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 图文(3)

2019-08-31 15:28

6.1.4乙方应为其雇员提供和保持一切所需的安全帽、安全带、护眼罩、口罩等防护设备。 6.1.5乙方须在现场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工程师,全职负责及督促落实全部安全生产措施。 6.2消防设备

6.2.1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按需要提供灭火器、沙桶和其它有效的消防设备。

6.2.2乙方应严格遵守现场的消防管理制度,在现场储存或正在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必须严格遵守“动火证”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设施。

6.2.3乙方应对其雇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及基本操作培训。 7、 文明施工 7.1临时卫生设备

乙方应严格遵守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施工期间保持施工作业区及所有货棚、工棚、仓库和办公室等临时设施的清洁卫生。总包单位在现场提供的临时卫生设备,乙方的工人可无偿使用。

7.2现场内外公共设施的保护

乙方必须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及公共设施,如果由于乙方的疏忽造成任何损坏,需负责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违约金处罚,同时应使甲方和总包单位免受此等索赔、诉讼或费用开支。

7.3减少对邻近居民的干扰

7.3.1乙方保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噪音及粉尘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在符合政府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

7.3.2乙方使用的一切机械与设备,在操作及维修时以产生的噪音最小、产生的烟尘及异味最少为原则。必要时使用消声器、减声器、吸音装置或屏幕以达到“降低噪音”的目的。

7.4工人形象

乙方的工人需统一着装、安全帽、工牌上岗。 7.5工地保安

7.5.1尽管总包单位配有保安在工地负责保安看管工作,但乙方仍须保管好置于现场的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等,整理好放置于总包单位指定地点,并通知总包单位;贵重或容易丢失的材料设备尽量存放于自建的仓库中上锁,自行负责仓库保安工作;若乙方认为必要,允许其在现场自设保安负责现场材料设备的看管。

7.5.2乙方须遵守现场管理,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否则不论起因,甲方将予以每次RMB10000元违约金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

7.6在施工过程中清除垃圾

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及时清除一切因其施工所致的垃圾、废弃物、剩余材料等,收集并临时堆放在总包单位于现场设置的垃圾收集点,做到工完场清,保持现场整洁有序,完工后外运。

7.7竣工后的现场清理

在工程竣工之后和移交完成工程之前,乙方应尽快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所有的施工机械、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等。如乙方不遵守此等指示,甲方可另委托他人进行清理工作,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8、 已完工程及材料、设备保护 8.1工程保护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包括非乙方施工的相关设备、线路),在工程竣工移交前,由乙方负责保护。乙方需使用总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总包单位的许可。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总包工程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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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避免恶劣天气影响的措施

乙方应为已完成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有效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对工程施工的任何影响和减少可能的损失。

8.3若由于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坏,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9.1变更和签证的实施

9.1.1涉及设计院图纸错、漏原因的变更单,下发前需有设计方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甲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要求需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确认。没有经过确认的变更单,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9.1.2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1.3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指令”等函件时,应立即组织人员配合甲方到现场就返工或增加内容、部位、数量及工期等详细情况进行现场核对。

9.1.4如果涉及到返工,乙方应立即停止原工作,并最迟应于次日与甲方相关工程师一起核定返工工作量。未能立即停工而继续施工的工作,不得计算返工费用。未能及时核实返工工作量,而在事后将原有工作当作全部完成而索赔返工费用的,甲方不予认可。

9.1.5当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实施完成后,必须有监理公司、甲方专业工程师、甲方代表、设计院(必要时)共同签字确认,否则一律无效,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中必须附隐蔽前的照片。

9.1.6乙方应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内容发生并完成后的七天内向监理和甲方项目部提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资料一式四份。所有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甲方规定的标准表格。

9.1.7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及补充预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并严禁过后补办。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签证单,则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9.2变更和签证资料提交

9.2.1乙方应提交的相关资料:执行变更和签证的依据资料(包括工程联系单、工程指令、图纸、隐蔽前的照片等)、实施变更和签证后的依据资料(包括实施后的照片、工程量核对资料、实施情况简述)、办理变更和签证的费用计算资料(包括补充预算、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确认单等);

9.2.2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有乙方授权签发人员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内容不清楚、不齐全的变更和签证单、计算单或逾期提交又无法说明变更和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的,监理单位和甲方均有权拒收。

9.2.3乙方针对变更、签证的补充预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为提高确认效率,避免高估冒算,乙方上报的预算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结算价的10%,否则,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20%作为违约金,直接在该补充预算的结算款中扣除。

9.2.4乙方不得以“事前定价”为承担该项工作内容的条件。为了保证工程进度,乙方也不得以变更和签证价款未定为由,拒绝承担该项工作内容,否则造成的工期及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另行委派施工单位完成该项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收取完成该项工作内容发生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

9.3变更和签证审核

9.3.1现场签证审核依据资料为现场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工程指令、工程图纸、相关照片、合同文件及分包单位之间相互索赔事实的确认函件等。

9.3.2设计变更审核依据资料为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指令、工程图纸、相关照片、合同文件及分包单位之间相互索赔事实的确认函件等。由于施工工艺,施工程序等问题引起的由乙方发起的技术核定单不能直接作为审核依据资料,必须经甲方和设计院审核确认并补齐相关设计变更手续后才能作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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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依据。

9.3.3变更和签证单及其附件必须为原件,且有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否则一律无效。 9.3.4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驻现场总监或执行总监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签证单审核并签署工程签证意见及日期,留一份原件备查,其余送甲方审核。

9.3.5甲方组织项目部专业工程师、项目成本主管、甲方代表(项目总经理)等相关人员,根据合同文件、工程指令和工程图纸等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对完成审批的签证单,留一份原件作为结算依据和备查,一份返还给乙方。

9.3.6一般情况下监理及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等词语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应对变更和签证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说明。

9.3.7任何变更和签证均应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则审核意见必须说明工人每日起止工作时间、人数、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否则该变更和签证无效。

9.3.8乙方对于因任何原因而返工的项目,必须详细说明返工程度及材料损耗数量,注明返工原因,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甲方对于乙方提出的材料“全部损耗”也应进行特殊说明(如损耗的材料是否可以在今后重复使用等)。对于可继续利用或可变卖的材料,变更和签证意见需要说明具体的处理方式。

9.3.9变更和签证中涉及施工单位之间相互索赔的,甲方应将已审核的签证及时发给被索赔的施工单位。

9.4变更和签证价款支付

所有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价款支付都应在完成本合同结算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支付。 9.5变更和签证结算

9.5.1变更和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依据。变更和签证结算由甲方统一进行。

9.5.2乙方必须于每月25日报送给甲方一份详细帐目(副本抄送监理单位),详尽列出本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乙方根据合同条件有权获得的所有变更和签证项目,同时必须在报送签证单时附上补充依据资料,甲方将进行统一编号。未列在此帐目中的变更和签证将视为乙方放弃此权利,甲方在结算时将不予考虑。超出上述期限再提出的增加费用申请将视为无效,甲方在结算时也将不予考虑。

9.5.3因价款洽商工作较复杂,甲方不保证乙方上述帐目中的每一项申请都能得到很快解决,但甲方承诺上述帐目中被受理的变更和签证将会获得一个结算项目编号,以纳入今后的结算工作。未获得结算项目编号的变更和签证,将不会被纳入结算考虑。同时,对于删减项目或工作量减少项目,甲方有权在结算时一并提出,而不受时限的制约。

9.5.4除甲方另有书面授权外,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的任何文件上签名时,仅代表甲方收到前述文件而并非对文件内容的确认,不可作为结算依据。

10、 乙方人员要求

10.1乙方应提交本工程人员组织架构报甲方审批备案,但不得替换乙方投标时提供的、已被甲方批准的任何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乙方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具有熟练资格的技术员及施工员),以及非经甲方批准而减少各工序施工和维修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技术劳动工人数量。

10.2履约期间没有甲方的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和撤销乙方代表的任命,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0.3甲方代表可发出指示(但不应无理或无根据地)要求乙方撤换现场所雇用的任何行为不端或不称职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若没有甲方的书面批准,该人员不应再受雇于本分包工程。乙方应在甲方提出此类要求后7天内选派具有资格的替代人员。乙方项目负责人的聘用,必须得到甲方的审核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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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乙方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乙方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正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

11、 土建总包方(总包单位)责任

11.1优先提供最近的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除非另有规定,乙方的施工用水用电费用自行承担并向土建总包方缴纳。

11.2提供现场保卫,负责现场保安;提供现场有关规章制度,要求乙方遵照执行。 11.3配合甲方,为乙方进场施工提供方便,提供乙方进场施工必须的场地和通道。 11.4土建施工配合和施工总协调,对乙方提出施工进度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11.5负责完成配合乙方的土建项目施工,不影响乙方施工; 11.6参加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2.1接受并执行甲方、监理工程师的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一切合理指令,积极配合施工,遵守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12.2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统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文明施工、现场安全、消防保卫、出入制度、现场通道的使用、垂直运输、成品保护、临时设施的使用、施工扰民等。

12.3向甲方、监理工程师提交材料设备、劳务进场计划供审批。

12.4保证现场内有足够的、技能满足要求的劳务人员,并按工程进展需要及时补充。

12.5保证材料设备在合适时间的进场,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所有材料设备不得过早或过迟进场,否则甲方有权就此提出违约金处罚或索赔。

12.6合理使用水电,杜绝浪费。 12.7保持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施工垃圾。

12.8在工作面的接收及移交时与土建总包方及上下工序分包人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一工序在工作面中的完成情况及质量缺陷,若因上一工序的质量影响施工的,应及时向土建总包方、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工作面接收后,移交前的分部分项工程已完工部分由乙方负责保护及保管,并在移交下一工序时一并交接。

12.9负责正在施工或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护,协助土建总包方保护土建总包方及其他分包单位已实施的成品、半成品。

12.10绘制竣工图及整理竣工资料,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经批准后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整理好移交给土建总包方汇总,因乙方竣工资料不合格影响竣工备案及甲方结算审计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2.11乙方须保存好所有材料设备的购货发票、货单或收据,以及购货合同、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等,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出示上述资料的原件供查阅,乙方有义务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副本给甲方。

12.12乙方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2.13在指定区域设置垃圾堆放点,并负责垃圾清理、外运及消纳工作,同时提供现场临时卫生设备的使用。

13、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3.1在整个合同期内,甲方代表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13.2甲方可更换其代表,甲方代表可将其权力和职责委托给现场相应专业的甲方工程师,并可随时撤换此类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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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在任何合理时间内,甲方均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乙方为本分包合同做准备工作的工作间或其他场所。

13.4甲方应履行本分包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向乙方提供图纸、材料设备(若有)。

13.5施工期间,对于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或土建总包方就质量、进度、现场管理、付款等问题的意见分歧,甲方有权做出最终裁定,分歧各方均应无条件接受甲方裁决,责任方应立即执行。

14、 监理方的责任和义务

14.1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承担本分包工程所有材料设备、施工质量及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工作与职责。

14.2监理方可将其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也可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职权撤回。 14.3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本分包合同赋予的全部职责,但无权修改本分包合同,也无权免除乙方在本分包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并不免除乙方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14.4监理工程师向乙方或其现场负责人发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指示、批准、决定等,只要与本分包工程合同、价格、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及延长、供应商的选择、材料和设备的审批有关,则无即时效力,只有经甲方批准后,从甲方确认日期起被视为甲方的指示,方可成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15、 竣工验收

15.1当乙方已按本合同要求、工程规范和图纸完成全部工作,本工程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乙方须准备并提交“竣工报告书”等一切竣工验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书面通知甲方、总承包和监理工程师及相关单位,由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组织各方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当工程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满意,并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质量合格证书时,甲方应立即签发“实际竣工证书”,该证书指明的竣工日期即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15.2乙方应至少提前14天将竣工验收日期书面通知甲方、总承包和监理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15.3如果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乙方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进行限期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由乙方按前述要求申请,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组织重新验收。直至最终验收通过后,甲方将颁发“实际竣工证书”。

15.4若因为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时通过竣工验收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5.5双方同意对工程质量的认定产生争议时,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一方可委托本地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最终、唯一依据,对方不得对该依据提出任何异议。有关的检测费用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各方承担数额,经鉴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检测费用由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一方承担,反之,则由对方承担。

16、 销售配合工作

16.1当甲方进入销售阶段时,为配合售楼,需对施工现场进行美化、包装以及部分工程需提前施工完成,乙方应配合总包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既要美化环境,又要保证施工安全。因配合售楼引起乙方的各种误工、赶工、窝工、机械占用等一切施工措施费用,视为已包括在本合同价款内,乙方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

16.2为配合销售而需要提前施工的项目,甲方将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施工。 17、 结算

17.1在“实际竣工验收证明”签发后28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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