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政治思潮 - 第一讲 自由主义(4)

2019-08-31 14:06

制造敌人,\不管它是内部的,如'犹太人'或者是'富农',或者是外部的,似乎都是一个极权主义领导人的武器库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 另外,既然\集体主义\强调社会或国家比个人更重要,强调集体的目标独立于幷超越于个人的目标,那么,\只有那些为社会所具有的共同目标而努力的个人才能被视为该社会的成员。这种见解的必然结果就是:一个人只因为他是那个集团的成员才受到尊敬,也就是说,幷且只有他为公认的共同目标而工作才受到尊敬,幷且他只是从他作为该集团成员的资格中获得他的全部尊严。单纯依靠他作为人的资格却不会带给他什么尊严\。 因此,他断言,集体主义容易助长门户之见和唯我独尊的倾向,集体主义计划者容易成为\好战的民族主义者\。

第二,集体主义的计划经济与民主是格格不入的,它只能造成国家控制一切的极权主义制度。他认为,作为民主主要机构的议会制度是无法制定经济计划的。因为,一个有连贯性的计划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必须最细致地互相调节和适应,而一个民主的议会如果像讨论普通议案那样,通过意见的冲突和折衷,对一个全面的经济计划逐条地进行表决和修改,那是毫无意义的。议会对于这样的计划,只能是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否定。同时,制定一个经济计划,必然要在各种互相冲突或互相竞争的目标之间进行选择,而这只有那些了解各种实际情况的专家才能决定,民主的议会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另外,作为民主主要机构的议会也是无法管理计划经济的。这是因为,议会行动一般比较迟缓,不利于迅速做出决定;而且,经济活动的管理中需要加以调和的利害关系是如此分歧,以致在一个民主的议会中无法达成任何真正的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必将唤起一种越来越强烈的要求,即要想使大规模的集中计划成为可能,就必须摆脱民主程序的牵制,赋予政府或某些个人以独断地采取行动之权。因此,计划经济必然导致独裁制度,集体主义者为了达到其目标,必须建立起前所未有的巨大的控制人的权力。如控制个人实现自己目标的手段,控制人们的偏好、需要、消费和职业选择,控制人们的家庭、朋友关系和闲暇时间的利用等,最后直至控制个人的全部生活,而这一切最终会导致社会成员对权力的奴隶式的依附。

第三,集体主义的计划经济与法治也是背道而驰的。哈耶克 指出,法治是自由国家和专制政府的根本区别,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幷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 但是,在计划经济下,计划当局必须经常地决定那些仅仅根据形式规则无法得到答案的东西,幷在制定计划时不得不取决于当时的具体环境,不得不对各种人和各个集团的利害逐个地加以权衡,而这是难有规章可循的。因此,即使计划社会也有法律,政府的行动也是合法的,但它决不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在他看来,法治与政府的行为是否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这个问题幷无必然的联系,纵然政府所做作的事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如果法律赋予它的是专断的权力,那么它的行为也肯定不属于法治的范围。因此,真正的法治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它把这个范围限于公认为形式法律的那种一般规则,而排除那种直接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使任何人为了这种差别待遇的目的而使用政府强制权力的立法。

第四,集体主义的计划经济还会导致对道德的否定。哈耶克 指出,哪里存在着一个凌驾一切的共同目标,哪里就没有任何一般的道德或规则的容身之地。因为,对那些坚决彻底的集体主义者来说,只要有助于\整体的利益\,绝对不容许做的事情简直是没有的。所以,目的说明手段正当这个原则,在个人主义道德里面被认为是对一切道德的否定。而它在集体主义的道德里面却必然成为至高无上的准则。他认为,道德只能存在于个人能够自由做出决定的领域,在这个范围之外,就既没有善,也没有恶。因为没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个人对其行为是不承担责任的,而且也是无法进行道德评价的。既然集体主义者强调统一的计划和行动,既然要限制个人选择的自由,减轻个人的责任,那么,\它的结果只能是反道德的,不管它所由从出的那些理想是多么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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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集体主义的计划经济还必然导致对思想的控制。因为,社会计划所指向的目标是一个单一的目标体系,要想使每个人都为这个目标服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宣传使每个人都相信那些目标。于是,在这种国家里,\一切宣传都为同一目标服务,所有宣传工具都被协调起来朝着一个方向影响个人,幷造成了特有的全体人民的思想'一体化'\。 不仅如此,为了使计划得到有效地实施,使人民毫不迟疑地支持共同的行动,还必须让人民相信政府所选择的手段也是正确的,甚至必须使政府的每一个行动都成为神圣的和免受批评的。因此,\事实和理论必须和关于价值标准的意见一样成为一种官方学说的对象。而且,传播知识的整个机构--学校和报纸,广播和电影--都被专门用来传播那些不管是真是假都会强化人民对当局所做决定正确性的信心的意见;而且,那些易带来疑窦惑犹豫的信息将一概不予传播。人民对这个制度的忠诚会不会受到影响,成为决定某条信息应否被发表或禁止的唯一标准\。 即使是那些最抽象的科学领域,如数学和物理学领域,也都要遭到同样的命运。而在直接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因而又最直接地影响到政治观点的学科中,如历史、法律或经济学等,对真理的无私探讨在这里是不可能得到许可的,对官方意见的辩护则成了唯一的目标。在这种国家里,这些学科已成了制造官方神话的最丰产的工厂,而统治者就用这些神话来支配他们的子民的思想和意志。他认为,这种情况必然酿成对真理的玩世不恭的态度,使人们丧失对真理意义的意识和对理性力量的信心,导致独立探索精神的消逝。因此,他说,计划经济的到来意味的就是真理的末日。

对西方福利国家政策的批判以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 为代表。早在20世纪60年代,他就对美国的福利政策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指出,在集权主义的模式下,战后几十年美国政府实施的福利政策基本上是失败的。尽管美国福利事业的目标都是崇高的,但结果却令人失望。具体表现如下:(1)为了保护消费者而对铁路设置规章制度很快成为铁路部门保护自己免受新出现的竞争对手的竞争的工具,消费者反而因此成为受害者。(2)高额累进税制度的制定,意图减少不均等和促进财富的分散,但实行的结果却助长了公司收入的再投资,结果有利于大公司的增长,阻碍了资本市场发挥作用,使得新企业的建立受到阻碍。(3)意图促进经济活动和物价稳定的货币改革却在一战期间和其后加剧了通货膨胀,助长了比以往更高程度的不稳定。(4)意图帮助贫穷农民的农业方案已经成为对公款的一种浪费,对资源的一种不恰当的使用,贫穷的农民从中得到的帮助很少。一方面,农民从政府的价格支持方案中得到的好处比政府支出的费用要少得多;另一方面,消费者反而增加了开支:纳税和买食物不得不付出更高的价格。(5)意图减少贫困的最低工资法反而增加了贫困,使得雇主不敢雇工,结果使失业的人数增加。(6)意图改善穷人的住房条件,减少青少年犯罪和消除城市贫民窟的住房方案,却使穷人的房屋条件变坏,廉价的公房使得低收入者聚居,破裂的家庭高密度地集中在一起,他们的孩子容易成为\问题\儿童,其结果助长了青少年犯罪,加速了城市的破败。(7)在教育方面,由于联邦政府干预的扩大,尽管用于教育的公共支出增加了,但家长们反而抱怨自己子女所受教育的质量下降了。他认为,福利计划的主要祸害是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即它削弱家庭,降低人们对工作、储蓄和革新的兴趣,减少资本的积累,限制人们的自由。

保守自由主义者的这些批判,对80年代以后西方福利国家政策的转变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对社会主义国家关于计划经济问题的理论反思也起了一定的刺激作用。

三、自发秩序与有限政府

在批判计划经济的同时,哈耶克 对自由市场经济进行了论证。不过,与其他自由市场捍卫者不同,他不是单纯地为自由市场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而是从更广阔的角度对一般的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又译为\自生自发秩序\)进行研究,从而否定了各种主张通过人的理性设计集中控制社会秩序与社会生活的政治理论。和其他自由市场论者相比,哈耶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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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不仅视野广阔,而且基础深厚,因此影响也最大。

\自发秩序\这个概念,是哈耶克 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也是他学术生涯中的一个重大发现和重大贡献。在《法律、立法与自由》这部三大卷巨著的末尾,他曾这样总结他四十年研究而达致的最终结论:\我们所习得的经验已经足以使我们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道理,即对于任何想通过把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过程置于权力机构控制之下的方法去扼杀这种自生自发的过程幷摧毁我们的文明的做法,我们都必须予以坚决的制止。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为了不使我们的文明蒙遭摧毁,我们就必须丢掉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刻意的设计而'创造出人类的未来',……\这段话说明,哈耶克 的基本思想就是认为,要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就应该尽量维护和利用自生自发的秩序,警惕刻意设计的人造秩序对文明的破坏。

哈耶克 把\秩序\定义为\一种事务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各种各样的要素相互间如此相关,以至于我们可以根据对整体中某个空间或时间部分的认识,去形成对其余部分的正确预期,或至少是有充分的机会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 然后,他区分了\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或译\人为秩序\)两种类型 。其中人造秩序是由某个人把每个要素放在一个确定位置幷指挥其活动形成的秩序。这种秩序他又叫做\组织\或\外部秩序\。自发秩序则不同,它一方面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 另一方面,它又是这些秩序的要素在响应它们的实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这两者的一个更为重要的不同是,人为秩序(或组织)是一种有助于实施某个先定的具体目标的集体工具,而自发秩序是每个人在追求各自目的的过程中自动形成的,所以它是不同的个人实现其各自目的的一般条件,而这个条件本身是没有特定目的的。他由此推出,有助于自发秩序生成和运转的条件是:自由、一般规则和竞争。 与两种秩序相对应,哈耶克 还区分了形成和维系两种秩序的两种规则。与自发秩序相对应的是正当行为规则,与人造秩序相对应的是组织规则。这两种规则的区别主要是:第一,前者服务于无特定目的的自发秩序,后者服务于有特定目的的组织;第二,前者是\被发现的\,后者是组织者用随心所欲的方式创造出来的。

哈耶克 认为,尽管社会中存在着诸如农场、工厂、公司、各种团体以及政府等人为的组织(秩序),但整个社会的秩序则不能是人为的。他认为,计划经济和所有人为设计秩序的企图,都是过分相信和崇拜理性从而滥用理性的结果,是肇始于笛卡尔的建构论理性主义的产物。这种理性主义建构的秩序不仅必然是低效率的,而且必然要破坏个人的自由,毁灭人类的文明。他认为,要想真正明智地运用理性,就必须认识到理性的限度,\必须维护那个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领域(即自发秩序领域--引者注)。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领域,因为正是这个领域,才是理性据以发展和据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唯一环境\。 在他看来,只有在这种每个人自由追求自身目的的自发秩序中,分散在每个人头脑中的知识才能够充分有效地利用起来,幷从而促进人类知识和福利的增长。他把这种关于理性的观点称之为\进化论理性主义\。

哈耶克 认为,秩序的进化最主要的是规则(或行为准则)的自发进化。在人类原始共同体中,协调成员活动的主要是共同的目标和共同的观点,以及出自本能的团结意识和利他主义精神。这种道德把成员封闭在一个小群体(他有时称为\熟人社会\)中,妨碍着一种扩展秩序(他有时又称为\开放社会\或\抽象社会\)的形成。后来,经过漫长时间的进化,才逐渐出现了有利于扩展秩序的一般性规则。这种规则的特点,一是它不是出自本能,而是来源于本能和理性之间的传统、学习和模仿;二是它与共同目标或利他精神没有关系,而是一种调节个人决策、为个人追求自己目标划定自由空间的一般性规则或游戏性规则。这些长期进化出来的道德准则,主要包括财产、忠诚、合同、交换、贸易、竞争、收入和隐私等方面的准则。正是这些规则,使共同的目标或共同的看法不再发挥重要作用,个人也不再一味地服从他人的命令,而是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目标,幷能够进行各种各样的尝试,去适应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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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未知的环境,促进秩序的扩展和文明的进步。

在有利于扩展秩序的一般规则中,哈耶克 最重视的是规定财产权的规则。在他看来,专有财产(或私有财产)不仅是自由和公正的基础,而且也是扩展秩序的基础。只要有了专有财产这个基础,一种服务于多种个人目的的扩展秩序就能够形成,个人之间的和平合作和公正就能得到保证。他说:\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公正\。因此,\如果政府希望保障个人之间的和平合作,从而使社会以此为基础繁荣发展,它就必须强迫实现这种公正\。 与哈耶克 从广阔的角度论证自发秩序不同,弗里德曼 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论证了市场机制的优越性。根据他的论述,这种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市场经济的前提是交换自由,交换自由可以导致自愿的合作,免除人与人之间的强制,从而有助于个人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他认为,经济自由,也即经济领域里不受人为强制的自由,本身就是目的,因为它是个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个人自由又是鉴定社会安排的最终目标和标准。在市场条件下,只要交易双方是自愿的而且是不带欺骗性的,那么进行经济交易的双方就都可以从中获利,幷能实现各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的自动协调。这种通过自愿交换而不是用强制手段来实现协调的经济就是自由的私有企业交换经济,或者叫\竞争的资本主义\。他指出,政治自由则意味着一个人不受其他人的强制性的压制,而集中的权力是这种强制性压制的主要根源。经济权力的集中会威胁自由,政治权力的集中也会威胁自由。只有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才既可以排除经济权力的集中,又可以排除政治权力的集中,从而保证个人自由的实现。

其次,市场允许广泛的多样性存在,从而能减少社会结构的紧张程度。他说,政治决定往往都是\是\与\否\之间的选择,最多也不过提供非常有限的不同选择,并且还必须通过多数原则来决定。在政治决定中,很可能出现51%的多数强制49%的少数的情况,而每个人都可能在某种情况下居于少数的地位。因此,为了避免少数人受到强制,应该尽量缩小政治决定的范围,尽量避免使用多数原则,并在一切可以通行市场机制的地方尽量地使用市场机制。因为,只有市场才能够提供多样的选择,才能减少造成社会结构紧张的强制性服从。 第三,市场可以使政府的权力得到限制,从而防止政府成为一个会毁灭自由、妨害文明进步的无法控制的怪物。通过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弗里德曼 指出,\无论是建筑还是绘画,科学还是文学,工业还是农业,文明的巨大进展从没有来自集权的政府。\人类文明的进步,历史上伟大的发明没有一项是出自政府的指令。相反,天才和发明均是个人坚持个性、思想自由的结果。政府永远做不到像个人行动那样的多样化和差异性。借助手中的权力,通过统一的设施和统一的措施,政府能够改进很多人的生活水平,改进很多地区的工作水平。但在这个划一的过程中,政府很可能会用停滞代替进步;以统一的平庸状态来代替使明天的后进超过今天的中游的那个试验所必需的多样性。 在他看来,通过市场的作用限制政府的权力,就能扩大社会中个人的自由,从而有利于文明的进步。 当然,即使是在实行市场制度的自由社会中,政府也仍然有其必要的职能或作用。因为,有些事情完全不能通过市场来处理,另一些虽然能够由市场来处理,但由于其代价太高,而不得不采取政治渠道的解决办法。那么,政府应该拥有哪些职能才是合理的呢?在这个问题上,弗里德曼 赞许亚当·斯密为政府规定的三个职能,即:\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能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另外,作者还为政府规定了第四项义务和职能,那就是保护被认为不能\负责的\社会成员。

总之,弗里德曼 要求对政府的职能严格进行限制。除上述职能之外,像现实中政府的其他干预活动,如规定关税和出口限制、对物价和工资的管制、对从事各种职业的限制、许多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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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和津贴方案、社会保险方案、对一些行业(如交通运输业和银行业)的调节、对电台和电视的控制等,他都是坚决反对的。

四、持有正义及对分配正义的批判

新自由主义福利国家政策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是分配正义(或公平分配)理论,保守自由主义为反对福利国家政策,对分配正义也进行了批判。这种批判以哈耶克 和诺齐克 最有代表性。

在哈耶克 那里,\分配正义\常常被称为\社会正义\,幷把它视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他认为,人们对\社会正义\的诉求,严重威胁了当代社会中的自由。社会主义者之所以主张实行计划经济,新自由主义之所以加强国家干预,其主要目的就在于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他指出,\社会正义\是正义观念被滥用的结果,而且是与正义本身相对立的。

哈耶克 认为,\所谓正义,始终意味着某个人或某些人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行动;而这种所谓的'应当'(ought),反过来又预设了对某些规则的承认:这些规则界定了一系列情势,而在这些情势中,某种特定的行为是被禁止的,或者是被要求采取的\。这就是说,正义是个能否遵守正当行为规则的问题。正当行为规则有以下特征:第一,它一般都是否定性规则,也即它一般不向任何个人施加肯定性的义务,而只是对不正当行为的一些禁令;第二,它通过对任何他人都不得干涉的个人领域(或有组织的群体的领域)进行界定,来禁止人们采取有可能侵害他人的行动,保护每个个人自由地按照自己的选择行事;第三,一项规则是否是正当行为规则,可以用一般化或普遍化的标准进行检验,这种一般化或普遍化的标准,就是根据同样的规则对待每一个人的原则。

在哈耶克 看来,把正义视为遵守正当行为规则与否的观念,是法律的不可或缺的基础,也是对法律的限制,而以这种正义观念为基础的法律则是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但是,他看到,在当代社会中,这种正义观念正被\社会正义\的要求所替代,对遵守规则的关心,逐渐让位于对行为结果特别是财富分配结果的关心。社会正义的要求实际上就是物质平等或结果平等的要求,而这种平等与法治是不兼容的。因为,法治要求的是在一般性规则(法律)面前的形式上的平等,而结果平等的主张既然要使不同的人产生同样的结果,那就必须给予人们不同的待遇。所以,这种\旨在实现公平分配的重大理想的政策,必定会导致法治的破坏\。另外,追求结果平等的社会正义要求与市场秩序也是格格不入的。市场秩序是靠一般性行为规则来维持的,如果人们要强行把某种结果平等或分配正义的要求加在市场秩序上,自发的市场秩序就会逐渐被政府控制一切的全权体制所代替。

哈耶克 承认,在现行的市场秩序中,不同的个人所具有的初始机遇是极为不同的,因此对机会平等的要求或对平等的起始条件的要求有其合理之处,而政府为每一个人提供最低收入保障的措施也是正当的。但是,他反对过分地追求机会平等,认为这会不必要地增加政府权力。他认为,法律的目的应当是平等地改进所有人的机遇,一个好的社会是随机挑出的任何人都可能获得尽可能多的机遇的社会,而不是所谓真正实现机会平等的社会。

哈耶克 对各种打着\社会正义\的旗号\纠正\市场秩序的努力都基本持否定态度,认为除非是为了实施普遍的抽象性规则,否则这些努力必定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毁灭。他因此批评《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各种《人权法案》中对人的\社会与经济\权利的规定,认为这些肯定性权利不仅和原来的否定性公民权利不兼容,而且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是不可能实现的。他说:\如果要使这些权利得到普遍化,那么就必须把整个社会转变成一个单一化的组织,也就是说,把整个社会变成一个十足的全权主义社会(totalitarian society)。\

总之,哈耶克 竭力反对\社会正义\及其由此派生的各种观念,他把\社会正义\称之为是一种\准宗教性质的迷信\、一种\幻象\、一个\空洞且毫无意义\的概念,甚至是一种\欺骗\、一种大社会中的\破坏性力量\。在他看来,\社会正义\这种再分配性的要求的危害,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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