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被委托的副总经理应当在会后向总经理报告会议情况及决议通过情况。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及决定应当做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应当做出书面决议,经总经理签署后执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总经理对所议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董事会同意,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所出资企业或与科技园相关的其他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下列责任: (一) 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对经营管理中未按董事会决议执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违法、违纪经营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有《公司法》所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 公司有《公司法》第十二章相关条款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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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置相关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任命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行使监督职责。监事会对投资方负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由5人组成。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2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公司法》禁止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五)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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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由与会监事记名表决,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名。监事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投资方报告工作。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召集人离任时,应当作离任考核。
第四十一条 监事承担下列责任:
监事本人有《公司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在会计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全体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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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任意公积金(创业风险基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按照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上交股东公司。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一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公司与有关职工以合同方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在学校的指导下自主确定公司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四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薪酬标准可根据本人在公司经营中承担的责任和公司的经营业绩确定,每年调整一次。
第五十条 公司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对全体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薪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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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可以对为公司的经营业绩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总经理的奖励由董事会决定;其他职工的奖励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也可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依据公司的经营情况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职工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负责调解处理公司内部的各种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六条 在《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应予解散。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 出资人决定解散;
(二)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 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五十八条 公司因第五十七条第(一)、第(二)款原因终止的,由出资人委派清算组进行注销。公司因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原因终止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清算组进行撤销清算。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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