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入罪问题探究

2019-08-31 13:44

婚内强奸入罪问题探究

提纲

摘要

一、我国对婚内强奸的几种看法。 二、婚内强奸不为罪的社会危害。

三、婚内强奸入罪的法理基础和事实依据。 四、婚内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及其认定。

参考资料

婚内强奸入罪问题探究

摘要: 婚内强奸作为一种家庭暴力行为出现在家庭中,在古今中外可谓是屡见不鲜。婚内强奸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此种行为如何从法律上给予明确定性和处罚,在国内外法学领域里一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法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三大纷争,肯定说认为,我国刑法典关于强奸罪的法律条文并没有明文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并无罪刑法定的障碍。否定说认为,婚内强奸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显然有别于一般的强奸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强奸罪。折衷说认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强奸妻子不构成强奸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1.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本文在综合以上观点后,在对婚内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婚内强奸入罪的法理基础和事实依据,婚内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及其认定。对婚内强奸入罪问题有必要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的探讨。这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婚内强奸 ;罪刑法定;婚内强奸罪认定。

一、我国对婚内强奸的三种看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用暴力或其它方式与妻子发生性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的这一问题,我国法律界大致有三种看法。

(一)、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本人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丈夫构成强奸罪的以外,丈夫强奸妻子的不够成强奸罪。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己作为合法婚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关系没有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因而,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违法。在我国,从习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而且这种犯罪事实很难确定,既难于找到可靠的证据,又有被于法理民情。”此外,主张

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婚内强奸不按强奸罪处理有利于维护作为社会存在细胞的家庭个体的稳定,从而有利于维护整个法律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其理由是:社会是由单个的家庭细胞组成的,社会的井然有序取决于每个家庭细胞的安定团结,只有每个家庭都处在稳定之中,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才是可以预期的。而夫妻又是一个家庭中的最基本成员,将婚内强奸不以强奸罪论,可以有效地防止妻子假借未经本人同意、违背本人意志为由来要挟丈夫,从而使基本的家庭生活得以维系,也可以使司法机关免受婚内强奸取证之难的困扰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办案效率。该学说是绝大部分法律学者的观点,亦被一些司法部门所采用。综合来说否定说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2、如果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就会破坏婚姻的稳定,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3、承认婚内强奸是犯罪,就可能使妻子随时以此来要挟丈夫、诬告丈夫。4、另外婚内强奸取证也比较困难,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

(二)、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

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也是如此。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是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就应以强奸罪论处。”该说仅是极少部分学者的观点,亦未被司法部门所理睬。

(三)、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我们既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我国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行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

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关系,继而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折衷说的结论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强奸妻子不构成强奸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1.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

司法部实践采纳了折衷说。1989年8月,河南省信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靖志平有期徒刑6年,这是我国第一起对婚内强奸的有罪判决。1999年12月24日,上海市青浦法院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卫明强行与自己妻子发生的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我们似乎可以发现司法部门对婚内强奸案件的基本态度: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丈夫强行将妻子奸淫的,丈夫构成强奸罪,除此之外不支持妻子控告丈夫强奸罪。

二、婚内强奸不为罪的社会危害。

在现实生活中,婚内强奸发生以后,作为妻子不但得不到大家的同情,反而被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不应由司法部门介入进行处理。这是因为社会上的一般认识,在性关系上,妻子根本无性权利、性自由可言,一个好的妻子应该是“顺从”的,应该对丈夫“尽责”,即使遭受丈夫强暴,也只能忍气吞声,因为在古代,妻子根本没有任何控告丈夫的权利,妻子即使控告属实,也要被判罪。从这种陋习中可以折射出以下真相:人类自进入父系社会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可以说就是男性对女性性奴役的历史。既然男女不平等,丈夫也不容怀疑地享有性专制权,而妻子必须服从,所以在整个奴隶时代、封建时代甚至一直到现代社会,婚内强奸尽管经常发生,却从来就没有作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被提出来,更没有提高到犯罪的高度。其实这就是所谓婚内强奸中的“丈夫豁免”。也正是在这种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还在悄无声息的深刻影响下,到了现代,即使婚内强奸作为一个问题被提出来,绝大多数人也坚持认为这是属于

家庭伦理问题,对于进行强暴行为的丈夫不构成强奸罪。这简直是对广大妇女的又一次奴役,是对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的肆意践踏。

(一)、婚内强奸是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

婚内强奸只是家庭男尊女卑现象的冰山一角,背后是数千年来男女权利不平等的事实存在;虽然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一直坚持男女平等,但是事实情况并非如此,妇女在很多方面一样受到不公平待遇。坚持妻子有权控告丈夫犯强奸罪,是对数千年来父权制社会血腥暴力的当头一棒。现在应该是大力加强公民教育,深化大众对女性性权利认知的时候了。

我国新旧两部《婚姻法》都明确宣布: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也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不仅包括男女社会地位等的平等,当然也包括在性生活中夫妻在性权利上的平等。那种认为妻子负有随时顺从丈夫性要求的义务而不能进行拒绝的主张,是\男尊女卑\的落后的封建意识影响,是对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践踏。

肯定婚内强奸罪行,能够使大家意识到:妇女同志自己在性权利上是平等的,婚内强奸作为夫权时代的产物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现在不能再对妻子采取强暴措施,否则将会构成强奸罪,等待法律的制裁。所以,肯定婚内强奸,虽然不能完全制止婚内强奸行为的发生,但它将具有重要的象征性意义:有助于运用法律在推进实现男女真正平等方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有助于结束男性对女性性奴役的历史。可以说,肯定婚内强奸,是标志着女性真正解放的一大里程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大进步。

婚姻双方彼此的关系是平等的占有关系,无论在互相占有他们的人身以及他们的财产方面都是如此。既然夫妻在互相占有对方人身方面是平等的,则性权利就不能为男性单方面所享有,而妻子也不能仅承担性义务。妻子不仅有过性生活的权利,也有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性生活应当是夫妻之间自然、默契的灵与肉的交流。认可丈夫有性侵犯的权利,否认妻子有性拒绝的权利,是对婚姻中人身占有平等权利的极端藐视,更是对妇女人格及性自主权的严重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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