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分级分类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Ⅰ级)和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Ⅱ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Ⅰ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2)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Ⅱ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长江、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区(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Ⅲ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长江、湖泊、水库水域较大面积污染,或街(镇)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 (4)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Ⅳ级):指行政村、自然村、企业自备水厂等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臵。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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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供水安全。
(2)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平战结合,科学处臵。积极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臵队伍建设,建立各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现场指挥部、现场处臵机构和专家组组成。 2.2领导机构
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臵工作由南京市应急委统一管理,其成员组成、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等与南京市应急委共用一套体系,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由市应急委根据处臵工作需要成立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处臵现场指挥部。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有相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南京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总指挥并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臵组织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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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当出现重特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臵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组织协调企业的限水、停水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案件进行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当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市环保局: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实施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做好水质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市水利局: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预报,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负责应急调度水利工程改善水源地水质;配合供水部门做好启用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的工作;参与相关善后处臵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进行出厂水、末梢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提供涉及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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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局:负责管理长江南京段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管理,调查处理管辖水域内造成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船舶污染事故。
市消防总队:负责防火灭火,参与抢险救援,在灭火过程中防治有害物质泄漏污染水体和大气。
市住建委: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通过采取各项应急处理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 市监察局: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对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所需市级经费以及市级工作机构日常运行经费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南京海事局管理以外的本市其他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无主沉船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进行船舶监管、调度和必要的交通管制。
市安监局:加强对全市各类工矿商贸,重点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实现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组织、参与事故的现场处臵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卫星遥感分析和气象情况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气象条件预警;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加水量。 2.3综合协调机构
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是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措臵的综合协调机构,按其职能负责有关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2.4日常工作机构
市环保局和各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市和区县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重特大事故时承担应急指挥中心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臵工作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在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甄别事故级别,向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初步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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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
(6)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7)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8)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臵专家组。
(9)在市应急处臵指挥部成立后,负责组织处臵工作,监测水源及水质和水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事故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为市应急处臵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承担社会供水的自备水厂的主管单位是其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水厂及所供区域内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臵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的组成与主要工作职责 2.5.1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并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各级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臵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力量,按照预案实施应急状态下处臵工作。Ⅰ级、Ⅱ级有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臵指挥部,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及供水企业组成;Ⅲ及Ⅳ级有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街(镇)政府或自备水厂企业分别成立相应现场应急处臵指挥部。发生次生、衍生性水源污染事故,由法律规定的相关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应急处臵指挥部。
2.5.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2)领导和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协调指挥部各职能组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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