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特别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 4、发生房地产开发恶劣事件,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
5、因开发企业未履行施工合同约定,导致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的。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评定一次。企业填报信息应于次年2月份完成,开发企业协会次年3月份核实企业填报的信息,形成初步评定结果报工作组审核,全部评定工作在次年4月份完成。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市参评开发企业名单,参评企业报送相关信用信息,相关部门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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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工作,开发企业协会进行整理、汇总。
(二)参评企业核对信用信息,发现信用信息数据与企业信用状况不符的,及时向开发企业协会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无误后修改信息。
(三)根据信用信息和评价标准,信用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信用分值。工作组对信用分值进行审核评定,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并将评定结果在城乡建设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参评企业对本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属实,对信用分值或信用等级进行变更。
(五)公示期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天津建设网发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及其关联企业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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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可作为相关部门在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市场准入、行政监管、表彰评优及联合惩戒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并加强联合监管。
(一)A级企业:免予当年资质年检,支持企业资质升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开发项目予以融资支持;在评选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实施相应的激励措施。
(二)B级企业:简化资质年检手续,缩短年检时限;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推荐;重点帮扶晋升A级。
(三)C级企业:列入相关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提高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相关负责人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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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D级企业:
1、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通报市市场监管、规划、国土房管、金融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
2、视情形对企业资质进行降级或注销; 3、限制参与土地竞买;
4、视情形限制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选址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5、作为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6、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相关负责人有关情况记入不良记录,不得在本市从事开发、施工、监理等建设相关行业工作,计入个人征信报告。
第十七条 依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的相关意见,市场监管、规划、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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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房管、税务及金融机构对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实时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均纳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接受公众监督,如对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认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如查证属实,并足以影响相关企业信用评级记分,应对相关企业信用等级重新评定。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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