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水利、海事、供水等部门要建立先行应急行动组,在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赴事故现场及重要生产场地,对受污染的水源进行实时监测,并将实测数据资料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监测资料实行共享。
4.3.1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臵的基本措施
(1)长江发生轻微油污染,海事部门可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用拖船协助沿江各供水企业在取水口加装拦油索,防止油污进入水厂。各供水企业根据《南京市供水行业事故应急处臵预案》要求,启动各水厂供水应急处臵预案,在吸水井、沉淀池、滤池投放吸油棉并适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同时调整反冲洗周期,保障出厂水达标。
(2)以湖泊、水库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爆发藻类污染,可采用原水预加氯和在一泵房投加二氧化氯消毒的方法,有效去除水体中藻类,保障供水水质。 (3)长江水源发生可吸附物质污染时,可通过投加粉末活性炭的方法,保障出水水质。必要时水厂可根据长江流速停产避污,有效避开受污染较重的江段,发挥其他水厂的调配作用、优化供水管网的调度。降压供水时,应优先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
(4)高淳、溧水两县在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用备用水源。高淳县以固城湖与石固河互为备用,溧水县以中山水库与方便互为应急,保障应急期间正常供水。
(5)集中式饮用水源因工矿企业排污突发污染事件的,市有关部门应立即对排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排放。同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4 应急指挥与协调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应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责任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臵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臵行动。 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卫生、水利、安监、交通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相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臵方案时参考。 4.4.1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应急监测
4.5.1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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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及南京海事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域环境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等,制定应急监测实施方案;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臵建议;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综合分析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污染变化的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臵决策的依据。 4.5.2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城市供水水质的应急监测由市住建委、市卫生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与保障实施方案;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臵建议。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臵、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生态修复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5.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臵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 5.3 技术装备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5.4 资源保障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网络。同时,加大应急物资及设施(备)的储备与管理,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抢险等现场处臵工作。 6 应急终止 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臵报告,报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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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应急处臵现场指挥部接到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6.3 善后处臵
(1)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重大、特大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重大、特大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市有关部门。
(2)应急过程评价。由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根据实践经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4 保险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会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7 演练与培训 7.1 预案演练
全市定期或不定期选择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应急综合演练,切实提高防范和处臵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教育与培训
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臵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臵能力。培训内容主要为有关预警和应急处臵的法律、法规;国家和市的各类相关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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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预警和应急处臵程序及其运行;预警及应急处臵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预警和应急处臵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程序等。 7.3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臵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8 责任与奖惩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臵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臵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市环保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环境的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附件
附件一: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臵工作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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