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的主要内容(4)

2019-08-30 23:39

(一)法国商法典 1、法国商法典的历史渊源

法国商法最早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用于调整商人之间商业活动关系。法国于12世纪编纂了第一部商事性质的立法即《奥列隆法典》,它是海事法院关于海上争讼的判决汇集,由商人充任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后来法国又陆续颁布了《商事法令集》和《海事法令集》,这是共同商法向国家商法转变的结果。这两部法令集为1807年商法典的制定奠定了重要的基础。随着商法的发展,商法的独立性越来越强,出现了由民商和一到民商分立的趋势。

2、1807年法国商法典

法国在王室法令基础上制定出法国商法典,并于1808年1月1日施行,法典分四编共648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编为商事总则,包括商人的法律地位、商业账簿、公司、商业交易所及证券经纪人、行纪、买卖、汇票、本票及时效。如规定商人的定义,即是以从事商业活动为惯常职业的人,可以个人、合伙、公司的形式存在。第二编是海商事务,包括船舶、船舶抵押、船舶所有人、船长、海员、佣船契约、载货证券、租船契约、以船舶作抵押而设定的借贷、海上保险、海损等内容。如规定船舶作为动产可以将其买卖、抵押等。第三编为破产法,规定了财产转移、破产及复权等内容,重点保护的债权人的权益。第四编是商事法院及诉讼程序,包括商事法院的组织、管辖、诉讼及上诉程序等,如商事法院对契约、交易案件、破产、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等都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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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法典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统一的商法典,实现了由中世纪商人法向国家商法的转变,并确立了商行为主义原则,具有划时代意义。

3、法国商法的发展

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的需要,商法典不断的被补充修订,大量商事法诸如证券法、银行法、公司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登记法、保险法等应运而生。

法国商法变化发展主要表现在:

(1)加强了商人责任。要求商人负更多的义务,如要求商人向商业局进行登记,为第三人提供信息,后又要求商人负有维护公平竞争的责任。

(2)不断完善合伙公司的立法。如在1867年制定了《商业公司法》,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公司类型增多,包括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两合公司等等。

(3)对合同和票据的立法进一步加强。如对商事活动中契约自由进行一定限制,增加了集体合同、定式合同等合同形式,而票据法更多的是依据日内瓦签订的票据法统一国际公约。

(4)修订破产法。经过修订,改变了破产程序的规定,增加了和解制度,区分了商号和个人破产,在1967年法令规定采取司法干预程序,以维护债权人利益。

(二)法国行政法

法国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地,其行政法发展最为典型,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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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母国”之称。行政法发展过程中,行政法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具有鲜明的特点。

1 法国行政法的历史渊源

在封建割据时期,自然经济简单,各封建领主各自为政,集立法、司法、行政于一身,根本没有独立的行政观念和规范。自14世纪起,行政职权加强,出现了一些专门的行政法庭,如审计法庭、森林法庭、河川法庭、租税法庭等。而在中央设立了“御前会议”,受理行政争议案件,这为法国行政法及行政法院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16、17世纪以后,资产阶级力量增强,迫切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一些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措施,但当时法院利用自身掌有的法规登记备案权和判决权,拒绝各项改革措施,使得行政部门与普通法院之间矛盾激化。法国大革命胜利之后,为摆脱司法对行政的干预,抵制封建势力,以“三权分立”为依据,大力倡导行政权的独立地位,并在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中规定: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永远分离,互不干涉,并且司法机关不得受理有关行政权力的诉讼,这样普通法院就丧失了行政审判权,行政审判与普通法院彻底分离,开始独立发展。其发展大致经历四个阶段:

(1)行政救济时期(1790—1799年)

这时期普通法院丧失了行政审判权后,并没有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管辖行政诉讼,相关案件及公民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申诉,只能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官员担任审判员,其最终裁判权属于国家元首。

(2)保留审判权时期(1799—18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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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革命期间,国王参事院被废除,在1800年依据共和国八年宪法,又建国家参事院,即最高行政法院,拟定法律草案和行政规章,处理疑难案件,但受保留司法理念的影响,它只是以国家元首名义行使保留司法权,又称“保留的审判权”。

(3)委托审判权时期(1872—1889年)

在1872年国家参事院最终确立其对行政案件的独立审判地位,由法国人民委托国家参事院行使行政审判的权力,但它又受到“部长法官制”的制约,一切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可直接向国家参事院起诉的以外,必须先由部长裁决,只有不服其裁决的,才可向国家参事院起诉。

(4)彻底的独立审判时期(1889年以后)

在排除司法保留权、部长法官制等障碍后,国家参政院彻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法国行政法迅速发展,其行政法院制度也由此形成,产生了世界上最为典型的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并存的二元主义司法制度。

2法国行政法院的组织系统

法国行政法院大致分为普通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两类。专门行政法院只对某类特殊行政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主要有审计法院、银行监督委员会、战争损害赔偿法院等。普通法院自上而下分为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具体介绍如下:

(1)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既是中央政府最重要的咨询机构,又是最高行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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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机构,除审理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裁决司法系统内部管辖权事务外,又指导下级行政法庭的工作,并享有初审、上诉审和复核审等权力。

最高行政法院由300名成员组成,由总理担任名誉院长,共分4个行政厅和1个司法厅。行政厅负责相关行政立法及咨询工作,司法厅主要负责审判行政案件。

(2)上诉行政法院

为减轻最高行政法院的上诉审负担,依据1987年《行政诉讼改革法》创设了上诉行政法院。根据该法律,上诉行政法院只有上诉审管辖权,没有初审管辖权。上诉法院共有5个,分别设在巴黎、里昂、波尔多、斯特拉斯堡、南特等城市。

(3)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

行政法庭又称地方行政法庭,是法国本土及海外省的地方行政诉讼机构,它由1953年以前的省际参事院演化而来。行政法庭一般为初审法庭,具有审判、咨询和行政三大职能。目前法国共有3个行政法庭,本土设有26个,海外7省各设一个。

行政争议庭也是法国普通行政法院的基层行政法院,是没有建省的海外领地的行政诉讼机构,由1825年成立的总督枢密院演化而来。目前只在瓦利斯群岛和马约特设有行政争议庭。

3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院拥有独立的组织系统。

法国实行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的司法制度,两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有各自的管辖范围、诉讼程序及各自适用的法律规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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