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数据整合技术方案(7)

2019-08-30 22:16

可以适当扩展,但不得冲突。

(3)代码一致性。

有明确命名规则、编码规则和数据字典的属性项,应严格执行编码方法,保持编码语义一致。

(4)数值范围符合性

属性项的值域应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相关值域的要求。 (5)点层内拓扑关系 点层内无拓扑错误。 (6)线层内拓扑关系 线层内无拓扑错误。 (7)面层内拓扑关系 面层内无拓扑错误。 (8)点线层拓扑关系 点线层无拓扑错误。 (9)点面层拓扑关系 点面层无拓扑错误。 (10)线面拓扑关系 线面层无拓扑错误。 (11)碎片多边形、碎线检查 不存在超限的碎片、碎线。 (12)空间要素一致性

行政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之间无逻辑错误。

2.2.2非空间数据的质量评价要素

(1)完整性

数据表齐全,如《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无信息,必须保留空表,并且属性结构不得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冲突。

(2)属性数据结构一致性

在数据库属性结构表中,属性项的定义应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保持一致,必选属性项的描述应采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描述,可以适当扩展,但不得冲突。

(3)代码一致性

有明确命名规则、编码规则和数据字典的属性项,应严格执行编码方法,保持编码语义一致。

(4)数值范围符合性

属性项的值域应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相关值域的要求。 (5)表内逻辑一致性检查

对数据表内相关联约束字段进行一致性检查,保证逻辑关系正确。 (6)表间逻辑一致性检查

对数据表中的关联主键进行检查,保证关联关系正确;相关联的属性项之间没有逻辑错误。

3. 成果汇交

3.1目标与任务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最直接的目的是建立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确保国家与地方的数据一致,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主要任务是各县(市、区)按照统一数据内容、结构和格式等要求,通过数据抽取、映射、转换等技术手段,形成符合国家、省数据汇交要求的数据成果并上报,省根据数据汇交要求,对各县(市、区)汇交的数据成果进行数据汇总,形成省级汇交数据成果并上报。

3.2汇交方式及程序 3.2.1汇交方式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分为初始汇交和最终汇交,初始汇交是按照统一时间点首次一次性汇交数据成果,数据汇交采用全量数据库方式进行汇交;最终汇交是各县(市、区)在初始汇交基础上完成全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后一次性汇交最

终数据成果,数据汇交采用全量数据库方式进行汇交。

3.2.2汇交程序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采用逐级汇交制度。

(1)县(市、区)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完成本辖区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工作,并对整合成果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出具自查意见(加盖公章),上报省级不动产登记局。

汇交成果应包括纸质的加盖县(市、区)不动产登记局公章的报送公交1份(公文见附录A)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资料清单见附录B)、电子成果数据1份(拷贝介质可用光盘、U盘、移动硬盘)。

(2)省级不动产登记局按照提交的资料清单进行逐一核对。在资料核对无误后,在提交的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资料清单作为提交凭证反馈给县(市、区)不动产登记局。

3.3汇交内容及要求

(1)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数据仅汇交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标准、规范整合到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中的现状数据。

(2)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接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之前形成的登记数据一并汇交,汇交时点以国家正式接入的时间为准。该部分登记数据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及规范要求,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进行数据提取后可以直接进行数据汇交。对于由于地方过渡期不动产登记系统不完善引起的数据问题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处理后再进行数据汇交。

(3)正式接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之后形成的登记数据以日常增量数据形式上报。

(4)数据汇交内容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等,数据标准参照国家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3.3.1空间数据成果

(1)数据内容

包括不动产单元要素,含宗地、宗海、自然幢、构筑物、面状定着物、线状定着物、点状定着物、界址点、界址线和注记等;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含行政区、行政区界线、行政区注记、地籍区、地籍子区等(具体内容及分层见附录E)。

(2)坐标参考

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3)高程基准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数据格式

空间数据采用Personal Geodatabase格式(数据精度为0.0001)或Shapefile格式(包括主文件(*.shp)、索引文件(*.shx)、表文件(*.dbf)、投影信息文件(*.prj))。

图层命名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的空间要素图层的属性表名为准(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

3.3.2属性数据

属性数据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规定的各类非空间要素数据。属性表格数据采用Microsoft Office Access的MDB格式,数据表按照数据库标准中的一个表格对应于该MDB文件的一个数据表,并采用数据库标准表名进行命名,没有数据的空表可以删除不要。

3.3.3元数据

按照《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采集相关元数据信息,采用XML格式(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

3.3.4其他数据

主要包括扫描资料、文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等,档案扫描资料可不汇交。 (1)扫描资料

数据格式统一采用JPG格式,考虑到存储空间与应用效果的平衡,单页大小不超过200KB,扫描分辨率不低于150dpi。

(2)文字报告

数据格式统一采用DOC格式(Word97-2003)。

3.4数据组织

3.4.1组织单元

数据汇交成果以县(市、区)为基本组织单元,对于市本级数据可以以市本级为单元进行组织,对于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登记数据按照登记数据所在县(市、区)进行汇交。

3.4.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数据汇交电子成果数据以文件夹的形式组织,不同的数据存储在相应的文件夹下。根目录名称为“XX县(县行政区划代码6位)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电子成果”。具体目录组织见附录D。

3.4.3命名规则

数据资料应按照统一规范、易于识别的命名原则,对数据成果、扫描资料、文字报告、表格数据以及其他资料成果进行规范性命名(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

3.5质量要求

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质量检查采取县级自查、国家级抽查二级检查制度,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格式等形式检查、空间数据基本检查、空间属性数据标准符合性检查、空间图形数据检查、图属间检查、逻辑检查、不动产关系检查等。

(1)县级自查

各县(市、区)应对汇交的数据成果进行检查,成果检查合格后并出具检查意见再向省级汇交。

(2)国家级抽查

国家将组织对各地汇交的数据成果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对检查合格的

数据进行集成入库,未通过检查的成果需地方修改完善后重新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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