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秦王朝提出“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6.秦朝统治者将“以刑杀为威”作为其统治思想。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7.后人评价“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8.战国时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初租禾”,确认土地公有的合法性,这是秦国最早的封建性法令。(×)
9.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当时的情况加以补充和修改,制定秦律,这是我国改法为律的开端。
10.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挖掘出大量秦简,这是建国以后第一次发现秦简。
11.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后人将其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珍式》。 12.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改律之事,乃变法之大者也。”13。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14.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秦朝的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15.秦朝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16.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17.秦王嬴政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同时,也首次建立了皇帝制度。
18.从秦始皇开始,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自称为“朕”,臣民称其为“陛下”。皇帝印由玉琢成,专称为玉玺,皇帝驾临曰“幸”,所在之处为“行在所”,所居之处是“禁中”。 19.皇帝制度与王制不同,皇帝是国家的核心,不可能再实行分封制,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贵族,而实行了郡县制。、
20.早在先秦时期,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选官法”。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21.秦朝的考课分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秦将两种考课形式结合起来使用,全面考核职官。
22.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实际年龄来划分。(×)
23.秦律将故意称为“眚”,过失称为“非眚”。(×)
24.秦朝的具五刑就是五种刑罚共用,是一种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手段极其残忍。
25.秦朝的定杀就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一种刑罚。定杀是对特定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即专门对肝病的犯罪者使用。(×)
26.秦朝的城旦是一种徒刑,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 27.秦朝的舂与城旦的刑期一般分四年和五年两种。(×)
28.秦朝的白粲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 29.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
30.秦朝的以古非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31.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盗徙封”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构成“盗徙封”罪,处以赎耐。
32.秦统治者规定了各种逃避徭役的罪名,其中有“逋事”或“乏徭”罪。“乏徭”是应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没有去报到;“逋事”是指已经到达服役地点而又逃跑。(×)
33.秦始皇是秦朝最高司法长官。而实际上,皇帝不可能亲自处理每一件事,所以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
34.朝在中央设置了“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35.据原告身份的不同,秦朝的起诉形式有两种。一是官吏提起诉讼,这类起诉相似于近代的公诉。二是当事人提起诉讼。
36.朝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其中公室告属于受诉案件,而非公室告则不予受理。
37.朝的“非公室告”是指对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杀人、伤害、盗窃的,就是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也即对整个统治秩序的侵犯,这类案件必须要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
38.朝的“公室告”指的是子女盗窃父母的钱财或者主人擅自杀死、伤害或“髡”子女、臣妾一类的案件,这类案件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上述行为和主人对奴婢的侵犯行为。(×)
39.简里记载了活体勘验、首级勘验、尸体勘验、法兽医学勘验等。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
40.秦朝按照审讯手段将审讯结果分成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上”,能够根据口供查证案件事实的;第二等级为“下”,审讯时动用刑具才弄清案情的;最后一个登记为“败”,审讯时,不仅动刑,而且采用恐吓手段查证案情的。 (五)问答题 1.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经专家整理并命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后人整理为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2.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3.廷行事
廷行事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已行的成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判案的依据。 4.三公
三公是秦朝在皇帝之下设置的中央三大行政机关,三公的长官分别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主要管理记事。 5.九卿
九卿是秦朝在三公之下设置的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 6.三重选官法
“三重选官法”是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7.考课
“课”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绩,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秦朝的考课分两种,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 8.五善五失
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所谓五善,就是忠、廉、慎、善、谦。五失,就是自夸、自大、刚愎自用、犯上和重财货轻。 9.具五刑
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10.枭首
枭首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注意:枭本是一种鸟,当幼鸟快要独立捕食的时候,母鸟就被幼鸟吃掉,母鸟的骨干就悬挂在树枝上。 11.定杀
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12.城旦、舂
城旦、春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四岁刑。城旦即男犯白天筑城;舂即女犯春米以供刑徒口粮。 13.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三年。鬼薪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白粲即女犯择米使之正白。 14.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作如司寇是秦朝的徒刑,刑期为二年。司寇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御外寇或看管刑徒。作如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 15.罚作、复作
罚作、复作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罚作适用于男犯,强制其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适用于女犯,强制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16.赀
赀是秦朝的一种财产刑。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 17.以古非罪
以古非今罪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在秦朝,以古非今罪处以族刑。 18.妄言罪
妄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指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在秦朝,妄言罪处以族刑。 19、非所宜言罪
非所宜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20.盗徙封罪
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对此罪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这中罪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注意:“耐”在秦朝是一种刑罚,即剔除胡须和鬓角。 21.廷尉
秦朝的“廷尉”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的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22.公室告
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杀人、盗窃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23.非公室告
非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