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运动时期,欧洲大陆的一些自由主义者常常带有理性主义的特征,而英国的自由主义者,从洛克到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则都重视经验的作用。因此,在自由主义内部,一开始即存在着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认识论分歧。新自由主义者大多继承了理性主义的传统,他们对肯定性自由的强调、对国家干预的提倡,背后都隐含着某种理性主义的根据,也即都相信人有理性能力支配自己和控制社会。罗尔斯 的《正义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理性主义在当代的一个范本。保守自由主义者主要是继承了英国自由主义的经验主义传统,对崇拜理性和滥用理性的现象进行了批评,对理性主义在实践中的危害进行了分析。他们既强调理性的限度和经验知识的重要,又重视历史传统的作用和社会的自发进化性质,在方法论上体现出和新自由主义较大的差异。
第二,新自由主义一般强调肯定性自由(积极自由),保守自由主义强调的则是否定性自由(消极自由)。从新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格林开始,肯定性自由就是新自由主义自由观的重要特征。肯定性自由主要指的是人发展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价值的自由。由于这种自由观在60年代曾受到过伯林 的尖锐批评,所以,罗尔斯 在《正义论》中曾试图避免使用肯定性自由和否定性自由这两个概念;但他的自由定义却事实上包含了这两个方面的含义,目的就是想调和二者的冲突。强调自由的肯定性质,就要回答如何保障人的发展、如何为个人的发展提供社会物质条件的问题。这自然容易引出福利国家、参与民主等结论,而这些恰恰是保守自由主义者竭力反对的。为此,他们批评肯定性自由观会导致强制,最终破坏自由,认为真正的自由应该是否定性自由,即摆脱他人干涉的自由,或不受制于他人专断意志的自由。这种否定性自由,正是古典自由主义自由观的实质。
第三,新自由主义一般主张加强政府干预,保守自由主义则坚决捍卫自由市场秩序。新自由主义的政府干预主张主要是针对自由市场的弊端提出来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曾经把自由市场描绘成能够通过自由竞争实现社会自然协调的美妙机制。但是,新自由主义者看到了市场的失灵,那就是自由放任的市场一方面会导致垄断,破坏竞争;另一方面会加剧社会的不公,限制乃至妨害一些人的自由;同时还会造成经济周期的波动,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此,他们希望通过政府的干预活动,弥补自由市场的不足。二战以后日益发展的国家干预就是在限制私人垄断、熨平经济波动、增进社会公平、促进个人自由(肯定意义上的)等旗号下进行的。保守自由主义者从经济、政治、哲学等角度对国家干预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批判,对私有制和自由市场进行了辩护。经济上,保守自由主义者一方面揭示政府的失灵和政府干预对经济发展的危害,一方面论证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自由市场机制本身的有效性。政治上,他们集中批判政府干预导致的政府超载、官僚主义、行政效率低下,以及对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破坏,同时把自由市场看作是解决这些问题的良方和实现自由、民主、法治的基础。哲学上,他们主要批判了国家干预主义的哲学基础,如肯定性自由观、分配正义或社会正义要求以及建构论理性主义等;同时,他们又为自由市场秩序提供了新的哲学论证,如哈耶克 的自发扩展秩序理论、诺齐克 的持有正义理论等。
第四,新自由主义一般主张扩大民主参与,保守自由主义则更强调民主的间接性质。自由主义从其诞生之初就对民主抱有一种矛盾心理。一方面,它希望借助民主的力量推进它所要求的改革,另一方面它又害怕民众力量的过分强大威胁自己的利益。这种矛盾实际上也是自由主义追求的自由与平等之间的价值冲突在政治上的表现。尽管自由历来是自由主义的首要价值,但平等的程度以及自由和平等的相对关系,在不同的自由主义者那里者却存在不小的差异。比较激进的自由主义者较多强调平等,而比较保守的自由主义者则较多强调自由。由于平等反映着大多数人的愿望,所以,较多平等取向的自由主义者也较重视民主的价值。自从普选权在西方国家逐渐实施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自由主义内部关于民主问题的分歧出现了扩大的趋势,分歧的焦点就是现实的民主到底应该进一步扩大还是应该限制。比较激进的新自由主义者看到,民主权利的形式平等和人们对政府决策的实际影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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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因此,他们主张进行改革,扩大参与。保守自由主义者则抱怨民主的\过分发展\,主张恢复原先的自由主义民主,即间接民主,把政治交给那些选举出来的精英人物去操心,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这种主张有时又被称之为\能人统治\。
第二节 新自由主义
一、新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从一开始就是自由主义的基础,甚至有学者直接将个人主义同自由主义等同起来,视个人主义为自由主义的代名词。在古典自由主义的范式中,\个人\常常被理解成一个单一的、自我封闭的存在。个人是他自己身体和能力的\所有者\,他不欠社会任何东西,他所创造的利益被视为身体所有权的延伸。个人的欲望和利益被看做是至高无上的,理性是满足个人欲望的工具,每个人都受来自其内在的欲望和激情的驱使,并且每个人还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仲裁者,因此社会制度应尽量避免对个人作出裁定。同时,既然只有个人才能对他们自己负责,所以也就不可能存在任何集体的或社会制度的责任。个人的善才是唯一的善。 现代西方学界一般把自由主义讲的\个人主义\划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一个是伦理意义上的。方法论意义上的个人主义指的是一种认识社会的方法,它的意思是:\我们惟有通过理解那些指向其他人并受其预期行为所指导的个人行动,方能达致对社会现象的理解。\伦理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包含三个主要命题:(1)个人是道德价值的最终单位;(2)不存在超越或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的社会利益;(3)个人的福利需要人们尽可能地做出自己的选择。 简单来说,伦理意义的个人主义就是强调个人的主体地位和个人的自由选择。对此,哈耶克 进行的概括是,个人主义就是\在限定的范围内,应该允许个人遵循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价值和偏好,而且,在这些领域内,个人的目标体系应该至高无上而不屈从于他人的指令。\他说:\就是这种对个人作为其目标的最终决断者的承认,对个人应尽可能以自己的意图支配自己的行动的信念,构成了个人主义立场的实质。\
个人主义曾经对人的个性的发展、个人积极性和首创性的发挥以及个人的自由起过促进作用。但是,随着自由放任政策的不断发展,不受约束的个人主义则逐渐膨胀;只顾个人自私的经济利益,不顾个人自利行为对社会利益的消极影响,无视个人应尽的社会责任,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而严重地威胁了资本主义的社会政治秩序。于是,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对个人主义提出批评,其中最激烈的批评者就是社会主义者。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自由主义者也开始对个人主义进行反思,并试图对个人主义做出新的解释,以调和个人与社会的冲突。
杜威 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旧个人主义\提出了批评。他认为,我们的物质文化正处于集体化与合作化的边缘,然而,我们的道德文化连同我们的意识形态,依然充满源于前科学、前技术时代之个人主义的理想与价值。在这种个人主义的支配下,由于人们只考虑个人的目标,所以,虽然人们的行为促进着合作的与集体的结果,但这些结果却外在于他们的意图,并与源于社会实现感的那种满足回报无关。对他们自己和他人而言,他们的商业活动是私人的,其结果是私人的利润。他说:\只要存在这种分裂,就不可能有完全的满足感。\他指出,对纯粹个人经济利益的追求限制了人们之间的合作的增长,使得人们的合作仅仅停留在金钱层面上。在他看来,这种合作是无机的,它构成了对个性的限制,使个人无所作为,造成了\失落的个人\。
他把旧个人主义称之为\唯利是图的个人主义\,认为把这种个人主义说成是物质繁荣的动因,是没有道理的。\它曾是某些大富翁发迹的原因,但与国家财富无关;它在分配过程中发挥作用,但与终极创造无关。表现为谋取私利之热情与事业心的经济个人主义,一直主要是技术与科学运动的附庸,且常常是寄生的附庸。\这种个人主义使唯一的创造个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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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的--服从于维持一种制度,该制度仅为少数人提供机会,因为他们在经营唯利是图的商业中老谋深算。\杜威 明确指出,美国已从其早期的拓荒者的个人主义,进入到一个合作占统治地位的个人主义时代。由于传统的个人主义完全无视由于现存经济、法律、政治制度形成的不平等,从而破坏了民主的原义,背离了民主的要旨。他认为,这种个人主义正在造成一场严重的文化分裂和社会道德危机。
为克服旧个人主义带来的种种危机,美国的新自由主义者提出了\新个人主义\概念,试图融合集体主义的一些要素,为美国创造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政治秩序和价值体系,以应付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杜威 观察到,在改革时代的美国,个人主义的名称虽未改变,它的含义却发生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新个人主义中的个人开始摆脱孤立,倾向于追求共同的利益。美国正在平稳地由早期的拓荒者个人主义向合作主导的情形过渡。
新个人主义的一个特点就是强调人的社会性。针对旧个人主义把个人想象为孤立的原子这种观念,杜威 指出:\不受团体组织--无论是家庭的、经济的、宗教的、政治的、艺术的,还是教育的--约束在一起的个人只是些怪物。设想把它们维持在一起的联系只是外在的,而并不反作用于思想与性格,从而产生个人的心性结构,这种想法是荒谬的。\格林也非常强调人的社会性质,认为社会是个人自我实现和品性形成的唯一途径;每个人都有一种精神上的潜在价值,这种价值可以通过社会来实现。他指出:\一个人为自己追求利益并非是一种持久的快乐,只有当他认识到其追求的目标是对社会公益作持久的贡献时,这种追求才能满足其永恒的自我。\霍布豪斯认为,个人如果同社会相隔离,他的生命也会变得完全不同,他的很大一部分将不复存在。他断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集体的利益规定的,任何权利脱离了公共利益就无法存在,因此,个人权利不能同公共利益冲突。另外,他还强调个人财富的社会性质,指出个人的财富不仅有赖于社会的保护,而且这些财富的创造也离不开社会提供的各种条件和机会。
与此相适应,新个人主义的另一个特点是强调合作的重要性。杜威 抛开传统个人主义的孤立与封闭,将\不断增加的经济生活中的合作\作为一条合适的线索,以此作为其新个人主义理论的一个出发点。他主张应该创造一种新型个人,这种新型个人的特点是,其思想与欲望的模式与他人具有持久的一致性,在所有常规的人类社交中表现出合作性。不过,应该注意,这里的讲的\一致性\并不是千篇一律的意思,而应是\相容性\的意思。因为,杜威 理想的新型个人是有个性的人。在他看来,旧个人主义使人人都成了经济动物,造成了个性的泯灭,而新个人主义的目的之一是要使人的个性回归。他指出,个人主义者只有当他们的观念和理想同他们所处的时代现实相协调时才会重新找回自我。这也就是说,个性回归之路不在于将社会合作和个体对立起来,而在于将二者协调起来。
不过,由于个人主义在英美文化中根深蒂固,所以,新个人主义者批判传统的旧个人主义时,并不想彻底改变它。他们仍然坚持,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挽救神圣的个人主义;对他们来讲,集体主义意味着自由的终结。然而,新个人主义与旧个人主义还是有所不同的。这种新个人主义增添了某些集体主义的因子,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对推动古典自由主义向现代新自由主义转型,对解决西方社会当时面临的种种危机和问题,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这种新个人主义是现代新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二、积极自由观
新自由主义者和古典自由主义者一样,都主张维护个人自由,发展个人自由,只不过二者在自由的含义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古典自由主义者讲的\自由\是一种消极意义或否定性意义上的自由,而新自由主义主张的自由则是一种积极意义或肯定性意义上的自由。 消极自由是一种不让别人妨碍自己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它的含义是:当个人处于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状态时,个人就是自由的;过多的国家干预通常被看作是削弱了个人的积极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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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基本自由。
换句话说,按照这种自由观,自由就是尽可能地免于外在的不正当限制,或者按照哈耶克 的说法,自由就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
新自由主义的创始人格林不赞成这种自由观,并针对这种观念提出了积极自由的思想。在《论自由立法与契约自由》 一文中,格林指出,虽然那些被迫而不是自愿行动的人是没有自由的,但是,在另一方面,如果仅仅排除强制,仅仅使人能够按照自己的喜好做事,其本身也无助于真正自由的实现。在某种意义上说,那些四处流浪的原始人,是没有人能够很好地做他所喜欢之事的。他并没有主人,也没有人对他说不。但我们不能说他是真正自由的,因为原始人的这种自由并非长处,而是弱点。他虽不是某人的奴隶,但却是自然的奴隶。虽然全然没有社会的限制,但他却经受着大量自然需要的强制。除了服从于这种限制以外,没有人能够从这种强制中解脱出来。所以,服从是通向真正自由的第一步,因为这是走向人的才能得以充分发挥的第一步。
为此,他认为,当我们说到自由的时候,不是说自由仅仅意味着免于限制和强制;不是说自由只不过意味着我们可以自由地去做我们所喜欢的事,不管我们喜欢的是什么。同时,我们也不是指这样一种自由,它能够被一个人或一群人所享有,但却要以他人失去自由为代价。当我们把自由作为某种值得高度珍视的东西来谈论时,我们指的是一种去做值得做或享受值得享受的事物的积极力量(power)或能力(capacity),而且这种事物也是我们与他人共做或共享的事物。我们用它意指一种每个人靠自己同伴给予帮助和安全才能运用的力量,同时也是他反过来为他们提供帮助和安全的力量。
在格林看来,人的自由是与他自身具有的道德能力、他的不懈的创造精神,他的信仰的坚定程度,以及他对道德理想矢志不渝的追求成正比的。人愈积极主动地增强自身的创造力量,发挥自身的道德能力,坚定信仰,忠诚于理想,人就愈能完善地实现自由。依照格林的道德观,真正的自由乃在于个人道德的自我完善,在于每个人充分发挥个人能力去实现共同善。这是一种积极的自由,主动的自由,真正的自由。只有这种新的具有积极意义的自由才是新时期应当实现的自由,才是最理想的自由。
与格林一样,杜威 也是积极自由的大力提倡者。他认为古典自由主义之所以过时,是因为它把自由看作是个人所有的、现成的东西,它不以各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安排为转移。古典自由主义没有重视社会制约,尤其是没有重视对经济力量的社会制约,因此,古典自由主义主张的个人自由是得不到充分保障的。他反对把自由看作是一种自然权利,也反对把自由和限制绝对对立起来,认为\自由总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一个个人问题。因为任何人所实际享有的自由依赖于现存的权力或自由的分配情况,而这种分配情况就是实际上在法律上和政治上的社会安排--而且当前特别重要的是在经济上的安排。\因此,\在任何时候存在的自由系统总是在那个时候存在的限制系统。如果不把某一个人能做什么同其他的人们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关联起来,这个人就不能做任何事情。\
在杜威 看来,绝对的个人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个人享有的自由要以国家和社会促进个人解放的程度和对个人自由的保证为条件。他认为,古典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是个人在不妨害他人同等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做一切事情的自由,它导致了无节制的个人主义,并破坏了真正的机会平等,从而也破坏了大多数人的自由。他主张把自由和平等真正统一起来,而能够实现这种统一的自由就是积极自由。在他那里,积极自由指的是个人使自己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并造福于社会的自由,它是以人们在经济上普遍享有平等的机会和社会福利为条件的,并且其内容是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的。
总起来看,新自由主义者讲的积极自由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它不仅是摆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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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缚的自由,而且是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自由,是发展人的潜能、实现人的价值的自由;其次,它不是恣意妄为、不顾他人的自由,而是符合道德准则、与他人与社会有益的自由;最后,它不是某一个人或集团所独享而剥夺别人同等机会的自由,而是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平等分享的自由。这种自由观是新自由主义政策主张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
三、政府干预与福利国家
古典自由主义的国家观是消极国家观。根据这种观点,国家被看成被动的东西,它的职能就是\警察\职能、\守夜人\职能,也即它是保护个人自由,而不是促进个人自由的。同时,它把国家看作是对个人自由的主要威胁,所以要尽量限制国家的权力,主张实行自由放任主义,强调最少管理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然而,这种放任主义的国家观在实践中的结果是自由成了少数人的特权,垄断组织成了社会的主宰,穷人和弱者成为弱肉强食的对象。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这不符合他们的理想。于是,在强调积极自由的同时,他们也强调国家的积极作用,主张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具体来说,就是主张国家不仅要为个人的自由提供安全的保障,而且要主动地为个人自由的发展创造条件,要主动地排除妨害自由发展的贫困、饥饿、疾病、伤残、愚昧等等障碍,要积极地推进公共福利和社会的发展。简言之就是要用全民的福利国家代替过去的警察国家,用政府的积极干预代替过去的自由放任。 格林根据积极自由观念,论证了加强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他指出,一个社会中自由的增长不能以国家权力的减少为标准,国家权力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损害。相反的是,只有国家行使更多更大的权力,为国家中全体成员谋求更多更好的利益,促进全体成员所拥有的能力的发展与发挥,社会中存在的自由才得到增长,每个成员才会越来越自由。国家的积极作为是真正自由的需要,是实现公共善的需要。因此,每个社会成员不仅不应敌视国家,反对国家的积极作为,而且应当拍手欢迎国家,拥护国家为促进个人能力的发挥而采取的种种必要措施。
博赞克特(又译鲍桑葵)认为,\社会和国家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最终目的一样,是实现最美好的生活。\而国家活动的独特性在于,\它容许为了最终的积极目的而采取种种积极的行动和干预\。
不过,这种积极的行动和干预却带有间接的性质。也就是说,国家只能通过保障人的外部行动来间接地实现这种美好的生活,而不能直接实现这种积极目的。或者说,国家的作用就是\用它的力量来克服阻挡实现这个目的的种种障碍--既从心理上,也从对心理来说必不可少的外在环境方面。\他把国家的这种行动也称为\维护各种权利\,只不过他这里讲的权利和古典自由主义讲的权利有很大不同。对于古典自由主义者来说,权利是自然法所赋予的,是存在于人性中的自私的、普遍的、不可剥夺的要求,而博赞克特则把权利看作是得到国家承认的种种要求,即维护有利于实现最美好生活的条件的种种要求。另外,他还认为,每一项权利都包含着一项责任,这种责任既意味着权利的要求应当是由法律来保障实现的,也意味着一切权利只有同实现较好生活这一目的联系起来才能获得其权威性,才能得到保护。 凯恩斯从经济学的角度批判了自由放任主义,论证了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和范围。在《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一文中,他反驳了自由放任主义的一系列理论假定。他说,假定个人在他们的经济活动中拥有约定俗成的\天赋自由\,这是不真实的,世上也不存在赋予那些权利的拥有者和获得者以永恒保证的\契约\。宣称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必定会相互一致,这是没有根据的,上天并非是如此来统治世界的。说两者在实际上是一致的,这也是不真实的,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是照此来管理社会的。断言开明的自利必定会促进公共利益,也不是根据经济学原理得出的正确推论。而所谓自利一般是开明的,同样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个人在追求他们各自目标的实现时,常常是太愚昧、太懦弱,以至于甚至在这方面都难以如愿以偿。经验也并未表明,当人们组成一个社会单位来行动时,会总是不如他们各自单独行动那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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