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工程94定额规则及说明

2019-08-30 23:10

总说明

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需要,在本省1984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1993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修编的。

二、本定额分成二册:上册 结构工程下册 装饰工程

三、本定额是根据“控制量、指导价”及“量价分离”的改革方针编制的,为便于使用,采取定额与基价合编的形式。其中定额部分是本省完成单位建筑产品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的定量标准;基价部分实行全省统一基价,按本省动态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本定额是本省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标底的依据,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基础。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五、本定额不适用于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六、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除定额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因操作方法不同而任意调整定额。

七、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地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但定额中均已考虑。 八、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凡属地区统一的定额,由当地市(地)定额站编制地区补充定额,报省建筑定额站批准执行;对一次性使用的临时定额,由预(决)算编制单位,根据设计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在预(决)算审查时审定,报当地建筑定额站备案;在一般建筑工程中的仿古建筑项目,可套用本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 九、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的人工工效:上册是以1985年全国统一劳动定额和1987年本省补充的劳动定额为基础编制的,并考虑了必须增加的直接用工幅度差;下册是按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的口径编制的。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2、定额用工已包括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其他直接生产用工。

3、如用人工代替机械操作时,以机械费抵补人工费,定额基价不变。

4、本定额日工资单价全册平均统一按16.5元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及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等。 十、有关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材料预算价格是按<<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一九九四年)>>为基础编制的,全省统一执行。

2、定额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是按合格品考虑的。材料名称、规格及预算单价详见附录(四)。

3、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均包括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损耗率详见附录(三),场外运输损耗和仓库保管损耗,均已包括在材料预算价格内,不另计算。

4、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除定额另有说明者外,均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和建筑物檐高在20米以内的垂直运输。

5、本定额中的黄砂,用于垫层的为毛砂;用于砼及砂浆配合比的为净砂,其过筛人工及筛耗,已包括在材料预算单价内。用于砼中的碎石,材料预算单价内已考虑了一定比例的冲洗费用和损耗,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增加。

6、本定额中淋化每立方米石灰膏,是按统货生石灰 750千克编制的,全省统一执行。

7、本定额木种分类规定如下: 一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 二类:白松(方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三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 四类: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

8、本定额所列二次分析材料,是指砂浆、砼及地、胎模等半成品的主要材料分析用量(含定额单列的同类材料用量),其费用已包括在基价内。

9、本定额项目中次要的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用,套用定额时均不调整。

十一、有关建筑机械台班定额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是按1985年<<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及本省修订的补充定额编制的,每一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并增加了其他直接生产用机械幅度差。

2、定额中建筑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正常施工、合理配置,结合本省施工企业机械配备情况综合考虑的,在执行中除定额另有规定或设计有特殊要求者外,不得因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不同而任意调整。

3、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是按1994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本省补充的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全省统一执行,但燃料动力费的价差,可按本说明 第十条有关规定调整。 4、本定额的垂直运输是按檐高20米以内采用卷扬机带金属架编制的,凡采用塔吊作垂直运输时,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塔吊垂直运输增加费:檐高在20米以内的建筑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4.0元;檐高在20米以上的建筑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14.5元。其超高部分增加费,另按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计算。上列塔吊垂直运输增加费,未含塔吊行走的轨道铺、拆费及塔吊场外运输费和安装、拆卸费、应另列项目计算。

5、本定额中次要的零星机械未一一列出,已包括在其他机械费内,套用定额时不作调整。 十二、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建筑物檐高在20米以上,其超高部分按下表计算超高增加费。每100平方米超高部分建筑面积增加费

1、 同一建筑物超高高度不同时,应分别套用定额。如部分未达到超高高度时,此部分不应

计算超高增加费。

2、超高建筑面积的计算单层建筑物,檐高超过20米时,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超高建筑面积;多层建筑物,是以某层的上一层楼面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上一层楼面的设计高度)超过20米时,则从该层起计算超高部分建筑面积。 3、脚手架垂直面的围护设施已包括在超高增加费用,不另计算。

4、垂直运输增加费中的机械,由多种机械组合取定,施工时不论采用何种机械,均不调整。

5、二次装饰工程的超高增加费,另行计算。

十三、建筑材料的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的工料增加费,均已列入费用定额内,不另计算。

十四、定额中的建筑物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底的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屋顶亭子间及屋顶水箱间等的高度(但可计算超高建筑面积);建筑物的屋高是指本层设计地(楼)面至上一层楼面的高度。

十五、定额中凡注明“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注明“XX以外”或“XX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六、本定额由浙江省建筑定额站负责解释及管理。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物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 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 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0、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4、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5、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屋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三、其他在计算建筑物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则精神办理。 补充规定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利用屋盖空间的上人搁楼,室内最高点(有天棚的算至天棚底,无天棚的算至檩条底)高于2.2米的,按外围水平面积的四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2、利用平屋面楼梯顶层空间的亭子间,按外围水平面积的四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3、单元住宅,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单坡楼梯安全出入口,按围护墙外围水平面积的四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4、商店室外橱窗,按其外围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敞开式的楼梯挑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6、厂房室外操作平台、上料平台,设有围护墙者,按其外围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设在工业厂房与附属用房之间的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及管道井等,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时,以建筑物轴线为分界线,设在厂房一侧的按厂房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设在附属用房一侧的按附属用房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牲畜房(如警犬房、猪舍)、自行车棚的单层房屋,沿高氏于 2.2米的,按其外围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9、多层住宅的底层为自行车停车室时,层高低于 2.2米的,按其外围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10、上有挑廊、挑阳台的底层走廊、平台、按挑廊、挑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外墙外侧的附墙烟囱、垃圾道。

2、底层走廊、平台标高相当于设计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0厘米)的。 3、室外金属消防梯或钢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挑楼梯。 4、穿过沿街建筑物,过街楼下,属市政建设的公共通道。 上册说明

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上册(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以建筑结构为主,并包括耐酸、保温、构筑物、附属工程等十二章。

二、本定额所列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均为使用一次的摊销量。

三、模板、脚手架等材料,在同一城市内工地之间转移的场外运输费、钢模板的回库维修费及预应力成型粗钢筋的场外运输费均已列入相应定额,不另计算。 四、砼的说明及规定

1、定额中砼的强度等级和石子最大粒径是按常用规格编制的,其中砼的强度等级,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作换算。石子最大粒径与定额不同时,不作调整。

2、本定额中砼的配合比单价系按中、细砂各 50%综合考虑的,石子是按碎石砼编制的,除宁波、温州、舟山三市应按砼配合比定额中水泥用量另加2.5%外,全省统一执行;使用卵石砼者,砼的强度等级在C15及C15以上时,按相应碎石砼配合比定额的水泥用量乘系数0.975,其余不变。

3、砼构件中掺合早强剂,定额均已综合考虑,不另计算。

4、砼构件如采用蒸汽养护时,加工厂预制者,按实际蒸养构件数量,每立方米41元计算(其中煤90千克),现场蒸养费按实计算。

5、砼及钢筋砼预制构件工程量计算,应按施工图构件净用量加下表损耗计算:砼及钢筋砼预制构件损耗率表

计算公式如下:砼及钢筋砼预制构件工程量=施工图净用量×(1+总损耗率) 五、钢筋、铁件计算规则及说明

1、本定额钢筋砼构件中的钢筋和预埋铁件,在编制预决算或标底时,应以单位工程施工图的理论重量与定额含量作比较,其量差按以下规定调整:施工图用量应按施工图净用星(包括钢筋接头)加定额规定的损耗计算。计算公式如下:钢筋(铁件)调整量=施工图净用量×(1+损耗率-定额用量(损耗率见附录三)计算钢筋量差时,钢筋延伸率不扣,冷拉加工费不加。现捣钢筋砼构件定额未考虑预直铁件,如设计需用时,套用铁件增减定额。模板定额中的铁件(指配合模板用的扁铁、铁卡子、钢管等的摊销量)不作调整。 2、施工图净用量计算规定:

(1)套用标准图集的构件,按标准图钢筋(铁件)用量计算; (2)按施工图计算时,钢筋长度应扣保护层每边各25毫米,圆钢弯钩每只各加6.25b(d为钢筋直径,下同):

(3)钢筋搭接长度按图示尺寸计算,施工图未注明的搭接,除大口径钻孔灌注桩的钢筋笼搭接长度按10d计算外,其余钢筋搭接长度均按35d计算。单根钢筋的连续长度,每超过 8米增加一个搭接。垂直构件若有楼层者,设计无规定时,则按自然层数增加搭接;

(4)箍筋长度,一般的双肢箍筋长度按构件断面周长计算,弯钩不加;在同一断面上由二个双肢箍筋组成的四肢箍筋长度,按构件断面的4H加2.7B计算,弯钩不加(H为构件高度,B为宽度);其他异形箍筋,均按设计长度加弯钩计算;

(5)元宝钢筋长度,不分起弯角度,每个斜边槽加长度,按梁高(或板厚)乘0.40计算; (6)双层钢筋的撑脚,设计有规定时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基础底板的钢筋撑脚按主筋规格,每平方米一只,长度为板厚乘2再加1米计算;墙、板的撑脚,按主筋规格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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