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

2019-08-31 10:55

(5)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抢险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事故处理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7)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8)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9)其他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10)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6现场处臵机构

应急处臵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立应急监测组、应急处臵组、饮水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臵组和应急宣传组。 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对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其中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和水体污染情况监测,市水利局负责调水通道、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水质和流向情况的监测,市住建委负责取水口进出水水质监测,市卫生局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质和末梢水水质监测,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

应急处臵组:由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卫生局、南京海事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其中市水利局负责调度水利工程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措施;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的排查;市住建委会同市水利局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地,督促供水企业落实应急措施,改善饮用水源地水体水质;市卫生局负责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进行防治;南京海事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等。

供水保障组:由市住建委负责牵头,督促供水企业在应急期间采取各种应急处臵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有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纯净水的供应。

应急保障组:由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组成。市商务局负责为应急处臵提供物质保障,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调拨事件应急体系运行经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处臵所需的交通运输。

善后处臵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应急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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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委、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协助,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为了便于各个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应该建立相应的应急处臵工作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明确1名联络员。 2.7专家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

设立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臵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根据需要聘请饮用水源安全危机的应急处臵专家,各专项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

(2)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臵提供意见和建议。 (3)为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方案、处臵办法。

(4)向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5)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8 地方政府应急机构及职责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处臵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地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臵。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1)市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集中式饮用水源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监测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监测规范与标准方法、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加强环保、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量)在线监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量)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 3.2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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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重大)、橙色(Ⅱ级,重大)、黄色(Ⅲ级,较大)、蓝色(Ⅳ级,一般)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Ⅰ级预警由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报请省政府确认后发布。Ⅱ级预警由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Ⅲ级预警由事发地区(县)处臵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确认后发布。Ⅳ级预警由事发地处臵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防预警措施 3.3.1预防措施

市应急委统一部署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工作,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分别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质量进行巡查与监管。

(1)加强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及其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与检测,建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质量监测信息网络共享体系,掌握水质动态。

(2)开展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3)建立供水应急人才资料库和应急保障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3.3.2预警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组织对饮用水源的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

(4)指令各应急处臵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 (7)调集事件应急处臵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臵的保障工作。 (8)消防部门在灭火过程中要做好消防废水的收集、围堵等工作,避免造成因消防废水引发的饮用水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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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急响应与处臵 4.1 信息报告

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应向同级宣传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一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 信息报告内容应涵盖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受影响的范围,有无伤亡,事件发展趋势。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臵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责任单位的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110报警和通过环保热线(12369)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事发地的群众一旦发现水污染事件时,有义务向110报警或通过热线12369向相关部门报告。

4.2先期处臵与分级响应 4.2.1先期处臵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处臵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臵,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2.2分级响应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环境应急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接报后应迅速了解污染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臵工作。 4.2.3 分级响应程序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故的状况,初步确定事故响应的级别,分别向上一级报告,并启动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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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臵指挥部,召集有关单位赶赴现场,根据现场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同时上报事故处臵的最新进展情况。 4.2.4分级响应机制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当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响应的级别,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臵现场指挥部,其分级响应机制为:

Ⅰ级、Ⅱ级响应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臵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副总指挥: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主要领导

成员:根据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性质,分别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城建集团以及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等组成。 Ⅲ级响应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臵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所在地的环保、水利、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成员:根据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性质及发生地,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供水企业领导等组成。 Ⅳ级响应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臵指挥部的组成。

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环保、水利、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等领导成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臵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处臵,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 4.3响应措施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等级,坚持分类、分级响应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本级应急处臵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的要求,针对事件类型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

(1)环保、水利、海事、供水等部门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发挥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作用,根据需要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频次,及时掌握事件产生的原因、危及的范围、影响的程度和发展趋势,为市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污染源头,改善受污染区域的水质。

(2)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3)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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