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散生木和四旁树采伐;
㈤树木采挖移植、珍贵树木采伐、紧急抢险救灾林木采伐。 第四十七条 其它采伐的要求和技术标准:
㈠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按《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和经营单位内部占用林地的按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
㈡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凭经标准的《林火阻隔体系工程建设规划》;修建森林病虫害防治隔离带,凭经批准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综合治理总体方案》;
㈢薪炭林除矮林作业外,采伐年龄按《薪炭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的成熟年龄(详见附表6);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面积等按用材林主伐的要求; ㈣经济林、散生木和四旁树采伐不受采伐年龄的限制;
㈤采伐竹林中的散生木,伐后竹阔混交每公顷保留80-120株,竹松、杉混交每公顷保留60-100株; ㈥薪炭林、经济林皆伐面积控制参照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八章 森林采伐规划
第四十八条 森林采伐规划包括长期森林采伐规划、中期森林采伐规划和年度采伐规划。 第四十九条 长期森林采伐规划由森林经营单位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十年采伐规划;
第五十条 中期森林采伐规划应按长期森林采伐规划和五年森林采伐限额,由森林经营单位编制五年采伐规划。
第五十一条 年度森林采伐规划是进行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它的落实单位是伐区。年度森林采伐规划于实施前半年制定,实施期一年。
第五十二条 年度森林采伐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伐区位置和界线、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蓄积量和出材量、采伐时间等;各级缓冲区的长度、宽度、面积和作业要求;制定森林更新计划;绘制采伐和更新的作业图;遇到偶然事件发生时的对策。
年度森林采伐规划根据森林经营方案中的伐区配置制定,在同一个森林经营单位内,由于林木集运条件、林农意愿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可顺延调整。林农间或联合体间调剂的,应事先进行商议,在符合采伐地点安排要求的前提下,经公示后调整。 第五十三条 伐区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㈠确保森林资源数据真实、可靠; ㈡配置伐区公开、公平、公正;
㈢符合森林采伐的有关技术规程、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保证森林采伐作业的合理性、有序性和安全性,进一步提高采伐作业质量与效益,减少森林采伐对环境与社会的负面影响; ㈣按下列顺序优先安排政策鼓励扶持的采伐伐区: 1、自然灾害林木采伐(火灾、病虫害、其他采伐); 2、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 3、自留山林木采伐;
4、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采伐; 5、抚育采伐; 6、低产林改造; 7、低效林改造;
8、正常木材生产采伐,分别经营类型,已达采伐年龄的按林龄从大到小的排序。 第五十四条 编制森林采伐规划的主要依据: ㈠经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㈡木材市场情况; ㈢林木所有者的申请; ㈣合法有效的林权证书;
㈤经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 ㈥森林资源调查和建档资源;
㈦有关森林采伐、更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程。
第五十五条 森林采伐规划中涉及征占用林地、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以及沿海防护林更新的林木采伐等特殊原因的,要附相关文件规定的材料,一次性报批。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按有关文件的特别规定办理。 ㈠属征占用林地的,要提交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属临时使用林地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件施的,要提交批准文件;
㈡属森林火灾受害林木的,提交县级森林防火机构出具的火灾证明材料;属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防火路的,提交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机构批准的建设规划文件;
㈢属森林病虫害受害林木的,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出具n证明材料和除治方案;属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受害林木的,提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除治方案;属修建森林病虫害隔离带的,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机构批准的建设规划文件; ㈣沿海防护林更新采伐需提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营造林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㈤珍贵树木和名木古树的采伐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
第五十六条 森林采伐规划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及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森林经营单位负责编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福建省林政业务管理应用系统》实行网上申报,
设区市林业局审核,省林业厅批准后实施。国有林场采伐规划由省国有林场管理局组织编制和上报省林业厅批准。
非正常林木采伐的伐区规划,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行文(包括有关附件)报经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后,再由设区市林业局统一报省林业厅审核标准。 第五十七条 森林采伐规划的成果资料; ㈠森林采伐规划编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㈡年度森林采伐规划一览表; ㈢年度森林采伐规划汇总表; ㈣年度生态公益林采伐规划汇总表; ㈤年度商品林采伐规划汇总表。
第五十八条 森林采伐规划审核批准只是对伐区资格的审查,森林采伐规划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开展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核发采伐许可证的依据之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伐区设计和审批采伐时,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技术规程,严把伐区调查设计和采伐审批关,认真审核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凡不符合林木采伐条件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伐区调查设计方法按福建省地方标准《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