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后原配偶实际继承了遗产,遗产继承?到位?了,则该遗产实际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应该溯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而另一方可以起诉分割,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十七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释义】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到底如何认定?
第一种情况,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且借入方没有将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目的的,离婚时返还一半;
第二种情况,以一方个人财产出借,且借入方没有将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目的的,离婚时全部返还;
第三种情况,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借入方用于夫妻共同目的的,离婚时无需返还;
第四种情况,以一方个人财产出借,借入方用于夫妻共同目的的,离婚时返还一半。
关于?夫妻之间借款?的问题,本站已经以专题文章的形式讨论过,文章还在,和最高院的这份《司法解释三》的要旨基本一致。 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释义】本条加大了举债方的举证风险,打击了离婚时?借条满天飞?的恶意举债情况。
其实在本条出台之前,法院系统也都是这样处理的,只不过本条将实务方式?规则化?了。
要证明夫妻债务,需要至少符合以下一个要件:
1、夫妻双方合意。即举借外债时,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都同意借债。证据上,既可以是?事前协议?,也可以是事后?追认协议?。 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即用于夫妻共同目的。例如,一方开办公司做老板,经常筹措资金周转,但未与配偶协商,或虽然协商但无证据,那么,离婚时只要有证据证明款项的正当用途,法院也会认定为共同债务。总不能,?挣钱两人花,债务一人顶?。 第十九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释义】《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出现这四种情形,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于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立法意义。但如果双方都有这四种情形之一,则索赔权相互?抵偿?,法院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释义】该条阐释了一个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协议离婚时,一时冲动,有些财产没有分;诉讼离婚时,限于条件(比如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些财产也可能没有分。离婚之后,在相关财产符合分割条件时,任一方都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在诉讼时效上,要注意,如果因对方隐瞒、隐匿共同财产,导致对方在离婚后起诉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是2年;如果是双方均以知
晓的财产,但一直没有分割,比如联名购买的房产等,离婚后起诉分割,不受时效限制。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日期的规定。
根据业内估计,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有可能在2011年上半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