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竹简有两
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9.傅别
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
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10.六礼
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1.七去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 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12.三不去
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3.大司寇
西周时期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14.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物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 听。 15.囹圄
西周监狱的名称。囹圄不仅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 16.《九刑》
《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7.《吕刑》
《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 18.遗训
遗训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
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19.殷彝
殷彝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王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20.礼不下庶人
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
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21.刑不上大夫
刑不上大夫是周礼的特点之一。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 处罚,但重罪除外。 22、小宗五世则迁
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 23.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4.西周的司法机关。 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
(1)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2)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25.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
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
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
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26.西周的“六礼”。
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
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27.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
(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
(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28.西周的法律形式。
(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
(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 (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1.子产
子产是春秋时郑国贵族。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它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 2.邓析
邓析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被当时的执政杀害。 3.著刑书于鼎
铸刑书于鼎是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4.竹刑
竹刑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竹刑便于宣传和携带。 5.李悝
李悝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法家学派的鼻祖。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 6.《法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