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7倍。
住宅 住宅 LL≥0.7H 且L≥9mL L≥9m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L1新建住宅 新建建筑 L2既有建筑 计算L1可扣除h(≤5m) 且L1≥13m h可扣除 非居住空间 计算L2不可扣除h h不可扣除 非居住空间
第十五条 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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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窗 LL≥6mL设阳台
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开窗设阳台LL≥8mL
第十六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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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有特殊要求建筑 L1日照有特殊要求建筑 L2L1≥1.5H 且L1≥15mL2≥1.2H 且L2≥13m
第十七条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m;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扩大。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
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间距可适当放宽。
客房、办公 L1客房、办公 L2客房、办公 L3L1≥0.7H 且L1≥10mL2≥0.6H 且L2≥6mL3≥0.6H 且L3≥6m
第十八条 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参照第十七条规定并适当扩大,山墙间距参照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要求。
第十九条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
第二节 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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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与北侧、东侧、西侧住宅的间距,应满足被遮挡的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二小时(危旧房改造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块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正南北投影范围内住宅的间距,按以下公式计算:
L =(H - 24)×0.3+ S
注:式中L为建筑之间间距(m),最小值29m;H为高层建筑高度(m);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向投影的宽度(m)。
住宅 LSL=(H-24)×0.3+S 且L≥29m高层遮挡建筑,其建筑高度H,正南北向投注 为: 影的宽度S;L为两建筑间距,单位m。(下同)
(1)L值大于1.2H时按1.2H控制;当按1.2H计算时形体规则的遮挡建筑可套用多层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
(2)同一地块内建筑同步设计的,建筑间距可折减至0.9L,但不能与本条第(1)款同时适用;
(3)当受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时,L值可扣除其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扣除的最大值为10m。
2.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24Q(单位m,下同)。
①Q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详见附则一《术语》;
②同一地块两建筑同步设计时,可取消Q值的计算,并适用本章所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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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正南北投影区日照正南北投影区住宅主朝向 L1住宅主朝向 高层建筑 L2L1≥24Q高层建筑 L2≥24Q
(2)住宅与高层建筑山墙相对,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的,间距不应小于13Q。
L1L2住宅主朝向 高层建筑 L1≥13Q住宅主朝向 高层建筑 L2≥13Q
(3)采取第(1)、(2)款以外的其它布置方式的,间距不应小于1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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