当在生产区、储罐区、装卸区等重点区域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并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需要。

3、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储罐区、生产装置区应当按规范要求设置灭火、冷却装置,储备足够的消防用水、干粉、泡沫液等灭火药剂。

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线路敷设和电气设备安装,应当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其设备必须设置避雷、防静电装置,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紧急事故处理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有效,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应当完好、醒目。

5、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水泵房应当与其他部位做防火分隔,设置甲级防火门、应急照明灯;消防给水系统管道阀门应当保持开启,主备泵应当能自动切换。

6.场所设置标准 站内平面布置:

1、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2、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0.4条至第4.0.9条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则应视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中,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离。

3、加油加气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限。 加油工艺及设施:

1、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除外)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油罐)

2、加油机不得设置在室内。(加油机)

3、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工艺管道系统)

4、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工艺管道系统)

LPG加气工艺及设施:

1、储罐的进液管、液相回流管和气相回流管上应设置止回阀。(LPG储罐) 2、储罐必须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与储罐之间的官道上应装设切断阀,切断阀在正常操作时应处于铅封开启状态。地上储罐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及以上。地下储罐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5m及以上。放散管管口应垂直向上,底部应设排污管。(LPG储罐)

3、储罐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和温度计,以及液位上、下限警报装置。(LPG储罐)

4、LPG储罐严禁设置在室内或地下室内。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 LPG储罐应埋地设置,且不应布置在车行道下。(LPG储罐)

5、设置在地面上的泵和压缩机,应设置防晒罩棚或泵房(压缩机间)。 (泵和压缩机)

6、加气机不得设置在室内。(LPG加气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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