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发[2010]1023号
关于印发《阳煤集团物资采购
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物资供应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明确分级采购权限,降低物资采购成本,全面提升物资管理水平,为集团公司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资基础,现将《阳煤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印发 物资采购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机关有关部室。存档(2) 共印180份 阳煤集团办公室 2010年9月20日印发 校 对:王立冰 打 字:3944
阳煤集团物资采购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明确分级采购权限责任,降低物资采购成本,堵塞物资管理漏洞,加大专业化管理力度,提升物资供应管理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煤炭主业全部集中的原则;
(二)坚持通用、大宗物资“一厂一策”的原则; (三)坚持集中采购与分级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采购的原则; (五)坚持突出保护企业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组织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物资采购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物资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其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组 长:赵石平 总经理
副组长:李彦壁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廉 贤 总会计师
许文珍 总法律顾问 法律事务部部长 成 员: 王万军 纪委常务副书记 高彦青 副总会计师、审计部部长
张卫星 副总经济师、发展计划部部长 王继红 财务部常务副部长 潘龙成 机电动力部部长 董玉柱 供应处处长
物资采购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供应处,办公室主任由供应处处长担任。
物资采购领导组成员岗位变动时,由接替者替补。
第四条 阳煤集团供应处作为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在集团公司以及物资采购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集团公司所有的物资采购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物资采购领导组,组长由行政正职担任,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物资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物资采购实施细则。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要随时掌握市场行情,准确把握价格动态,适时调整采购策略。
第七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对物资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依纪查处物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对物资采购活动实施业务监督,法律事务部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监管审核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物资采购权限划分
第八条 为确实保证集团公司的物资供应,根据集团公司各行业所需物资的特点,对物资采购权限范围进行划分。
第一节 煤炭主业
第九条 煤炭主业单位(包括联营兼并煤矿)物资采购全部集中管理。
(一)现已纳入集中管理的单位,仍按现行物资供应模式执行,包括一矿、二矿、三矿、五矿、新景矿、开元矿、新元矿、平舒矿、石港矿、寺家庄矿十家单位。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的单位,试生产后要全部实行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条 筹建或技改的单位,对所需的大宗、涉及到安全生产等要害部位的物资实行集中管理,集中品种为:采掘设备、钢材、建材、油脂(不含汽柴油)、橡胶制品、轴承、阀门、支护用品、工具、导风筒、瓦斯管、电缆、电线、涂料、电工材料、防爆器
材(见附表一)。
第二节 非煤企业
第十一条 化工企业,本埠化工单位(氯碱化工公司)实行部分集中管理,集中品种十一大类;埠外化工企业暂不集中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包括宏厦总公司、宏厦一建、宏厦三建、太行公司和房地产分公司等五个建筑单位,对其承揽集团公司本部以及在晋东和寿阳区域之内投资的项目工程所需的钢材、水泥、油脂实行集中采购管理,除此之外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铝电企业,包括兆丰铝业公司和发供电分公司,集中品种分别有十五和十三大类。
第十四条 机械电器制造,包括华越公司和华鑫公司以及所属的分(子)公司,集中品种十二大类。
第十五条 其他非煤企业,包括威虎化工公司、亚美公司、奥伦公司、升华公司、煤层气分公司、京宇公司、新宇岩土公司、运输分公司、新闻信息中心等九个单位,主要集中品种十大类。 第十六条 医疗单位, 包括阳煤总院、二院和三院,所有医疗设备全部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非煤企业单位,实行部分集中采购的物资,参照《阳煤集团非煤单位部分集中采购物资目录》(见附表二)。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每月底根据生产需求计划,平衡利库后,编制下月物资采购计划。
第十九条 物资采购计划报送上级采购部门,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上报。
第二十条 物资采购计划要有物资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等关键要素。
第二十一条 计划的编制要体现准确性、实用性、预见性、严肃性,避免造成积压与浪费。
第二十二条 对紧缺和生产周期长的产品,采购计划要提前编制并及时上报。
第四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是指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物资买卖行为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准入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技术领先、质量过硬的产品优先的原则; (三)同质同价、内部生产厂优先的原则; (四)总量控制,优胜劣汰的原则; (五)以生产厂为主,代理商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资质资信证明齐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煤安标志、CCC强制认证等); (二)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证明材料和产品所需的资质证明材料;
(三)从事专卖销售的供应商必须持有专卖许可证明。其他代理销售的供应商,必须持有生产厂家或销售总代理提供的书面授权书、委托书或证明文件;
(四)生产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标准的商品必须持有产品需有的相关资质证明或经营许可证;
(五)与集团公司副处级以上领导和主管物资采购部门助理(副科级)以上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无任何利益关系,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供应商;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以及集团公司合同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