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集团物资采购(4)

2019-08-31 13:18

业造成损失的;

(十三) 业务人员收受供应商钱、物,经查属实的或接受供应商安排的高档娱乐、旅游活动的。

第三节 合同专用章及档案管理

第八十三条 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或解除,必须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审核程序,并经授权代表签字后加盖合同专用章生效。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一律使用统一的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他印章签订合同。

第八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台帐,健全借还合同专用章手续。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对所签合同应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编号、装订,建立合同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期妥善保存。

第八章 物资索赔管理

第八十八条 物资索赔指发现采购的物资存在质量或数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的有关其他约定时,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对供应商进行索赔的活动。

第一节 范围、方式

第八十九条 凡出现下了情形,应按规定和约定向供应商索赔: (一)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物资; (二) 在物资验收中发现质量、数量问题的物资;

(三) 采购的物资不符合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规定,存在违约情况的。

第九十条 物资索赔方式有要求供应商更换、修理、降价处理、退货、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形式,上述方式可合并使用或单独使用。

第二节 物资索赔程序

第九十一条 采购的物资因质量或数量存在问题时,由使用单位或验收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第九十二条 使用单位或验收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后,应填写《物资索赔申请(受理)表》(见附表六)并报采购部门、合同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采购部门、合同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接到《物资索赔申请(受理)表》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

第九十三条 确认属物资质量问题或数量短缺而进行索赔的,由采购部门先行向供应商进行索赔并对使用单位赔付。若协商不成,必须在法定时效期间内,提请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依法解决。 第九十四条 供应商对提出的物资索赔有异议时,应及时进行协调,协调未果,按集团公司有关法律纠纷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对物资索赔情况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九十六条 由于业务人员把关不严,使假冒、伪劣产品进入集团公司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物资索赔协调工作由供应处、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 、技术中心、审计部和法律事务部相关负责人负责。

第三节 物资索赔标准

第九十八条 物资索赔工作要严格按《合同法》及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第九十九条 物资到货数量短缺超出误差范围,按相差数量进行索赔或按实际到货数量结算。

第一百条 物资在未投入生产使用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换货或退货,如影响生产或造成停工待料要扣罚供应商违约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时,按直接损失金额进行赔付;如果因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物资索赔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 索赔工作从明确责任之日起,属当地采购的物资一周内完成;属异地采购的物资在一个月内完成,但不能因协商而延误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九章 物资出入库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各级仓库必须持有物资采购部门出具的送货凭证方可进行接货验收。送货凭证类型包括:送货通知单(含手工单)、调拨单、配送单、销售单。 第一百零五条 属于铁路整车、零担、行李快件、邮局到货的物资,保管员应与主管业务部门联系,主管业务部门要在两个工作日内补齐送货通知单。

第一百零六条 各级仓库要成立专门物资验收组,共同参与物资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物资验收记录要求填写规范,记录完善。 第一百零七条 验收人员要保证随货同行的产品资证齐全,中间商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必须加盖中间商印章。 第一百零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仓库不予验收 (一)无验收依据的物资;

(二)无产品资证或产品资证不完备的物资;

(三)实物与送货通知单、调拨单所列内容不符的物资; (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物资。

第一百零九条 保管员对验收后合格的物资,必须填写《物资到货验收登记》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第一百一十条 物资出库必须以主管业务部门开具的发料凭证,作为物资发放的依据,严禁白条发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仓库要建立双休日、节假日和夜间值班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发料,满足生产单位的供应需要。

第一百一十二条 物资出库发放要遵循“先进先出,易损先发”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仓库的物资出门证要实行“专人负责,统一格式,统一编号,交旧领新,集中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发放按照专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仓库保管员帐务处理要书写公正,及时规范。业务凭证要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库存,库存结构要科学合理,常用物资的储备不得超过生产所需三个月的用量,确需储备三个月以上的用量或特种储备的物资要经各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储备。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照阳煤供字[2008]181号《阳煤集团物资仓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结算及报表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物资采购坚持代储代销的模式,先使用后结算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储物资,供应部门依据使用单位物资使用后的数量通知供应商开票;现购物资,供应商依据送货通知单的实际验收数量开票。供应部门将根据发票进行挂账。

第一百二十条 集中采购的物资,供应处根据各单位每月实际用料明细及时开据销售发票(调拨单),下月25日前,各单位要及时结清货款,对于不能按时结算货款的单位,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物资,要根据库存、使用和消耗情况,对各车间、队组领用的材料做的日清月结。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供应商货款支付,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形式,根据资金运营情况,按照先内后外,先急后缓原则,通过会议集体商定承付。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供应处要建立覆盖全集团公司的物资统计报表体系,定期研究和分析各单位物资管理状况,及时提出物资管理指导意见。

第十一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一百二十四条 供应处是集团公司物资管理责任主体和职能部门。随着集团公司跨越式发展,物资管理范围不断扩大,物资管理精益化要求不断加深,供应处要明确专门的分管领导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集团公司物资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供应处在集团公司本部外设立的各供应站负责所辖区域煤矿的物资采购、物资配送、物资销售及业务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煤炭区域公司及化工局协助供应处对所辖单位的物资供应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供应业务检查每年定期进行两次,由供应处牵头,集团公司纪委、审计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业务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计划管理情况; (三)供应商管理情况; (四)招标和询价比价采购情况; (五)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六)仓库、储木场标准化管理情况; (七)结算管理情况;

(八)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执行情况; (九)报表报送情况; (十)采购行为是否规范;

(十一)供应系统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或在限期内未整改的,将在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考核,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各单位有权对实行集中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和服务进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可向有关部门反映,经调查情况属

实,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供应处。原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一、筹建或技改单位集中品种明细表

二、阳煤集团非煤单位部分集中采购物资明细表 三、供应商准入登记表 四、供应商考核评定表

五、物资招标(询价比价)采购评审表 六、物资索赔申请(受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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