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对设计修改、变更后的经济签证。监理工程师应详细查明工程预算,并核实工作量后签证。
(7) 监理工程师各种经济签证均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3.4.7安全检查制度
(1) 监理项目部成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总监代表及各监理工程师为组员的安全管理小组。
(2) 监理站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内容为安全组织措施、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人员上岗情况及文明施工等,检查结果形成报告,随月总结上报建设单位。
(3) 监理工程师随机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4) 监理站全体人员按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逐级落实考核,奖优罚劣。 3.4.8档案管理制度
(1) 监理资料的使用、管理、归档工作是监理工作内业管理的最重要部分,项目监理站应高度重视,努力使监理资料的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程序化、标准化。
(2) 项目监理站的资料管理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人员专任或兼任资料管理员,统一管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各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内部形成和总监理工程师批示办理的内、外文件的使用、保管, 管理责任。资料管理员负责文件资料归档和按档案管理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移交的工作文件的管理工作。
(3) 监理资料的基本内容:
1) 合同文件类; 2) 设计文件;
3)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4) 工程变更、洽商类; 5) 监理月报; 6) 会议纪要;
7)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文件; 8) 资质审查资料; 9) 进度控制类; 10) 质量控制类; 11) 投资控制类; 12) 监理通知类; 13) 合同管理类; 14) 其他往来函件;
15) 监理管理台帐及监理日志;
16) 监理工作总结(专题、阶段和竣工总结及报告等)。 (4) 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1) 监理档案的组卷
a. 按单位工程归档的内容组卷;
b. 卷内文件应按专业和形成资料的时间排序并编写卷内目录;
c. 封面、移交目录、审核备考表均按有关规定处理;
d. 档案的规格、图纸的折叠与装订应执行档案管理的统一规定。
2) 监理档案的验收、移交和管理
a.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并负责审
核和签字验收。
b.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验收的
监理竣工资料。 3.4.9监理例会制度
(1) 工地会议
1) 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集。
2) 出席会议人员: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承建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代表。监理单位、总监及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
3) 会议内容:
a. 检查上次会议执行情况,研究决定某些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b. 计划执行情况和滞后原因,解决措施; c. 工程质量问题及解决办法;
d. 关于后续图纸、业主应供给的主材、应付工程款等,应由业主解决的问题那些已解决,哪些急待解决;
e. 有关索赔及索赔意向的申述及讨论(必要时召开专门会议); f. 议定工地会议,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联合办公制度; g. 至下次工地会议期间的施工安排(含下月工程计划)及其它;
4) 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由总监及各与会代表签字,各单位一份分别留存。
(2) 监理单位例会:监理单位每周召开一次监理例会,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汇报上一周内监理工作情况及需监理单位解决的问题。由总监传达建设单位的有关指令,布置下周监理工作,对上周工作做出评议。每月要公布一次评议结果。
(3) 临时性会议:索赔、变更、安全、质量事故等需要召开临时性会议进行研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召集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指定记录人员记录,写出会议纪录,由到会者确认,签字,分发到会单位备案。
3.4.10监理日志制度
监理人员每日必须做好监理日志〈或记录〉包括: (1) 本日工作报告; (2) 本日进度、质量报告;
(3) 本日施工主要机械设备、?主要材料进场及使用情况记录; (4) 本日承建方用于工程施工的主要工种、?人力情况记录; (5) 本日对承建方提出及下达的指令和答复,以及执行上级指令的情况报告;
(6) 本日天气情况报告,〈晴、阴、雨、雾、雪、最高最低气温、风力、风向〉及因天气变化而损失的施工时间记录等;
(7) 本日有关的决定记录〈包括本日有否讨论决定的事宜,是否发生影响工程施工的重要事宜〉;
(8) 本日工程计量情况记录;
(9) 本日承建方进行的试验登记、计量抽检记录; (10) 本日发生的样本登记、验收记录;
(11) 本日签发的《备忘录》《监理通知》及必要时签发的《工程暂停指令》。
3.5 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1) 遵守国家法律、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办法等。 (2) 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承诺义务和约定的责任。 (3) 坚持公正立场,公平处理有关各方争议。 (4) 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5) 在坚持按监理合同内容向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6) 不得以个人名义在报刊上刊登承揽监理任务的广告。 (7) 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8) 不泄漏所监理工程需保密的事项。
(9) 不得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
(10) 不擅自接受业主额外的津贴,也不得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3.6 监理工作人员守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地区制定的法规、标准,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2)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项目监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