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购付汇
1.书面申请(说明减资原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企业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6
1.2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4.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决议;
6.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主管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8.外国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国投资者股东贷款的,外国投资者应提供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国投资者股东贷款的,由外国投资者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无债务,外国投资者股东不需提供担保函;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7
1.22 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核准
1.购汇申请书;
2.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3.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4.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凭证或相关证明文件(验原件);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8
1.23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除外)结汇资金退回境外的购付汇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与退回资金相对应的原外汇结汇支付证明或交易合同; 3.有关终止交易或投资活动的协议或证明文件(验原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9
1.24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
1.产生利润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利润产生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利润产生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增资)的确认书; 4.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5.与再投资(增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6.拟再投资(增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7.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