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考核管理办法(2)

2019-08-30 22:20

4.1.3.16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人次考核200元,安全帽佩戴不正确每人次考核10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挂设不规范,每人次考核500元。

4.1.3.17 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施工用电不符合“安规”规定,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或使用不当,每次每项考核500~2000元,并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

4.1.3.18 未经批准在钢结构和平台及设备上焊临时支吊架和开孔洞,每处考核1000元,并负责恢复原结构强度、油漆等。

4.1.3.19 超重搬运、起吊、运输作业中违反“安规”者,视情况每次考核500~2000元。

4.1.3.20 高处施工作业严禁向上、向下抛工具、物件等,违者每次考核500元。

4.1.3.21严禁赤膊、赤脚、穿背心、短裤、拖鞋、凉鞋、高跟鞋等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每人考核100~200元。 4.1.3.22 各单位现场施工人员服装必须规范,并按规定佩戴标明身份的“胸卡”,违者每查得一次考核100元。

4.1.3.23 违章乱接乱拉电线,每查得一处考核500元。

4.1.3.24 施工的电动工器具不按规定接漏电保护装臵,施工的电动工器具、起重工器具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检查日期或超期使用,每次(件)考核500元。

4.1.3.25 施工电源配电盘必须上锁、刀闸开关不得有破损、熔丝严禁用铜丝代替、配电盘必须符合“安规”要求,违者每次考核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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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6 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存放,重点防火区域未设立明显的防火安全标志的,每次考核500元,并限期整改;在施工现场吸烟,每人每次考核200元,发现烟头考核责任单位50元/个。

4.1.3.27 防火设施不全,防火措施不得力或不符合防火要求的设施,每处(次)考核200~1000元。

4.1.3.28 易引起烧伤、烫伤的场所,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者,每项考核200~1000元。

4.1.3.29 严禁无证或酒后操作施工机械和驾驶车辆,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违者每项每人次考核200~1000元。

4.1.3.30 各参建单位的车辆违反规定在工地有效路面上乱停乱放影响交通、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或超速行驶,每次考核200元。 4.1.3.31一切高压电气设备非专业人员不得乱动,专业人员须严格按照 “安规”的要求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来进行工作和操作,违者每次考核500元。

4.1.3.32 高压配电室、变电站不关门上锁,造成闲杂人员进入,每人次考核500元,如发生伤害,扣罚责任单位2000~10000元,造成事故者由责任单位负责处理。

4.1.3.33 施工现场的沟道、孔洞、平台和扶梯等场所,由施工承包商做好安全措施,不做安全措施或乱动安全措施者每人每次考核200~500元,并限期做好和恢复安全措施。 4.1.3.34 锅炉压力容器按下列规定考核:

4.1.3.34.1有压力容器的单位如未按要求建立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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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未明确专人监督,考核1000~3000元,同时考核安全第一责任人500元,并限期整改。

4.1.3.34.2新压力容器(安装合格、试验合格)投入使用前未按规定登记申请手续或已装锅炉、压力容器(包括仪表)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考核1000~3000元,并考核安全第一责任人500元。 4.1.3.34.3 已注册和领取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如台账记录、操作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启、停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全的,每项每次考核500元。

4.1.3.34.4 违章使用压力容器,考核1000~3000元,并勒令停止使用。

4.1.3.35 当发生紧急事故时,参加工程建设的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的调度,接受安全监督和事故调查,不服从调度或妨碍安全监察工作者,每人次考核300~5000元。

4.1.3.36 凡发生以下事故,除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外,还须对事故单位作考核处理:

4.1.3.36.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次扣责任单位工程安全保证金100%;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垮塌(坍塌)事故、食物中毒或大面积传染病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每次扣责任单位工程安全保证金50%;以上条款如果同时出现两条及两条以上则扣工程安全保证金的100%,并同时考核100000元。

4.1.3.36.2施工中发生人身重伤、人身群伤事故,每次扣责任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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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安全保证金80%。

4.1.3.36.3 设备损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0~50000元,考核责任单位10000~20000元。

4.1.3.36.4 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0~20000元,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0元。

4.1.3.36.5每发生轻伤一次,考核责任单位10000~20000元。 4.1.3.36.6在合同期内,轻伤率超过千分之一的,扣除安全保证金10%,每超过千分之一扣除安全保证金10%。

4.1.3.37 文明施工考核不合格,每次考核1000~5000元,并通报批评。

4.1.3.38 不按规定或不按指定地点取土、倒土、倒垃圾者,每次考核200~1000元,运输建筑材料(含施工垃圾)等不采取防撒落措施影响路面整洁,每次考核300~500元,并限期清除、清理。 4.1.3.39 严禁在砼地面上不采取防护措施搅拌混凝土、油漆、焊接等作业,违者每次考核500~20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清扫干净。 4.1.3.40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设备、材料乱堆放,每项考核200~1000元,并限期运走,所造成的费用责任单位自负。

4.1.3.4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脏、乱、差,每处(项)考核200~1000元,并限期整改,如不在限期内整改,建设单位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4.1.3.42 未按规定设臵饮水点与吸烟点者,考核1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整改者,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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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3 履带式车辆、起重车辆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或未采取可靠保护措施在厂区正式道路上行驶,每次考核500~2000元,若对道路造成损坏,按损坏道路长度的造价的2倍进行处罚。

4.1.3.44 现场施工用的氧气、乙炔瓶未按要求放臵、固定,夏天未采取遮阳防曝晒措施,乙炔瓶未装回火防止器,每次考核500~2000元。 4.1.3.45 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在施工现场,发现除本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考核对象以外的任何不安全、文明的施工现象,有权做出100~1000元考核的决定。

4.1.3.46 收到整改通知单,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者,每次考核500~2000元,每超过一天加罚2000~5000元,如出现二次或以上情形,建设单位有权做出停工和加倍处罚,停工整改期间整改未经过验收就擅自开工考核5000~10000元。

4.1.3.47 施工承包商自承担的工程任务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撤出现场,交还施工用地,否则建设单位拒绝办理工程决算,并酌情考核2000~20000元。

4.1.3.48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实现了工程安全目标,返还该单位工程的剩余安全考核保证金。 4.1.4奖励

4.1.4.1建设单位设专项奖励基金。

4.1.4.2安全文明施工奖励基金由建设单位安监部负责管理。 4.1.4.3建设单位安监部定期向安委会报告安全文明施工奖励基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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