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国民法典
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基本的法律分类形式,民法作为私法之一,其历史悠远。法国民事法律可追溯至法兰克王国时期,在《撒利克法典》等诸多“蛮族法典”中早已对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等方面有所涉及,虽然规定简单且较不系统。到了法兰西王国时期,罗马法影响深入,分为南北法区,南部适用罗马化的习惯法,北部仍适用原有的汇编成册的习惯法。同时教会法又在婚姻家庭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随着王权的加强,其也日益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这样调整私人领域的很重要的民法处于散乱状态,而大革命的爆发促成了全国范围内民法的统一。在此期间,资产阶级正式提出了制定全国统一民法典的主张,但终因政权动荡而不能实现。
1、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799年拿破仑在大资产阶级的支持下,政变成功,成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结束了法国多年的政局动荡局面,使国家进入一个暂时稳定时期。这期间,拿破仑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民法典的创制之中,并力排众异,法典最终通过。 2、民法典的内容
民法典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2281条,其主要内容为: (1)第一编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及其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分证书、住所、失踪、结婚、离婚、亲子关系、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解除亲权、成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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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
如对民事主体的规定:第8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并且年满21岁为成年,能以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即享有行为能力,而且个人的行为不得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在婚姻与家庭方面,凡男年满18岁、女为15岁,即可结婚,而且只有在世俗官员前举行仪式,婚姻在法律上才有效。对于离婚,规定有几种理由:通奸、虐待或严重的侮辱、受名誉型的宣告、重大暴行以及协议离婚。在家庭中,民法典明确规定妻子应服从丈夫,没有丈夫书面同意,不得出卖、赠与、抵押财产或者有偿或无偿继承财产等。而在亲权关系方面,规定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中,侵权由父亲单独行使。
(2)第二编是关于财产和所有权,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役权或地役权。
如在所有权方面,法典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强调了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完全无限制的权利,强调了个人私有制,并用法律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而且对地势、水流、道路等相邻关系作了相应规定,避免纠纷的发生,从而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3)第三编是关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生前赠与及遗嘱、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买卖、互易、租赁、合伙、借贷、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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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讼争物的寄托、赌博型的契约、委任、保证、和解、民事拘留、质押、优先权及抵押权、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分配顺位、时效等。
如在继承方面,扩大了继承人范围,规定十二亲等以内的人,包括伯、叔、舅父、甥儿都有了继承权,而且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也享有继承权。法典对代位继承和遗嘱继承作了适当的规定。在契约方面,法典规定契约订立以双方合意为前提条件,并受其约束。对于侵权行为,第1382条则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
3、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1)法典有着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特点,重点强调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即实现“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有着激进主义色彩。同时因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处于不发达阶段,诸如知识产权、法人等方面还没作相应规定,还只是比较侧重于土地制度方面的立法。
(2)法典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与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等,为现代民法注入了新的理念,具有进步意义。
(3)法典是大革命与旧制度妥协的产物,保留有若干旧制度的残余。尤其在婚姻家庭方面,仍实行男尊女卑不平等的制度,妻处于夫的保护之下,原则上妻没有行为能力,不能自由处理自己的财产。在提起离婚时,妻只有在夫与人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实行姘居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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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离婚,而夫的离婚请求则没有这么多限制条件。在亲权上,由夫独自行使,并且对于16岁以下子女,父亲享有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广泛的权力。
(4)法典实用主义色彩浓厚。
法典以经验为基础,没有过多的抽象概念,多以列举式明确规定,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小。同时语言简洁、通俗易懂,注重对实际、具体问题的解决。
法国民法典作为法国私法制度的核心,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且作为近代民事法律法典化的典范,随着拿破仑的远征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各国竞相效仿的对象,影响可谓悠远。
4、法国民法典的发展
法国民法典相对比较稳定,只是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对其进行了修订,并颁布大量单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对其进行补充。主要变化为:
(1)物权的主体、客体范围扩大。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法人作为法律拟制意义的人,日益成为最主要的民事权利主体,同时合伙、联合组织、国家也作为主体加入其中。而在客体方面,非物质财富,特别是智力成果受到重视,相关立法诸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法等也相应出台并加以完善。
(2)对所有权不断进行限制
这时期,传统的个人主义、自由放任主义等思想已逐渐转向国家、社会干预社会生活领域的所有权“社会化”的趋势,公法、私法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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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渐相互渗透。如规定可以在他人私产上空架设电报、电话线,且只有在发生损害时才予以赔偿。对于矿山,规定必须根据国家颁发的定期特许证才能开采矿藏,地面所有人对矿藏已没有任何权利等,(1、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改变了过去上达天空、下达地下的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3)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出现“集体契约”、“定式契约”、“强制契约”等多种新的契约形式。如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强制出租,严禁非法抬高租金;规定“非经法院批准,任何在养老院或精神病院担任职务的人,不得买住院人的财产,也不得租他们住院前所居住的住房”等等。
(4)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由过失原则转为兼采过失与严格责任原则。如民法典1384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之下的物件所致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对于法国实行的保险制度,规定赔偿责任由劳资双方共同负担。
(5)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封建残余逐渐废除。如废除了妻服从夫的规定,肯定了夫妻地位的平等,废除结婚实行“尊敬请求”制度,结婚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在教育子女上,由父母双方共同负责,同时更加注重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在其与父母的关系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在继承上也享有同等的权利。
三、其他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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