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如刑事责任刑法等术语仍然使用,保留了犯罪分为违警罪、重罪、轻罪的分类方法。新刑法确认了“反人类罪”,包括种族灭绝罪、大规模屠杀罪、奴隶罪、酷刑罪和群体流放罪等,又增加了如“恐怖活动罪”“置他人于危险罪”包括危及他人生命或健康罪、抛弃无力自我保护人员罪、阻挠救助或疏忽救助罪等等罪名。
(2)法典又有所创新
法典在继承旧法典内容的同时,又有自己的独创性。如法典规定“只要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处于自己无力避免的误解,该行为就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创新规定;法典首次规定的法人犯罪及其刑责任的承担,包括罚金、解散、关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机构、禁止签发支票或使用信用卡付款等刑罚措施,成为最早对法人犯罪追究责任的国家;调整了刑法分则机构,强调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等。
四法国诉讼法
法国的诉讼制度源于罗马法、教会法与日尔曼法,在封建时期已有独立的法院系统,其诉讼程序也由控诉式向纠问式转变,证据也由神明裁判、宣誓、决斗等非理性证据形式转变为书证、认证等理性证据形式。17世纪路易十四时期颁布了《民事法令》和《刑事法令》,为法国近代诉讼制度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民事诉讼法 1 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
拿破仑上台执政后,于1802年组织法律专家起草诉讼法,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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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于1806年通过,次年1月1日生效实施。法典分两编共1042条。第一编关于发源程序,规定法院审级及起诉、受理、传唤、证人、鉴定人、回避、辩护、调解以及如何取消诉讼费用等。第二编是关于各种程序的规定,包括继承开始的程序、仲裁程序、共同规则等、
法典既继承了封建时期诉讼立法的内容,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1)实行当事人诉讼自主与权利平等原则,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原则,限制了法院的职权介入。
(2)在案件关乎国家安全、政府、国家土地、房产、人身安全或因法官不公正而引起诉讼时,由检察官来进行干预。
(3)法典详细规定维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条款。如第656—779条规定用债务人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当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扣留债务人等规定。
(4)规定了公开审判、言辞辩论等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如法典中规定了当事人自由辩论程序,通过辩论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从而获得对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引自何勤华《法国法律发达史》第444页 )
2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
1806年法典实施后,适用了长达170年之久,这期间不断对法典进行修订,但进展缓慢。至1969年组建民事诉讼改革委员会,开始对法典的修订工作,先后颁布了4个法令:1971年9月9日第71—740号法令、1972年7月20日第72—684号法令、1972年8月28日第72—788号法令和1973年12月17日第73—1122号法令。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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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在修订基础上颁布了新诉讼法典,称为新民事诉讼法典,它适应了现代民事诉讼改革的要求,影响很大。
新民事诉讼法典分三卷共1490条。第一卷关于所有法院的共同规定;第二卷关于具体适用各个法院的不同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卷是关于人身案件的特别程序。
法典的主要特点是
(1)实行当事人主义,其主导权由当事人掌握,但也承认法院职权的介入。
(2)废除旧法典中形式主义因素,使诉讼更加简便,降低了成本。
(3)在结构上,实行一般与特殊规定,抽象与具体的双重结构体系,加强了法典的理论化。
(二)刑事诉讼法
1 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
这部法典施行于1808年11月27日,由总则和两编构成,共643条。总则是关于起诉和侦察的规定;第一编是搜查程序,第二编是审判程序。法典体现了大革命后刑事审判制度的精神,其主要特点是:
(1)法典兼采纠问式和控辩式相结合的诉讼制度。重罪与轻罪现行犯在法院审理之前,运用纠问形式,要由法官预先审查;在法庭审理时,采取口头、两造对席与公开的方式实行控辩式程序进行。
(2)确立诉讼职权分立原则。即起诉、预审、审判等职权分而行使之。规定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预审权由预审法官和各省省长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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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使,而审判权则由审判法官独立行使。
(3)规定法院等级管辖制、两审制与合议制。规定凡是刑事案件按照不同类别分别由重罪法庭、轻罪法庭和违警法庭审理,并规定在审理时要组成合议庭,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对于重罪,又规定必须组有陪审团,一般实行一审终审制,但可通过非常上诉途径,向最高法院提起复议申请。
(4)刑事案件可附带民事请求。如第371条规定:“对刑事诉讼宣判后??,(法庭)对民事当事人向受审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是对经宣告无罪的受审人向民事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作出决定??。”(《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方蔼如译 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5)确立了“自由心证”的证据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强调法官的理性认识和信念所起的作用,否定了形式主义证据,避免了刑讯逼供。
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是法国近代最早形成具有完整结构形式的刑事诉讼法典,在其沿用的150年间,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也不断的在修改、完善,诸如预审法官权力过大,严重忽视被告人诉讼权利等缺陷亟待修订。法典最早修订始于1830年,但因各方意见的不统一,进展十分缓慢。在1953年安东宁·贝松任总检察长后,加速了刑诉法典的修订,于1957年底完成刑事诉讼法典,并于1959年3月2日实行。
1957年刑事诉讼法典由序言和五编组成,共802条。序言是关于公诉和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第一编是关于公诉与自诉的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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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是关于审判法庭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和违警法院的审判程序的规定;第三编是关于非常上诉的规定;第四编关于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第五编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法典既沿袭了旧法典中的大量原则和制度,又有自己新的规定。随着社会政治状况的变化也在不断的修订中。
五 经济与社会立法 1 经济法
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保证经济顺利发展,开始在经济方面立法,这时期经济立法主要以废除封建制度为主要内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加强,随着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令、规章,这样经济法应运而生。在1848年,法国的法典化最高委员会汇编了一系列新的法典,在国家财产法方面主要颁有《国家财政法典》、《国有化法令》、《公营部门民主化法》等;在农业法方面,包括有《农业法典》、《农业指导法》、《合作法》、《市场法》、《商业法》等促进了农业的现代化;在保险法方面,主指《保险契约法》;在计划经济法方面有《关于实施中期计划法令》等10多个经济发展计划;在环境保护法方面有《危险等设备管制法》、《空气污染防治法》、《废弃处理法》、《自然保护法》等一系列旨在保护环境的立法。
2 社会立法
19世纪中叶产业革命后工人阶级力量增长和各种社会主义思潮的不断涌现,出现了社会立法。在巴黎公社时期,制定了《关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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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房夜工制的规定》、《关于包工合同的法令》、《教会与国家分离》等立法。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制定了一些承认工会合法、八小时工作日、禁止妇女儿童夜间劳动、实行社会保险等法律,后又陆续制定了《马提尼翁协议》、《关于集体合同的法令》旨在改善工人阶级的工作条件及法律地位,以维护和保障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945年法国临时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利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政策和劳工政策,尤其在社会保险和家庭补助方面很有特色。
在社会保险方面,主要颁有《社会保障法典》及其修订文件,内容包括对老、病、残、产妇及失业人员的保险,凡依劳务合同受雇的法国人或外国人都享有保险权利。
在家庭补助方面,种类多样,包括一般家庭补助、家庭补充补助、胎儿补助、住房补助、开学补助、产妇赠款、家庭最低收入补助等等。但同时补助所需的费用由雇主负担,由于费用数额越来越大,社会福利制度弊端开始不断涌现,其社会保险连同家庭补助正限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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