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虎山景区上清镇水生态文明自主创建项目实施方案
年之前投资650万元对上清镇自来水厂进行扩建及管网延伸,使上清镇自来水厂供水规模达到2000t/d,管网覆盖到大部分村庄,保证镇区及周边村庄的生活供水。
②、自来水普及率
力争2016年生活供水保障率镇区达到100%,全镇范围达到90%。
③、农田灌溉工程
上清镇目前仅有一座小(二)型水库——铜钱岭水库未进行除险加固,项目已完成前期工作,计划于2015年完工,项目总投资80万元。届时,全镇所有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完毕,灌溉水源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另外,上清镇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小农水专项资金,对全镇范围小型农田灌溉体系进行维修加固,争取2016年是全镇灌溉保证率达到85%,该项目总投资200万元。
4.2水环境体系
4.2.1、加强河流、湖库水质保护与管理
1、水体清洁程度
①加强管理,加大上清镇环卫工程的投入,及时清楚水体漂浮物及周边垃圾;
②加强宣传教育,对本地百姓挨家挨户发放宣传单,对游客进行标识标语警示,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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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考评标准及奖惩办法,引起全镇百姓对水环境整治的重视并积极参与其中。
2、规模化养殖
积极引导养殖企业采用生态化养殖的方式,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及资金支持;及时关停一些非生态养殖的小型企业。
3、全面建立“河长”管理生态保护制度。
形成以上清镇水务站为主管单位,各村庄协助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体系,镇财政每年安排财政专项预算。
在全镇所有河道建立河长制,在重要河段设立界桩和标识,增进公众对河流保护的了解。明确河道责任人,落实河道保洁,生态保护工作。每座湖库,每条河流责任到位,对责任不明确的进行明确划分,做到有固定界桩,保护标志。加强对违法侵占河湖行为的管护,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4.2.2、加强污染物控制与处理
1、乡镇集镇生活污水处理 ①新建污水处理厂
上清镇计划筹集4500万元新建上清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集镇西500m的叶家坎竹林边。水厂处理规模为0.6万t/d,铺设DN300-1000污水管网15.4km。
项目建成后,污水出水达到一级B级标准,年减排COD350.4吨。
②加强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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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宣传引导。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让群众了解污水处理的作用和意义,增强公众参与改善人居环境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从而提高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自觉性,积极主动配合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2、垃圾收集与处理
推进农村垃圾集中处理,不仅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让广大农民群众与城市居民一样更多享受现代文明成果,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全面小康新高邮的迫切需要。为此,上清镇将开展以下三点工作:
①坚持政府主导
农村垃圾处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需要政府强有力的推动。
②健全管理机构
要按照“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尽快构建市、乡镇、村三级联动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乡镇在农村垃圾处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班子成员合力抓。要结合各乡镇实际,建立和完善乡镇环卫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履行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作业等职能。
③整合保洁资源
将各乡镇现有的河道保洁、乡村公路管护、环卫作业三支队伍进行整合,统一纳入农村环境卫生的大范畴,适时组建乡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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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公司并进行市场化运作,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企业化经营。
4.2.3、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水源保护与管理工作由镇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监管、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的水域范围:长度为自取水点算起,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宽度为以河道中泓线为界,靠取水口一侧范围。陆域范围:长度为与水域等长;宽度为取水口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m范围;二级保护区的水域范围:长度为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m范围,宽度为整个河道,以及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取水口相对一侧扩展至整个河道范围。陆域范围:长度为与水域等长;宽度为取水口一侧的滩地延伸至防洪堤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拆除、损毁、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臵污水排放口,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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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堆(存)放、填埋、倾倒农药等危险品及工业废物(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禁止破坏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禁止取土、采石、采砂;禁止投肥、投饵养殖水产品,鱼类养殖实行人放天养,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禁止开垦种植蔬菜、农作物、经济林木等;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屠宰场;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等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有毒废液(渣);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其他禁止事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设臵码头或从事船舶装卸作业;禁止设臵油库和建立墓地;禁止从事旅游、水上娱乐、洗涤、游泳、垂钓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禁止除应急抢险、渔政执法检查外的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运行;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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