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敏锐。他看到,自由放任主义的结果是财富分配的严重不均、失业的增加以及合理的企业预期的落空等。为此,他主张,自由放任主义的时代应该终结,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职责。划分政府合理权限的关键,是把那些\在技术上是社会的\事业同那些\在技术上是个人的\事业区分开来。政府最重要的\任务\与那些个人已经在着手处理的事务无关,而与那些超出个人活动范围之外的职能有关,与那些如果不由政府来做出决定就无人过问的事务有关。对政府来说,重要的不是去越俎代庖,做那些个人已经在做的事,也不在于它是否做得更好或更差,而是去做那些目前根本无人去做的事情。
总之,新自由主义者认为,20世纪的国家应当是积极作为的国家,不应再是19世纪的消极国家。国家应当通过积极的干涉措施消除大众对社会灾难的恐惧,通过福利制度为个人自由提供基本的社会条件,通过再分配减少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国家可以兴建必要的公共工程增进公共利益,可以改善环境卫生增进民众健康,可以通过强迫教育扫除文盲,可以实行新的制度防止酗酒,等等。为此,他们提出和实施了一系列具体的社会改革计划,推动了福利国家的建设。
四、正义与公平分配
正义与公平分配问题是与福利国家政策相关联的一个理论问题,因而也是新自由主义关注的一个理论重点。在这个问题上,J.罗尔斯 的正义理论最具代表性。他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发表了一系列关于社会正义问题的论文,为新自由主义的福利国家政策提供理论根据。此后,他经过补充、修改和完善,于1971年出版了《正义论》一书。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 提出并论证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它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使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这一原则适用于对公民政治权利方面问题的处理。第二个正义原则适用于对社会和经济利益方面问题的处理,它讲的是在社会和经济利益不能平等分配的情况下,这种不平等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他又称之为\差别原则\,第二个条件则称之为 \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为了使这两个正义原则相和谐,罗尔斯 又提出了两个\优先规则\,即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所谓优先,就是指只有在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条件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
第一个优先规则即自由的优先性规则,它强调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平等。对每个公民来说,平等自由的制度是最重要的。依据自由的优先性规则,自由是至高无上的,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第二个优先规则即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规则,它强调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就是说,一种机会的不平等之所以能够存在,是由于它必须可以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罗尔斯 的正义原则,集中反映了他的新自由主义观念。作为自由主义者,他突出自由的优先性,认为在社会制度的安排或公民政治权利的确定上,自由是高于一切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自由又是正义中最重要的价值。作为新自由主义者,罗尔斯 也重视平等。在他看来,正义也意味着平等。他不仅主张各种自由权利应平等分配,而且进一步要求机会的公平平等,甚至主张通过差别原则,给社会中最少受惠者(出身和天赋较低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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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补偿,缩小他们与那些出身和天赋较高者之间的差距,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中的不平等。
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重视自由不是什么新鲜的东西,罗尔斯 的独特之处和他的理论贡献主要在于他对机会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的论证。机会的公平平等是针对新保守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而言的。本来,机会平等是早期新自由主义者为弥补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利平等原则之不足而提出的一个口号,后来,这个口号流行起来后又被保守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所利用。机会平等的核心是\前程为人才开放\,这种平等是以平等的自由权利和自由的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的。罗尔斯 认为,这只是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因为它除了承认平等的自由权利以外,没有保证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结果资源的最初分配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如人的才能、天赋、社会地位、家庭、环境、运气等偶然因素都会造成个人努力与报酬的不相等。在罗尔斯 看来,这种分配方式是不合乎正义要求的。为此,他主张在前程向才能开放的主张之外,再加上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的进一步限定。也就是说,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一平等的机会达到它们,以便尽量减少社会因素和自然运气的影响。为了实现这一点,他强调,自由市场不应是放任的,不能听任毫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导致的不公平,必须由以公正为目标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来调节市场的趋势,保障机会公平平等所需要的社会条件。比如,防止产业和财富的过度积聚,保证所有人受教育的机会平等,等等。
然而,机会的公平平等仍然是有缺陷的,其中之一就是,即使它完善地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它也依然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赋的影响,而能力和天赋又是无法达到平等的。在罗尔斯 看来,不平等的能力和天赋不能成为不平等分配的理由,因为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而对这些条件每个人是没有任何权利的。为此,他就主张用差别原则来纠正这种不公正。按照这种原则,任何人的自然才能都应看成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利益。因此\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 这就是所谓的\差别原则\。
罗尔斯 的这种正义理想在很大程度上接近了传统社会主义的平等分配理想。他曾把他关于正义的一般观念概括为这样一句话:\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他甚至认为,他构想的公平分配制度既适应于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也与社会主义相容。
五、多元民主
在新自由主义思想家中,对民主问题的研究以美国思想家R.达尔 为代表。他在研究西方民主政治的运行时,深入分析了民主的优点和缺陷,提出了完善西方民主制度的主张。 古典自由主义对民主一般持怀疑的态度,一直到19世纪许多自由主义思想家都把民主政体视为一种不好的政体,他们理想的政治体制一般是实行分权的混合政体。英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的政治体制当时也很少称为民主制的。在19世纪无产阶级争取普选权的民主化浪潮的冲击下,自由主义者才逐渐接受了民主的概念。古典自由主义关于民主的理论以麦迪逊式民主理论为代表,按照达尔 的说法,这种理论是这样一种努力,\它旨在成功地在多数人的权力和少数人的权力之间,以及所有成年公民的政治平等和限制其主权的需要之间,达成某种妥协。\这种理论的主要论点是:如果不受到外部制约的限制,任何既定的个人或个人群体都将对他人施加暴政;所有的权力(无论是立法的、行政的还是司法的)聚集到同一些人手中,意味着外部制约的消除;一旦没有外部制约的限制,要么少数人将对多数人施加暴政,要么多数人将对少数人施加暴政;要避免暴政,维持一种非暴政共和的存在,至少有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必须避免所有的权力,无论是立法的、行政的还是司法的,聚集到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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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人手中,无论是一个人、少数几个人还是许多人,以及无论是通过世袭的、自封的还是选举的;第二,必须对宗派加以控制,以致它们不能采取不利的行动,损害其它公民的权利,或者损害社区的持久、凝聚的利益。为此,麦迪逊一方面希望赋予所有成年公民以平等的政治权利,另一方面又主张多数人在宪法上必须受到限制,而这主要通过宪法上的分权和制衡加以实现。
达尔 对这种理论提出了质疑。他认为,麦迪逊的论证并没有为避免暴政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这是因为,第一,它并未证明领袖之间的相互控制足以阻止暴政,并必然要求宪法规定像美国那样的分权体制;第二,它夸大了宪法规定作为一种外部制约的重要意义;第三,它夸大了其它特定的政府官员对政府官员的特殊制约在阻止暴政上的重要性,低估了存在于任何多元社会中固有的社会制衡的重要性。这就是说,麦迪逊式民主理论强调的是宪法上的分权和制衡,而达尔 的民主理论强调的是社会自身的制衡作用。他明确指出,\如果没有这些社会制衡,官员之间在政府层次上的制约事实上是否会产生阻止暴政的作用,这是令人生疑的;如果有了这些社会制衡,像在美国运作的所有麦迪逊体系中的政府层次的制约,对于阻止暴政是否都必需,这一点也是令人生疑的。\达尔 认为,麦迪逊的理论和美国的宪法都是把注意力集中在避免多数人控制的目标上,目的是为了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或多数人的宗派危险。但是,对于达尔 来说,多数人本身绝对不会构成一个宗派,也不可能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在一个大的、多元的社会中,多数很可能是不稳定的、过渡性的,所以他们很可能在政治上没有影响力;这一点奠定了防止他们剥夺少数人自由的基本保障。
第三节 保守自由主义
一、价值多元论与消极自由
保守自由主义对新自由主义的积极自由观念持否定的态度,坚守古典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观。不过,与古典自由主义不同的是,当代的保守自由主义者为这种自由观提供了新的论证,那就是伯林 的价值多元论。这种价值多元论认为,在任何道德或行为准则的范围内,终极价值或人类目标之间总会产生一些冲突;对于这种价值冲突,人们无法用一个合理的标准加以仲裁和解决,因为这些价值之间是不可通约的。同时,即使在同一价值或善内部,其构成的要素也都是复杂的和内在多元的,其中的一些要素是不可通约、不可比较甚至是互相冲突的。如自由价值内部的举报自由和保护隐私的自由、平等价值内部的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等等。因此,每种价值或善本身都可能是一个各种不可通约的要素进行竞争冲突的场所。另外,不同的文化形式也产生出不同的道德和价值,这些文化尽管包含着一些重叠交叉的特征,但也有许多不同的、不可通约的优点、美德和善的观念。这种根源于不同文化或社会结构的善的观念也会是互相冲突的。他认为,正是价值的冲突和价值选择的两难困境,构成了生活中许多悲剧的深层原因。
在伯林 看来,价值的不可通约性和冲突性,决定了人们时刻面临着选择,并且必须去选择;这种选择常常是没有什么理性根据的,它基本上是一种意志活动。他把选择能力和对生活方式的自我选择视为人类存在的构成要素,看作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基本特征。他认为,正是通过这种选择活动,人类为自己创造了多样的本性,并决定了人在本质上是自我改变的和永未完成的。因此,他反对所谓不变的人性或人的需要的观点。不过,伯林 并不是纯粹的唯意志论者。他认识到,人的选择活动是在继承上一代人的选择和同时代其他人选择的背景关系中发生的,而选择主体本身就是现在的人和过去一代人做出选择的积淀物,他的特性总是部分地由继承、由他存在于其中的生活方式及其伴随的语言所深深地给定型的。
伯林 从价值多元论出发提出了他对自由的看法。在他看来,由于价值的多元性,人们的许多选择经常是在不可通约的价值之间进行的基本选择,而不是所谓的理性选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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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不存在唯一合理的标准,也不存在什么唯一合理的选择。如果把伦理理性主义强加在选择上,那么这对于选择本身就是致命的,因为它容易导致一元论,并从而导致对选择的否定。他认为,个人自由的意义就在这里。
伯林 从价值多元论出发提出了他对自由的看法。在他看来,由于价值的多元性,人们的许多选择经常是在不可通约的价值之间进行的基本选择,而不是所谓的理性选择。因此,这里不存在唯一合理的标准,也不存在什么唯一合理的选择。如果把伦理理性主义强加在选择上,那么这对于选择本身就是致命的,因为它容易导致一元论,并从而导致对选择的否定。他认为,个人自由的意义就在这里。
伯林 讲的自由主要指\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干预地去活动的领域\。他认为,一个人没有能力达到某个目的,幷不意味着没有自由;只有在别人故意干涉你的自由活动范围的情况下,才可以说你是缺乏自由的。他探讨了消极的(negative又译\否定性的\)和积极的(positive又译\肯定性的\)两种自由的含义,认为消极自由回答的问题是:\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保有什么样的领域去做他能做的事,或成为他能成为的人,而不受他人的干涉?\积极自由回答的问题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控制或干涉的来源,从而能决定某人去做某事,或成为某种人,而不是去做其他事,或成为另一种人?\前者把自由视为\免于……的自由\,后者把自由看作\去做……的自由\。
伯林 认为,只有消极自由才最符合人类目的或善的不可通约性和多样性,才能使人在两种价值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有权做出自己的选择。他主张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要将不自由和不能够区分开来,自然规律决定的不能够做某事,不意味着没有自由;二是不能把一个人由于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做他想做的事视为不自由,因为经济能力只是自由的条件,只要缺乏这种条件不是别人有意设计造成的,那么这种缺乏就不能等于没有自由。
对于积极自由,伯林 进行了较多的批评。他说:\自由'这个词的'积极'意义,源自于个人想要成为自己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依靠我自己,而不是依靠任何外部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行动意志的工具,而不是别人行动意志的工具。我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客体;希望由我自己的理性和有意识的目的所驱使,而不是由影响我的外在原因所驱使。……\在他看来,这种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与不让别人妨碍我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表面上看来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但在历史上,\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这两种自由观,却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幷最终演变成直接的冲突。其中,积极自由很容易沿着三条途径走向它的反面--强制或不自由。
第一条走向强制的途径是通过对\自我\的区分来实现的。伯林 认为,积极自由理论倡导的是:\我要做自己的主人\,\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但是,像柏拉图学派或黑格尔学派一类的思想家又会问:\我会不会成为自己那种'不受约束'的激情的奴隶?\这一思路引导人们把\自我\分为两类:一个是理智的、代表\更高层次本性\的、\真实的\、\理想的\、\自主的\或\表现得最好时的\自我;另一个是非理性的、欲望不受控制的、代表\较低层次\本性的、及时享乐的、\经验的\或\他律的\自我。于是,为了不至于成为自己欲望和激情的奴隶,\经验自我\就应该受到\真实自我\所实施的严格纪律的约束。更为严重的是,那个真实的自我还可以被看成某种比个人更广泛的东西,如:一个部落、种族、教会、国家、\伟大社会\等。这个代表\真正自我\的\整体\,会把集体的、独一无二的意志强加在反抗的成员身上,以实现其自身(也即他们自己)的\更高层次的\自由。有人会以\真实自我\的名义,代表那个自我,去欺凌、压迫、折磨他们。
第二条走向强制的途径是通过退隐到内心堡垒中的禁欲主义方式实现的。伯林 指出,当外在的环境非常险恶,个人的目的常常无法达到时,那些追求积极自由和自我做主的人,为了能成为自己王国中的主人,就可能采取\自我解脱\的办法,逃离世界,寂灭欲望,退入自己内在的堡垒--自己的理性、灵魂或自己的\本体自身\之中,从而使外界的盲目力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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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的邪恶意图都无法触及。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就等于内在自我对欲望的控制。
第三条走向强制的途径是通过理性主义玄学的方式实现的。伯林 认为,理性主义者有四个基本假定:\(1)所有的人都有幷且只有一个真正的目的,即理性的自我引导。(2)所有理性人的目的必然适合于一个唯一普遍而和谐的模式,对于这个模式,有些人比其他人认识的更清楚。(3)所有的冲突,以及由此引起的悲剧,都是由于理性和非理性或不充分的理性之间的冲突所造成的。这些非理性或不充分的理性是个体或群体生命中不成熟或未发展的一些因素。这样的冲突原则上是可以避免的,而对于完全理性的人是不可能发生的。最后,当所有的人都被改造成有理性的人时,他们就会遵从自己本性中的理性法则,而这种法则在所有人那里都是一样的;于是,人们会完全遵守法则,幷变得完全自由\。 总之,对于理性主义者来说,自由就是遵循普遍的理性去生活。但是,如何使人们变得如此\理性\?答案只能是必须教育他们。这就为社会中受过较好教育、更有理性的优秀分子或\最高智能\者,用强迫的手段使社会中无理性的人变成有理性的人,打开了方便之门,为实行精英政治的威权国家找到了借口。
本来,伯林 最初是想通过价值多元论来证明消极自由之合理性、积极自由之不合理性的,但是,当他把价值多元论的逻辑进一步延伸以后就发现,这种证明本身就不符合价值多元论的原理。因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同样是两种不可通约且互相冲突的价值,因而无法截然断定哪种自由合理,哪种自由不合理。所以他后来认识到,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这两种自由观,是对生命目的的两种极为不同且互不兼容的看法。它们都提出了某种绝对的要求,而这些要求却无法同时得到满足。它们所追求的都是某种终极的价值,而这些价值都有权利被视为人类诸多利益中最深刻的利益之一。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经常需要折衷。他甚至认为,即使在最自由的社会中,个人自由也不一定是唯一的、甚至是占支配地位的标准。一个人或一个民族所享有的自由,必须和其他许多价值如平等、正义、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等比较权衡。从这一点来讲,自由不可能是没有限制的。
二、对计划经济的批判与福利国家的弊端
在20世纪的意识形态争论中,最激烈的争论是围绕着自由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的争论。在这场争论中,社会主义是计划经济的捍卫者,保守自由主义是自由市场经济的捍卫者,新自由主义关注的重点是福利国家建设,它在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上采取的是一种折衷的态度,即既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自由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又同时强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必要性。保守自由主义者为了捍卫市场经济对计划经济和福利国家都进行了批判。
哈耶克 作为保守自由主义的最大代表,计划经济所作的批判最有影响。他把计划经济等同于集体主义,把社会主义看作是集体主义的一种,其他如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等都是集体主义的表现形式。换句话说,这些主义在目的上可能是不同的,但在手段上都属于集体主义手段。他认为,集体主义与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的不同在于,它\希望组织整个社会和所有资源,以求达到一个单一的目标,而不承认那种个人目标高于一切的自主的活动领域\。 这就是说,在哈耶克 那里,集体主义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或政府统制型经济的代名词,社会主义基本上等同于计划经济。因此,他对社会主义的批评主要是对计划经济或集体主义的批评。在他看来,正是计划经济或政府统制型经济才导致了各种各样的极权主义,幷宣称计划经济是通向奴役的道路。他对计划经济的批判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计划经济的集体主义容易导致民族主义、种族主义或阶级主义。这是因为,集体主义虽然把自身建筑在个人主义发展起来的人道主义的道德上面,但它只能在一个比较小的集团里面实行。因为,一个世界范围的集体主义是不可想象的,谁也不会同意把本国的财富分给较穷的国家来享用。而且,为了把一个集体牢牢地团结在一起幷共同行动,一个重要的的条件就是需要把\我们\和\他们\对立起来,幷向该集团以外的人进行共同的斗争。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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