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的生育权问题,本网站的经典案例部分也有介绍。最高院注意到了实务界的这些争议,并形成条文,既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也是立法的进步。
男方的生育权受法律保护,但其生育权的实现必须通过配偶配合。男方无权将生育意愿强加于配偶,但如果双方就是否生育无法达成一致,《解释三》现在明文规定——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之一,男方可以起诉离婚。以前,此类的诉讼请求不会轻易得到法院支持。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注释】本条回答了?婚前购房,婚后办证?的处理方式。 据媒体反映,本条?掀起轩然大波?——相当多的离婚夫妇存在这种房产分割情况。
首先,由于《物权法》的出台,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后,虽然产权证婚后办理,但这只是对其产权的确认,并不是产生了新的物权;归根溯源,婚后的产权证,恰恰是因为婚前个人购房而颁发的,该房产理应归婚前购臵方个人所有。简单地说,在签订合同时,产权归属即已确定。
反过来,如果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但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或者虽然办理在一方名下,但双方私下有?协议?可以证明双方?约定共有?房产的,则该条就不再适用,该房在离婚时仍按共同财产论。
对于一方的个人房产,配偶方在婚后参与还贷,如何处理?法院系统通常的做法是,不承认配偶方的产权,但对房屋增值部分,配偶方有权适当分享。
第十二条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注释】?善意购买权?比拼?配偶知情权?。
此条是《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婚姻领域的反映;与?家事代理权?并不矛盾。
在日常生活消费上,夫妻双方互有?家事代理权?,但涉及夫妻重大财产处臵,则必须取得双方一致,否则不知情一方有权提出异议,也就是有权诉请确认《买卖合同》自始无效,要求交易双方相互返还、恢复原状。
但《物权法》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节第106条明文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纵观以上条文,发现配偶方的?知情权?和善意第三人的?购买权?发生冲突,此时法律支持哪一方呢?从法理学的视野来看,当前的?立法主旨?侧重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当社会财产流转起来,才是市场经济,财产才能增值,因而《合同法》也好,《物
权法》也好,都侧重于保护物权?动?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购买人的利益;配偶方的权利,属于?静?的安全,须让位于善意第三人。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夫妻有2套以上房产的情况下,一方擅自售房,购买人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且对于夫妻矛盾并不知情的,在过户后,配偶方无权向善意第三人追索,只能向出售方要求赔偿。对于夫妻只有一套房产的,出于保障基本居住的考虑,法院倾向于保护不知情的配偶方,《售房合同》仍可能被判无效。
从相反角度,律师也提醒购房者注意二手房交易的风险。 第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释义】本条回答了?房改房?在离婚诉讼里的处理方式。 房改房带有福利性质,与工龄、职称等诸多因素挂钩,且价格低廉。这类福利房本该由一方父母享有,如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一方父母显失公平,因而,出于公平考虑,将夫妻的共同出资部分,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释义】本条有重大改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臵补偿费。?
本条对于《解释二》第11条作出了修改,以后,凡离婚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金将不予分割。
第十五条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释义】本条回答了?私下签的《离婚协议书》到底有无约束力?的问题。
由于离婚夫妇在私下里往往有多个《离婚协议书》版本,且《离婚协议书》体现了在?协议离婚?的前提下,双方对财产、子女的安排意愿。因而《离婚协议书》暗含了、附加了一个?赴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条件,如果双方再诉讼离婚,则所附条件视为不成就,《离婚协议书》因而归于无效,法院重新按照实际情况依法分割。 第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本条回答了?遗产继承?在离婚里如何处理的问题。 继承既有财产的性质,也有人身的性质,即继承人有权在实际分割遗产前,单方放弃继承。
因而,在继承人确定其继承意愿及实际分割前,可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处于?待定状态?,并未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故此,离婚时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法院暂不处理。 如果离婚后原配偶实际继承了遗产,遗产继承?到位?了,则该遗产实际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应该溯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而另一方可以起诉分割,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十七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释义】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到底如何认定?
第一种情况,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且借入方没有将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目的的,离婚时返还一半;
第二种情况,以一方个人财产出借,且借入方没有将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目的的,离婚时全部返还;
第三种情况,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借入方用于夫妻共同目的的,离婚时无需返还;
第四种情况,以一方个人财产出借,借入方用于夫妻共同目的的,离婚时返还一半。
关于?夫妻之间借款?的问题,本站已经以专题文章的形式讨论过,文章还在,和最高院的这份《司法解释三》的要旨基本一致。 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释义】本条加大了举债方的举证风险,打击了离婚时?借条满天飞?的恶意举债情况。
其实在本条出台之前,法院系统也都是这样处理的,只不过本条将实务方式?规则化?了。
要证明夫妻债务,需要至少符合以下一个要件:
1、夫妻双方合意。即举借外债时,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都同意借债。证据上,既可以是?事前协议?,也可以是事后?追认协议?。 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即用于夫妻共同目的。例如,一方开办公司做老板,经常筹措资金周转,但未与配偶协商,或虽然协商但无证据,那么,离婚时只要有证据证明款项的正当用途,法院也会认定为共同债务。总不能,?挣钱两人花,债务一人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