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气机附近应设置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低于0.5m. (LPG加气机) 8、液化石油气罐的出液管道和链接槽车的液相官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LPG管道系统)
9、链接LPG槽车的液相管道和气相管道上应设置安全拉断阀。(槽车卸车点) CNG加气工艺及设施:
1、采用液压设备增压工艺的CNG加气子站,其液压设备不应使用甲类或乙类可燃液体,液体的操作温度应低于液体的闪点至少5℃。(CNG加气子站工艺设施)
2、天然气进展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可手动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CNG工艺设施的安全保护)
LNG和L-CNG加气工艺及设施: LNG储罐的仪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LNG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高液位报警器应与进液管道紧急切断阀连锁。
2、LNG储罐最高液位以上部位应设置压力表。
3、在内罐与外罐之间应设置检测环形空间绝对压力的仪器或检测接口。 4、液位计、压力表应能就地指示,并应将检测信号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LNG储罐、泵和汽气化器)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1、加油加气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2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2)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3)地上LPG储罐、地上LNG储罐、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CNG储气设备,应配置2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4)地下储罐应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
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5)LPG泵和LNG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6)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m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灭火器材配置)
2、加油加气站的LPG设施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 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
1、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LPG、LNG、和CNG管道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供配电)
2、钢制油膜、LPG储罐、LNG储罐和CNG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防雷、防静电)
3、埋地钢制油罐、埋地LPG储罐和埋地LNG储罐,以及非金属油罐顶部的金属部件和罐内的各金属部件,应与非埋地部分的工艺金属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防雷、防静电)
4、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系统) 5、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设置有LPG设备、LNG设备的场所和设置有CNG设备(包括罐、瓶、泵、压缩机等)的房间内、罩棚下,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系统)
6、加油加气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切断加油泵、LPG泵、LNG泵、LPG压缩机、CNG压缩机的电源和关闭重要的LPG、CNG、LNG管道阀门。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功能。(紧急切断系统
八、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建筑工程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2、单位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防火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3、是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和禁烟标志。
4、储存物资应当严格按照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储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堆、限额存放。
5、设置醒目禁火标志。严禁火柴、火机及香烟等进入库区,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应安装防火罩,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及其他堆装机械应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装置。
6、火灾危险性大、储存物资价值大或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车辆。
7、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基本理化性质及注意事项应当上墙明确,本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做到四懂四会。
8、租赁库房或多家共用库房应当明确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甲、乙、丙类仓库不应违规采用彩钢板夹芯材料搭建。
2、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当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3、库房的防火间距内不应违规搭建建筑物。装卸作业需要搭建雨棚时,应当采用不燃烧材料搭建。装卸作业雨棚不应违规作为临时仓库使用。
4、库房的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甲级防火门的,应设置常闭防火门。 5、库房仓间内不应违规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分隔小间。
6、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的地面,应当采用不发火花的混凝土地面或其他不易产生火花的地面。
7、储存自燃物资和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有隔热降温设施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8、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库房内应留出二米宽的主通道。仓库内堆放物品须遵守下列规定:
(1)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三米的顶距(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2)物品与照明灯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五米的灯距;
(3)物品与内、外墙之间应分别留出不少于零点三米和零点五米的墙距;
(4)物品堆垛与柱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一米的柱距; (5)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零点一米的垛距。 9、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10、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11、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单独设分电闸。开关箱设在库房外,并做好防雨设施,人员离开即拉闸断电。
九、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粮食储备库)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建筑工程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2、单位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档案。
3、是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和禁烟标志。 4、是否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逐项进行登记并及时整改。 5、是否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6、加强电源、火源的管理,严禁在架空线路下堆放粮垛、作业机械及配电箱周围堆放可燃物,严禁违规使用除照明以外的电器和私拉乱扯电气线路。严禁火柴、火机及香烟等进入库区,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应安装防火罩,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和灭火措施。
7、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8、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粮库与周围建筑之间及粮库内各茓囤之间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严禁违规占用、改变。严禁设置临时堆垛超量存储。
2、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应当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3、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并保持畅通,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小于
4.0米,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无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4、按照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火灾报警和避雷设施。
5、保证消防水源充足,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建筑体积最大的一座仓库的建筑体积V计算。V≤3000m3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3000m3<V≤20000m3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5L/s;20000 m3<V≤50000m3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5L/s;V>50000m3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45L/s。
6、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 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7、粮食总储量在40000吨以下的立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米;粮食总储量在40000吨至50000吨之间的立筒仓和粮食总储量在50000吨以下的浅圆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0米;粮食总储量在50000吨以上的立筒仓、浅圆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5米。
8、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吨。
9、消防电源不符合二级以上负荷供电要求时,应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等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备用电源。
十、“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防火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监督公示牌,注明名称、地址、面积、经营性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监督主责单位及场所消防安全承诺和举报电话。
3、是否建立健全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档案。 4、是否按要求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5、是否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违规使用电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