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9-08-30 23:36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建设、合规经营,加强房地产开发行业监管,提升企业信誉度和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发展环境,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等工作。

通过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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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以及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信用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企业行为信息和历史项目品质三部分组成。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实力、开发资质等级、人员配置情况等方面信息。企业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业务事项、科技应用、奖惩记录等方面信息。历史项目品质主要是记录完成竣工验收备案1-5年的项目获得各类奖项、项目科技应用等信息。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由相关部门、开发企业协会、专家等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指导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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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实施工作。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协会)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录入、汇总核对、系统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分类、记录和储存,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客观反映企业诚信情况。

开发企业应配备信用管理人员,及时录入、如实申报本企业信用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信用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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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手册、统计报表反映的信息以及企业录入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开发项目资质等级、建设计划、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配套、质量安全、交付使用以及节能科技等行为信息;

(三)市市场监管、规划、国土房管、税务、金融等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关信用信息;

(四)省部级以上获奖信息;

(五)经相关部门核实的投诉、表扬信息; (六)反映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新成立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暂定资质证书30日内录入相关基础信息。7月1日后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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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并根据我市房地产行业发展、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行为信息和历史项目品质信息,依据《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计算的分值,确定开发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基本信息120分,企业行为信息200分,历史项目品质80分。

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警示)、D级(失信)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直接评定为D级:

1、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列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严重失信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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