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2)

2019-08-31 13:28

1、吴琴能退婚吗?

2、上述彩礼应否退还给于水江家? 【案例11】表兄妹能结婚吗?

王某于刘某是表兄妹,1995年刘某19岁时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一女孩,现年5岁。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1999年3月刘被王打骂后,便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并宣布与王解除同居关系。王多次要求恢复同居,均遭刘及其父母的拒绝。刘于2001年9月与同村农民丁某登记结婚。王得知后便向法院控告刘与丁重婚。 【问题】

1、王刘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2、刘丁是否构成重婚?【案例12】婚前患有精神病的婚姻的效力江苏人李林今年现陆霞隐瞒精神病史,且在婚后陆霞就多次发病,认为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而陆霞的监护人则认为陆女正处于发病期间,不宜处理婚姻问题。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陆霞婚前患有轻度阵发性癫痫,去当地医院精神病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陆霞的病情缓解出院后,因未能长期坚持服药,症状有反复,未能治愈。法院认为,被告结婚时,患有轻度阵发性癫痫,该疾病虽在医学上难以治愈,但经过治疗,病情可以控制,并非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至于婚后病情加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则不能作为李林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理由。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1、我国立法对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种类作了哪些的规定?轻度和间歇性精神疾病能否列入禁止结婚的条件?

2、该案能否适用婚姻法第3、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13】缓刑犯能否结婚去年12月,王和平与邻居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将邻居打成轻伤。今年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最近王和平要和女友登记结婚,但街道办事处不给他出具介绍信,婚姻登记机关也认为王和平是缓刑犯,缓刑犯也是罪犯,对王和平与女友提出的结婚申请不予登记。王和平认为自己因打人被判处徒刑,国家的法律已经对他进行了严厉的惩处。结婚是宪法规定的自由,自己已经民他当然有结婚的权利,但婚姻登记机关就是不予登记。1、缓刑犯能结婚吗?2、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哪些人结婚受限制?

【案例14】胡女士能否状告民政局?2002年3据当事人胡女士诉称,年4月,胡女士看到崇文区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中写明:振海”,谎称其系武警特警,骗取某部研究所办公室戴副主任的信任,让戴为其出具了婚姻状况等证明,随后赵东林化名“赵振海”骗取了胡女士的信任,并与胡结婚。胡女士认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的,应当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胡女士的律师也认为,民政局没有经过必要的审查,在缺乏事实的前提下,违法发证。胡女士曾找过民政局,但被民政局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了。胡女士在无奈和气愤之下,将海

32岁,他起诉时称,10条的规定?

她于1992年,慌称在某部委工作、

1999年他在与妻子陆霞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发

2001年9

11月与“赵振海”经过海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1992年10月,赵东林先后化名“赵志海”未婚,利用婚姻状况等证明,2月,王和平被法院判处有期27

2001“赵6

月因受刺激,陆霞的病情加重,曾

岁,作为公月,北京海淀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胡女士状告民政局的案件。、隐瞒其尚未与徐某离婚的事实,淀区民政局告上法庭,状告民政局审查不力,并且不履行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的法定职责,并要求民政局赔偿自己的损失。

1、胡女士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承担责任? 3、胡女士可否主张赔偿?向谁主张? 【案例15】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后果

林菊、林芝系同胞姐妹。1996年5月,姐姐林菊(21岁)经人介绍与某厂工人巴某相识恋爱。同年10月,妹妹林芝(18岁)在一次舞会上与某区工商银行司机董某(22岁)认识后,董某多次邀请林芝看电影、跳舞、兜风等,二人于同年12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春节期间,董某与林芝乘林父回老家之际,在林家同居生活,致使林芝怀孕。此事被林父发觉,便要他们尽快结婚。当时董某所在的单位正在分房,按董某的条件,如果领了结婚证,可分得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但林芝未达到法定婚龄,恐其单位不会开具结婚证明,办不到结婚证。于是,林的父亲便召集林菊、林芝两姐妹与巴、董共同商议,大家一致认为林芝与董某应当马上结婚,一来可以分得住房;二来可以避免未婚先孕的社会舆论。董某提出:芝的年龄不够,最好是请姐姐代她去办结婚登记”。这一建议得到了大家的赞同,林菊指出:以帮助去办,但结婚证办回来后要把我的名字改成妹妹的名字”位开局了婚姻状况证明,并于1997年3月26日亲自到董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在结婚申请书上,二人填写的姓名是林菊与董某。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二人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领取结婚证后,董某便私自用涂字灵将结婚证书上的菊字改成了芝字。同年办了婚礼。婚后二人即搬进林某的住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1997年9月,林菊以原婚姻状况证明遗失、未办结婚登记为由,又要求所在单位出具结婚证明。经办人信以为真,又为林菊开具了婚姻状况证明,林菊与巴某到巴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国庆节举办了婚礼。

林芝与董某结婚后,于1997年10月生1小女孩。因双方性格不合,对扶养小孩以及经济问题经常发生纠纷。董某对林菊怀有好感,经常借故与其往来,使巴某极为不满。纷后,离家不归。林菊即出面多次找董做工作,劝其与林芝和好。我们才是合法的夫妻。”要求与林菊建立家庭,遭到林菊的一口拒绝:你的这种想法不可能办到。”

1998年3月,董某向林菊住所地法院控告林菊与巴某重婚,要求追究他俩的重婚责任,维持自己与林菊的合法婚姻关系。 【问题】

1.本案各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你是此案的主审法官,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案例16】他们是非法同居吗?

靳巧与李力1997年相识,1998年5月,靳巧依照有关规定开具了娘家村委会的介绍信,如期进行了婚前检查。之后持村委会的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及婚检证明与李某共同到本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各种证件检查合格后,办理人员进行了问话,填写了登记手续。这时,办理人员因有急事走了,告诉他们明天再来拿证。第二天又去了一次,办证人员仍不在。这时便到了典礼日期,两人在没有拿得结婚证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婚礼之后两人又去领证,又赶上管证人员赶集去了,他们没有拿到证书。怀疑靳巧有外遇,将靳巧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效,理由是他们没有领到结婚证,是非法同居关系。

1、他们的婚姻有效吗?

2、没有取得婚姻登记证书,就一定不能确立夫妻关系吗?【案例17】领取结婚证后就可以强行要求发生性关系吗?

1992年6月,李小惠(女)经人介绍与王金海认识,同年 董某提出:“我们有言在先,办结婚证是假的,7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在筹

7

“林“结婚证我可。事后,林菊、董某分别回到自己的所在单4月2日,董某与林芝公开举

1998年2月,董与林芝再次发生纠“我与林芝的结合是不合法的,1999年6月李力因 备婚礼过程中,李小惠发现王金海品行不端,自私狭隘,性情粗暴,对结婚产生悔意,一再要求推迟婚礼和同居生活。同年10月2日,王金海将李小惠约到家中,要求与李小慧发生性关系,遭李小惠拒绝。王金海对李小慧大打出手,把李小惠左眼打成轻伤,李小惠因此花去医疗费5000元。

1、王金海有权要求李小惠与其发生性关系吗? 2、李小惠的什么权利受到侵害? 3、李小惠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案例18】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

1997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未经登记而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一直未生育,经检查,被告没有生育能力,但可以过夫妻生活。2000年3月5日,原告因与他人通奸怀孕生育一子,该子与原、被告一起生活。三、四年后,被告得知此事真相,双方即开始为此事经常争吵,并发展到动手打架。被告也逐渐形成酗酒的习惯。2002年5月23日,原告离家出走。2002年4月,原告向灯塔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因双方性格不和,被告有生理缺陷和酗酒的恶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现双方有共同财产砖瓦房3间,外债有欠我娘家亲属6000元,欠被告家亲属4-5元。共同财产要求均分,共同债务应各自承担自家亲属的。孩子由被告抚养,我承担抚养费。

被告答辩称:由于我没有生育能力,原告乱搞两性关系,才生育了一子。现双方没有和好可能,但我不同意离婚,也不抚养孩子,不承担抚养费。所欠外债应各自偿还。共同财产砖瓦房不同意分割。

1、本案双方的关系如何认定? 2、财产如何分割? 3、所生之子应如何判决? 【案例19】婚姻的效力

早年丧妻的吴文(56岁)与外地来的女工林明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不合,都同意离婚,就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写好离婚协议书,也没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各保留一份。协议书的内容中有一项提到:从此两人都不得再嫁娶,死后合葬。林明不久回老家了。1996年3月,吴某又认识了离异妇女白某,互有好感,双方于三个月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996年8月,吴某继承母亲遗产5万元。与白霞共同生活后,吴某心情愉快,就利用自己早年学过的无线电技术为别人修理电器,两年积累了1万元的存款。

林明1998年回到吴某住处,得知吴文与白霞已经同居的情况后,认为吴文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大了一顿。白某答应不再和吴文的同居,但有条件:从她和吴某的共同财产2万元中拿出这两年为了给母亲治病欠下的4000元债务,剩下的分给她一半,1997年她与吴某合买的一台价值的空调也有她的一半。林某不答应。

1.如何认定吴某与林某、白某之间的关系?为什么? 2.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何处理? 【案例20】夫妻财产的约定

王丽,女,1996年其父母因遇车祸先后去世,作为独生女,王丽继承了父母的全部遗产,包括一幢房屋,10万元现金以及房屋内的全部陈设。1998年沉浸于失去父母之痛的王丽在偶然的机会与肖雄相识、恋,并迅速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王丽父母遗留的房屋内。1999年,王丽父亲的著作根据其父生前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出版,王丽获稿酬费5万元,存入银行。因王决心秉承父志,潜心协作,不同意生育,与肖雄发生矛盾。遂双方书面约定,今后采取分别财产制,个人所得的一切财产归各自所有。王丽的一部小说创作完毕,在签订出版合同后遇车祸,造成严重损伤,住院治疗。肖雄一直陪床达后肇事单位同意赔偿王丽医疗费、住院期间收入的减少以及预计未来收入的减少等各项损失共计2002年,王丽因在生育上和肖雄意见不一,同意与肖雄离婚,但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界定与划分未达成协议。1、 分析以上各项财产的性质如何? 2、以上财产应如何进行分配,请说明理由。

8

3间价值14000元,把白霞4000元偿还自己3000元相2000年,2个月。15万元。

【案例21】借腹生子的后果

徐梅是山西一个县城城建局的职员,结婚后与丈夫杨建安感情尚好,婚后第二年生有一女已经8岁。杨建安一直希望能有个儿子,可徐梅认为违反再生一胎违反计划生育,不愿意为了再生个男孩冒丢掉工作的危险。杨建安十分生气,认为自己能够养活一家人,即使徐梅单位处分徐梅她丢掉工作,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如果徐梅不愿意再生孩子也没关系,他要请人为他生个儿子。之后,徐梅知道杨建安一直在想法找人生儿子,自己又不愿意把一个好端端的家毁掉,杨建安迄今并无与徐梅分居或离婚的迹象。为此,徐梅一筹莫展。杨建安在离家20公里的地方办厂,徐梅上班也没法跟踪他,也不愿意把事情搞得沸沸扬扬。 1、如何理解生育权?

2、如杨建安果然要借腹生子,并定有生育合同,这样的合同效力如何? 3、请为徐梅出主意以解决其遇到的难题。

【案例22】妻子与人发生性关系,丈夫可以主张赔偿吗?

1999年7月,22岁的佟刚高考落榜后回家务农,父母给他说了个媳妇刘桂花,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于第二年7月举行了婚礼。2000年正月,为挣钱环结婚欠账,佟刚外出打工。就在佟刚外出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传来了媳妇生孩子的消息,且孩子出生后不到两天就死掉了。佟刚感觉事情不对,从佟刚结婚到孩子出生只有七八个月的时间,这是不可能的。经家人开导,媳妇说除了原委:原来在1999年4月份,邻居马术林成刘桂花父母不在家强奸了她,后来两人有发生了几次性关系。佟刚气愤不已,想报复又担心违法犯罪。从此整天忧伤,加上村里人们的议论,佟刚觉得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

1、 佟刚若提出离婚能得到法院的准许吗? 2、 佟刚能像刘桂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3、佟刚能向马术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第四章 离婚制度

【案例23】浅析离婚的标准

范庭(男)与贾鹤(女)自幼青梅竹马,长大后,在双方父母的促合下,于1995年结了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一年后生一女孩。过了几年后,范庭承包了一旅店当上了经理后,因事务繁忙常不回家。后来在单位与女秘书祝春通奸被贾鹤发现,夫妻关系紧张。范庭遂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和、并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而是由其父母包办为由,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贾鹤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解决。范庭看了婚姻法,认为离婚原因中由于与人同居就可以认定感情破裂,干脆不在回家住,在旅店里公开与女秘书居住,甚至带女秘书来家鬼氓,已达到羞辱、逼迫贾鹤的目的。贾鹤知道范庭的目的,还是不同意离婚,认为自己不能便宜了范庭。范某从2002年5月后就没再回过家,也不向贾庭和女儿交生活费。贾鹤靠自己的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的生活,还向亲戚借钱给孩子交学琴、学外语等费。

2002年8月,范庭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贾鹤则坚持认为,只要第三者不插足,夫妻关系可以和好坚决不离。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1998年从范庭单位购买的集资住房,交购房宽8000元,一套家具及电视、冰箱、空调等,在分居时,范庭因生意陪3万元,带女秘书出去游玩欠债2万元,外债共计5万余,贾鹤为生活所欠债5000元。

1.本案中法院准否范某和贾某离婚?为什么? 2.如判离婚,孩子由谁直接抚养?财产如何分割? 3.双方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

4、贾鹤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得到怎样的法律救助? 【案例2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清偿

赵刚,男,26岁;郑永,女25岁。赵刚与郑永商定于2001年春节结婚,并共同积攒了1万余元作为结婚的费用。2002年夏,赵所在的城市的三家企业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赵刚听说购买原始股无风险,绝对发财,就拿出准备结婚的积蓄购买了面值1万元的股票。但半年后,仍不见股票上市,因原定的结婚期限将至,他不得不找两个哥哥各借款5000元,筹备结婚事宜。结婚时,购买了家具以及1台18吋的彩电。双方还用余款请客以及外出旅行。婚后不久,三家股票相继上市,且行情日涨,赵刚抓住机遇,以平

,9

均1:1.5 的比例抛售了全部股票。此举不仅还了借款,还购置了高档电视、组合音响、电冰箱各1台。又将余款投入了股市,继续炒股。但此次出乎赵刚的预料,股市直线下跌,且跌势惊人。赵刚购进的股票全面大亏,且较长时间内不见回升。赵刚追悔莫及,并导致精神失常。经精神病医生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新婚不久的妻子郑永因而向法院提出离婚。

1、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2、双方在婚前购买的家具、彩电以及因请客以及外出旅游所花费的费用如何处理?

3、赵刚第一次购买股票所得应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郑永能否要求分割用此款购置的财产? 4、如果赵刚第一次购买的股票即亏本,郑永是否应当承担损失? 5、对于第二次炒股的损失应由何方承担? 【案例25】夫妻财产分割

付雅,是制鞋厂的女工;童小东,男,是县机关干部。付与童二人于年2月,童小东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法院于1970年判决二人离婚,儿子由付雅扶养。分给童小东的那部分财产,交给付某作为儿子的扶养费。1980年4月,童小东得到平反,恢复了工作,元,全部存入了银行。1984年5月份与付雅复婚。切,群众有议论。付雅要求组织做做童小东的工作,注意影响。童小东认为付霞在自己最困难的时候提出离婚,现在又故意损害他的名誉,对付霞十分不满,年6月,童小东以付霞干涉他的正当自由、散布谣言、夫妻关系长期不和、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于1995年7月分居。被告付霞认为夫妻感情不和,是第三者介入造成的,原告童某的作风败坏,要求予以处理,对离婚表示不同意。1995年10月过其母等5人将他们二人送到派出所,为此原告童小东受到组织上免职和记过处分,夫妻关系更加恶化。因付霞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加之法院认为佟小东在夫妻关系产生裂痕上有明显过错,判决不予离婚。1995年底,拿到判决书的佟小冬离家到南方朋友的公司工作。直到回家看过付霞。在法院开庭审理中,被告付霞提出,原告在价值8550元,并有有关单据,查证属实,对此1为,房子是自己用复婚前四年的工资购买的,14400都应该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夫妻平分这两项财产。另外,佟小东于的设施,价值已过50万,付霞要求对进行分割。付霞同时主张童小东几年来一起自己,要求同小东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佟小东认为付霞有退休金,无所谓遗弃。1、请对上述争议财产加以分割?

2、付霞关于遗弃的损害赔偿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例26】妻子有权分得奖金吗?

黄谨和因丈夫陈贵荣嗜酒几乎没有一天不喝醉,于离婚判决书下达,黄谨对其中有关孩子抚养费的内容不服,二审没判下来,黄谨就从电视上得知,陈贵荣买彩票中了间的财产,她应该得到一半。遂向二审法院提出对陈贵荣中的 这时,陈贵荣的父亲站出来说,彩票和大奖是他的,儿子只是代买彩票,代为领奖。1、 妻在分居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对方可否主张权利? 2、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3、陈贵荣父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27】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1、韩利与范霞与1998年结婚,生有一个女孩, 1965年结婚,生育一子。12年期间的工资年3月,因童小东与自己办公室一位女秘书关系密1995年5月,矛盾进一步恶化。2002年7月再次提出离婚期间,再未1985年2月,背着被告在某市买旧房一间半,14400元应由二人平分。而原告童小东则认2000年在南方买了一套住房,加上房内

1998年10月开始分居,并要求离婚。于2月1日又上诉到上海中级法院。15万元的大奖。黄认为这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15万大奖予以分割。 1岁。由于韩利下岗,2002年8月范霞提出离婚。

1968

1440019952000年1月2月28日,10

15年。在童小东服刑期间,付雅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按照有关政策补发给童小东服刑1995夫妻间产生矛盾。13日晚,童小东在某市学习时与一女子同宿,被告付霞通间半房和存款元是补发的工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所以两项财产

现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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