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古建筑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逃生设备。位于偏远地区的古建筑(群)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充分发挥消防设施在火灾扑救中的作用:
a) 加强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自动消防设施由专门人员操作,确保完好有效;
b)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控室必须每日24h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c)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
19、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设备、器材。
20.导游、员工、僧侣等人员应熟悉和掌握疏散逃生相关知识、技能及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a) 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疏散指示标志等设置明显、功能完好;
b) 熟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逃生路线,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 c) 掌握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具备火场逃生和火灾扑救中的自我防护技能; d)熟悉单位疏散预案,参加应急疏散演练。
21、火灾发生时,员工、僧侣、导游等在场人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采取正确方式、沿正确路线、有序逃生,并提醒火场人员疏散时不要恐慌,防止拥堵踩踏。
22、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23、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24、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疏散逃生演练: a)组织演练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预案内容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明确各自职责任务;
b)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应当通知所有在场人员,防止发生意外; c)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问题,做好记录,针对存在问题不断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25、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具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是消防安全“明白人”。
26、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僧侣等人员参加的消防教育培训。
27、导游、员工上岗、转岗前,临时替岗人员,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在岗员工、僧侣、志愿消防队员等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和逃生自救。
28、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a)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b)提示性标志。如:提示顾客注意安全出口位置、爱护消防器材等标志,电闸箱上设置“闭馆请切断电源”提示语等;
c)警示性标志。如:提示“请保持通道畅通”、“请勿吸烟”等标志; d)禁止性标志。如:提示“严禁吸烟”、“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焰火
等标志”、“严禁堵塞占用安全通道”、“严禁乱拉电线”等标志。
29、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告牌、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单位应在门票上印制消防安全宣传提示或在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30、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的导游、员工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31、古建筑(群)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32、古建筑的消防器材、疏散设施及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等标志的图例和设置位置可根据自身特点,参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试行)的要求执行。
五、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高层、地下建筑)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高层、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2、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同一高层、地下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是否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是否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
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及广告牌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
6、建筑内是否设置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7、是否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8、消防控制室是否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是否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9、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完整好用。
10、重点部位是否设置防火标识及“三提示”标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11、是否使用燃气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2、地下建筑是否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设置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
13、是否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14、商店营业厅是否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15、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30(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否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16、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排风设备是否布置在地下建筑内。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
4、一类公共建筑、塔式建筑、高度超过32层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
5、高层建筑消防水池、高位水箱的储水量应符合要求,屋顶检查用消火栓压力显示正常,室内外消火栓设置符合要求,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6、高层、地下建筑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应当保障工作压力正常;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工作压力不低于0.05MPa,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7、高层、地下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工作正常,应急广播或声光报警的播放或警报声压级符合要求,系统控制主机控制程序及联动方式设置符合要求。
8、高层、地下建筑内机械防排烟系统排烟阀、送风阀或自然排烟口严禁遮挡,防排烟风机、排烟阀、送风阀应能远程控制启动,手动操作排烟阀、送风阀能够连锁启动相应风机,风速、风压符合要求。
9、高层、地下建筑消防用电应符合相应负荷级别要求,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灯的设置数量、位置及照度应符合要求。
10、高层、地下建筑防火门、防火卷帘工作正常,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常开式防火门能够远程控制关闭并反馈信号,防火卷帘能够远程联动控制,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功能。
11、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丙类地下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建筑应设置排烟设施。
13、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14、不得使用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