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李某的控制之下,江某无法得到遗产,便将死者张某的妻子告到了法庭。一审判决原告败诉,二审法院也认为死者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死者未经被告同意,单独对夫妻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一审被告的合法权益,所以,维持了原判。判决的理由还有张某生前与张某发生非法性关系,该遗赠违背了民法通则中的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故遗赠关系不能成立。遗产理应归李某的妻子合法继承。 围绕本案的判决,一些学者持不同看法,认为我国《继承法》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与遗赠的规则。其中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本案中,死者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决定将自己的财产赠给那位张姓女子,并且办理了公证手续,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张某要获得该遗产,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如果到期未表示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视为放弃受遗赠。张女以非同寻常的方式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勇气和法律意识值得钦佩。 有些学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粗暴侵犯,是用道德来代替法律,是德”。即使死者生前与受赠人发生过性关系,并不能构成剥夺其获赠权的理由。本案的处理没有支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也是对遗嘱自由的侵犯。【问题】1、2、何谓公德?3、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应当如何理解?4、此份遗嘱有效吗?为什么?1、【案例周非和孙权老人同在一村,孙权家资比较丰厚,担心自己将来无人照顾,就于了遗赠扶养协议,规定村委会负责孙某的生养死葬;在其死后,其全部财产归村委会所有。了孙权的邻居,经常帮助孙某干家务,运某建立了良好的友谊。周非因家庭负担沉重,生活困难,孙权希望帮周非一把,也为感激周飞对自己的关系和照料,在临终前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的一般以赠给周非。孙权去世后,周非持遗嘱找到村委会,要求接受孙某的遗赠,村委会不同意将遗产分给周非,认为村委会和孙权有约在先。123
【案例去年底,郑平的丈夫、儿子和孙子在一场车祸中同时遇难。郑平的儿媳妇身体不好,闻此恶讯后,病情日渐恶化,不到一个月就去世了。郑平伤心欲绝,亲人们突然间离我而去。不久,我也病倒了。郑平儿媳的父亲来郑平家乡我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郑平婆婆也要求继承遗产。郑平身体不好,心情更遭,如今有可能为遗产纠纷打官司。郑平共有遗产【问题】 1、如何确定郑平丈夫、儿子和孙子死亡的时间?2、遗产应该如何分配才合法
“法律输给了道1992年与村委会订立1994万元左右。 21
《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关系?
该案在处理时应当使用那些法律规定?
62】周非有权接受孙权的遗产吗?
年周非成
、孙权的遗赠有效吗?
、周非对孙权所作的帮助能得到补偿吗?
、孙权希望周非得到自己一半遗产的意愿能实现吗?
第十二章 遗产的处理
63】
6万元左右,儿子和儿媳的共有遗产价值10
曹小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她结婚时将给10000美元作为贺礼。刘贺与曹小女于1989年结婚,1990年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曹小女10000美元。刘贺与曹小女于1991年生育一女孩刘元。1995年刘贺去广州经商,不久与另外一女子刑丽丽共同生活,从此再未与家人联络。曹小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共计1万元。1998年,刘贺因车祸去世,经查,刘贺与刑丽丽有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另外,刘贺父亲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刘贺与弟弟刘折继承了父母遗产,刘贺得到家乡的房屋一套。 律师分析
(1)刘贺遗产有哪些?
曹小女姑姑赠与的10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刘贺有5000美元。
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一套亦为夫妻共同财产,曹小女有其中一半的权利,另外一半是刘贺的个人遗产。
刘贺与刑丽丽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刘贺个人所有1.5万元。 刘贺个有财产20万。
曹小女所借一万元为共同债务,刘贺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
综上所述,刘贺遗产共计21.5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半套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2)刑丽丽可否继承刘贺的财产?
刑丽丽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刘贺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刑丽丽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3)如果刘贺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刑丽丽,此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刘贺幼女刘元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刑丽丽。 (4)假如刘贺与曹小女结婚后,刘贺之母将一枚祖传的戒指交给刘贺以表祝福,刘贺去广州前曾立下遗嘱将戒指留给曹小女,刘贺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刑丽丽,问曹小女可否凭遗嘱索回戒指?
不可以。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人有权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但是,由于该戒指是母亲为两人结婚而作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曹小女本来就享有一半的权利,因此对曹小女的部分权利刘贺无权处分,曹小女可以以此为由要回戒指,但是必须补足刑丽丽戒指一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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