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监理目标(3)

2019-08-31 00:19

师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 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若有)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中应给予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应按业主要求移交给业主;

3) 对设计中的错误或设计与实际环境不协调之处,以及能给业主带来经济效益的变更要及时提出意见,报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 在业主的统一组织下,参加施工图设计的审核; 5) 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应为业主提供如下资料: a. 工程监理月报:(四控、两管及施工协调的内容) b. 中期支付证书(每月)、竣工结算证书;

c. 各种监理检测原始记录、表格、技术档案资料等(工程竣工时作为竣工资料提交业主);

d. 计划进度报表;

e. 当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要求,需了解工程情况,随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f. 每半月向业主报送一次监理抽检原始记录一份;

6) 按竣工资料编制办法的规定,完成本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

7) 保密: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业主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3.4 监理工作制度

3.4.1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 主要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工艺、原材料使用、劳动力配备、质量保证措施等基本情况报监理工程师,经审查核实同意后方可开工。

(2) 所有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报承建总包单位核定合格后,由承建单位填写分项工程报验单(A4表)并附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要求内容填写齐全),需附图的应有附图,交项目监理部请求检查确认。

(3) 项目监理部接到报验后,组织相关的人员,对工程进行外观、几何尺寸,以及内在质量等方面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核实,合格后予以签认。

(4) 对不合格的项目:

1) 项目监理部下达监理通知(B1表)提出改正意见,施工单位根据监理通知单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采用监理回执(A6表)的形式报告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其进行复验,并填写复验整改结论(A6)。

2) 要求施工单位填写所有报验单和附件、明细,均应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监理存档一份,按要求分类、编号、登记目录、备查。 3.4.2分部工程结构验收制度

(1) 一般分部工程,由施工单位组织企业自查,报承建单位核定等级由承建单位填写分部工程报验单(A4表),交监理单位。

(2) 项目监理部接到报检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按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评定、核定等级并签字。

(3) 主要分部(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验收项目监理部应报请监理公司、业主、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验收意见由设计单位填写。

(4) 如检查验收发现一般质量问题,由承建单位确切的进行记载,提出意见,限期整改。结构质量缺陷须有技术鉴定处理方法(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办理)处理方案处理结论及复验签证,无遗留未了事项。

3.4.3基础、主体分部工程内部报验制度

(1) 项目监理部,须将待验的项目提前报公司工程技术部。 (2) 公司工程技术部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目监理部报验的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检评定表进行分部检查。

(3) 将评定结果,呈报公司总工批准,做为该分部工程的奖惩条件依据,并将评定结果转项目监理部一份留存。

(4) 施工单位将基础(主体)有关资料送市质监备案。 3.4.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 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能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在施工单位完成合同项目,自检认为达到合格规定的质量等级,应填报竣工验收表A10,报项目监理部。

(2)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上报公司工程技术部。

(3) 公司工程技术部组织相关的监理工程师,对完成的合同项目,按规范要求进行预验如发现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提出处理意见反馈给总监理工程师。

(4) 总监理工程师将预验提出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总包单位,并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5) 初验通过后,协助业主将竣工验收备案表报送质量监督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3.4.5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 施工单位按规定整理有关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前检查申请表、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核)定表、质保资料核查表、单位工程观感资料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分部汇总表、地基与基础质量评(核)定表、主体分部质量评(核)定表、屋面质量评(核)定表、工程结构质量抽样检测报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抽检结论、十八项使用功能测试表、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初验前10天,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查,要求资料必须齐全、合格。

(2) 项目监理部(工程技术部)审查竣工资料合格后,由监理单位10天内组织竣工初验。参加竣工验收单位有:

1) 建设单位:(总工、技术负责人、负责该工作有关人员) 2) 监理单位:(公司有关领导、总监、监理工程师) 3) 设计单位:(有关人员) 4) 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 5) 施工单位:(总工、技术负责人等)

(3) 监理单位组织初验后,所参加验收人员认为符合要求,由建设单位填报工程竣工前检查申报表。质监机构派出竣前检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竣前检查,如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可通知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 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该工程的质监机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科长会同质监工程师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验收组人员在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相应位置签字、盖章。

(5)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备案表和所需文件交到市质监站备案室。 3.4.6签证制度

(1) 对设计修改的签证。业主提出修改意见,由设计单位确认,经监理工程师会签后交施工单位施工。

(2) 对工地洽商的设计变更的签证。监理工程师会签后交业主签认,由业主交设计方确认。

(3) 监理工程师会签各种设计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签字。 (4) 对认定工程量的签证。对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月报所反映完成工程数量,监理工程师进行认真核实后签字。

(5) 对付款凭证的签证。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工程付款办法,根据核实的完成工作量,签发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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