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企业已登记外债
(可含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明确确认);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7.企业外国投资者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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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
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1.产生所得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分配方案或协议; 4.外国投资者将所得财产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5.原企业与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有关的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6.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 8.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9.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10.涉及减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减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11.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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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拨
1.投资性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 2.投资性公司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的批复文件; 4.如以外债出资,应提供外债履约情况登记表; 5.投资性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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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外国投资者境内外汇账户资金因直接投资而发生的外汇划转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划出账户为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的,应提供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划入账户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时,提供该企业的外汇登记IC卡。若非新设成立的企业,应提供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若非由于直接投资设立(或增资)企业而发生的划转,应提供引起本划转业务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证明以及交易主体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
5.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划出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6.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境内划转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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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境内外汇资金因投资、交易、运作等资本项目交易目的所发生的其它境内外汇划转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3.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划出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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