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集团物资采购(3)

2019-08-31 13:18

第五十五条 评委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后,要写出书面评标报告或填写《物资招标采购评审表》(见附表五),并在评标报告或《物资招标采购评审表》上签字。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或《物资招标采购评审表》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审计部和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签订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

第五十九条 招标采购如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在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条 招标要有记录,记录招标的全过程,招标过程中的各种资料保存期不低于三年。

第六十一条 属于集中采购的物资,由供应处统一组织招标,可邀请股东代表共同参与招标的全过程,股东方可推荐优秀供应商参与供应处的招标投标活动;属于自行采购的物资,各单位组织招标时,要首先邀请阳煤集团物资经销公司参与投标,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第五节 监督与处罚

第六十二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审计部负责招标采购的监督,集团公司纪委监委负责对招标方、投标方、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 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采购领导组、评标委员会、监标人有权中止其招标投标活动或宣布中标无效,并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对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 招标人因弄虚作假,导致投标方做出错误反应,并造成损失的;

(二) 招标人泄露招标秘密的;

(三)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 招标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五)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六) 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或暗推中标人的; (七) 招标采购工作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工作的;

(八) 评委会成员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的或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 招标人在评委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十) 其他违犯《招标投标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按中标物资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有权依法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委投诉。

第六章 物资询价比价采购

第六十七条 物资询价比价采购的范围

(一)批量小、零散的,不适于招标采购的物资; (二)生产急需来不及招标采购的物资; (三)其他不够招标条件的物资。

第六十八条 物资询价比价采购要在准入供应商中选择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异地供应商可通过特快专递函标报价,也可来人密封报价。密封报价要用密封条密封,密封条要加盖供应商印章。

第六十九条 供应商函标报价书到齐后,由采购部门组织三人以上的评议组(由采购主管、计划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共同启封,填写《物资询价比价采购评审表》(见附表五),并对供应商报价进行评议,确定最合适供应商,评议组人员在评审表上签字。 第七十条 询价比价采购评议组确定供应商后,采购业务人员凭《物资询价比价采购评审表》同确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

第七十一条 在询价比价采购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同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其他供应商和企业利益的,集团公司纪委监委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一节 职 责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要有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物资采购合同(以下均含代储代销协议)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合同管理员的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物资采购所签订合同的初审和资质的审核; (三)参与物资采购的集体洽谈活动;

(四)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五)建立合同管理登记台帐,对经合同监管部门审核后的合同及会签表留存并建档,做好合同专用章管理工作。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履行

第七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物资采购活动(一万元以上)的均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与合同有关的文本、图表、传真文件等均为

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五条 合同条款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 标的(货物); (二) 数量;

(三) 质量标准:合同中要注明具体执行标准; (四) 价款:包括支付方式、支付进度; (五) 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 运杂费用及包装费用承担; (七) 质保期以及质保金额; (八) 违约责任; (九) 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 对需要“MA”标志或其他证件的产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 (十一) 合同双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联系方式、开户行、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十二) 签约时间; (十三) 其他约定; (十四) 服务承诺。 第七十六条 合同的审核

(一) 对集团公司规定应由法律事务部审核的合同(十万元以上),必须经本单位合同管理员初审后,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否则,财务部门不得作为下账依据,供应部门不得作为入库验收依据。

(二) 属于招标采购物资的合同要附《中标通知书》、《物资采购招标评审表》;属询价比价采购物资的合同要附《物资采购询价比价评审表》。

第七十七条 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 第七十八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七十九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签约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负责。

第八十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和审计部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按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单位领导批准,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十二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草签合同不履行会签审批手续的; (二) 先行为后补办合同审批手续的; (三) 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签证手续的; (四) 将合同分解化大为小,规避签证的; (五) 不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的; (六) 随意变更合同条款的;

(七) 在合同履行中对方违约不追究责任或擅自处理损害企业利益的;

(八) 与供应商串通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

(九)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货款、物资被骗,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十) 不认真审查资质和证件,造成因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物资而被外部检查罚款的;

(十一) 对进口免税货物不按规定使用,擅自出租、转让、赠送等,被海关检查处罚,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 不在规定的诉讼期内,对纠纷进行索赔、诉讼,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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