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林木分化加剧、枯死木与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30%; 3、培育大径材,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 4、准备在林冠下造林。
㈣下列情况的林分可进行卫生伐: 1、遭受轻度自然灾害; 2、林内卫生状况较差。
第二十五条 用材林抚育采伐的技术要求:
㈠抚育强度应根据经营目的、立地条件、林分状况等综合因素考虑。抚育采伐强度的确定应掌握陡坡小于缓坡、山地小于平地、阴坡小于阳坡的原则;
㈡抚育采伐的强度:人工针叶用材林首次间伐株数强度不得超过60%,蓄积强度不得超过50%;以后各次株数强度不得超过50%,蓄积强度不得超过45%;其中生长伐株数强度不得超过35%,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5%。天然林及其它用材林株数强度不得超过35%,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5%;
㈢抚育采伐后,人工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天然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不能造成天窗; ㈣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㈤被伐木应选择林分内生长不良、感染病虫害或过密的林木,包括枯立木、被压木、弯曲木、病腐木、多头木、生长过密林木、抑制主要树种生长的其它植物(灌木、藤本、高大草本等)和有害林木。
第二十六条 防护林抚育采伐主要包括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 第二十七条 防护林抚育采伐的适用范围:
㈠对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开始出现营养空间竞争时进行定株抚育伐;
㈡对坡度小于25度、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下层木或植被受光困难的中龄林,采用生态疏伐;
㈢对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或风折、风倒、雪压等自然灾害的中、幼龄林分采用卫生伐; ㈣对密度大,竞争激烈,林木出现挤压现象,结构不符合防护要求的林带进行株间间伐。 第二十八条 防护林抚育采伐的技术要求:
㈠定株抚育间伐与调整树种结构相结合,根据防护林功能分1-2次进行了,伐除过密幼树,对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
㈡生态疏伐应先将彼此有密切联系的林木划分或若干植生组(树群),然后按有利于树冠形成梯度郁闭,主林层与次林层都能直接受光的要求在每组内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有害木,伐除有害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与藤蔓,林分郁闭度保留在0.6以上,不能降低其生态效益; ㈢防护林抚育采伐的卫生伐参照用材林抚育采伐的卫生伐; ㈣林带间伐后疏透度在0.4以上,并保持原林带的总体结构; ㈤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㈥林分抚育采伐的蓄积强度低于20%;林带抚育采伐的株数强度低于50%。
第四章 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
第二十九条 低产用材林改选采伐是指对于生长不良的低产用材林,采取伐除低产树木,引进优良树种为主的综合措施进行改造,使之成为高产、高价值的林分。 第三十条 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适用范围
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对象为立地条件好、有生产潜力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材林林分: ㈠郁闭度0.3以下;
㈡经多次破坏性采伐、林相残破、无培育前途的残次林; ㈢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萌生林;
㈣有培育前途的目的树种株数不足林分适宜保留株数40%的中龄林;
㈤遭受严重的火灾、病虫害、鼠害、雪压、风折、雷击等自然灾害且没有复壮希望的中幼龄林;
㈥速生树种每公顷年生长量4.5立方米以下,慢生树种每公顷年生长量3.0立方米以下的低产中幼龄林分。 第三十一条 低产用材林改造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
第三十二条 低产用材林改造的技术要求:
㈠皆伐改造面积控制,天然起源的,坡度不大于5度时一次皆伐改造面积不大于10公顷,坡度6-15度时不大于5公顷,坡度16-25度时不大于3公顷,超过25度的不得进行皆伐改造;人工起源的,参照用材林主伐皆伐的面积进行控制;
㈡带状皆伐改造,顺山带适用于水土流失较小的缓坡地带,横山带或斜山带适用于有水土流失可能的地带。对于遭受易传染的病虫灾害的林分,应采用块状皆伐改造;
㈢择伐改造应保留有培育前途的中小径木,林下或林中空地补植耐阴的树种; ㈣改造后及时更新,更新期不超过1年。
第五章 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
第三十三条 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是指对以发挥森林防护功能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低效林,采取结构调整、树种更替、抚育间伐等森林经营措施,改造林分结构,开发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林分质量和效益水平的森林经营活动。
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包括皆伐改造、择伐改造和综合改造等。
第三十四条 低效防护林改造适用范围
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对象为下列情况之一的防护林; ㈠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4;
㈡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纯林,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2,土壤结构差,枯枝落叶层厚度小于0.5cm; ㈢遭受严重的森林火灾,病虫害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病腐木超过20%;
㈣因不适地适树或种质低劣,造林树种或保留的目的树种选择不当而形成的小老树林;
㈤林木生长不良、林分结构(如树种结构、层次结构、密度结构等)差而达不到防护和景观效果的林带。 第三十五条 低效防护林改造的采伐方式:
㈠皆伐改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林分或林带采用皆伐方式进行改造; ㈡择伐改造:主要以群状或单株方式采伐低效林内的部分林木;
㈢综合改造:适于没有成林希望的林分、林带,伐除小老树、生长衰弱的和无培育前途的林木,尽量保留目的树种等优良的中、小径木,并在林冠下或林中空地上补植适宜树种。 第三十六条 低效防护林改造的技术要求:
㈠为防止水土流失,皆伐改造一般以带状进行。沿海坡度平缓区域,采伐带应与主风方向相垂直或保持一定角度,在坡度较大地区,采伐带走向与等高线平行。采伐带上应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同时对保留带进行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